bet365亚洲官网 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坭镇G12-CN01-2土地储备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3〕7号】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说明:《赤坭镇G12-CN01-2土地储备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赤坭镇G12-CN01-2土地储备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赤坭镇人民政府反映。
bet365亚洲官网 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赤坭镇G12-CN01-2土地储备项目集体所有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G12-CN01-2土地储备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G12-CN01-2土地储备项目集体所有土地、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征地范围按照土地征收预公告确定,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在项目红线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第四条 赤坭镇政府作为G12-CN01-2土地储备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拟征收范围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情况,并就调查结果与涉及的村、社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确认。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协议等证明文件到赤坭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按照11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予以补偿。征地范围内历史上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的,作为该项目首期征地补偿费用,在本项目征地补偿款中核减。
(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具体包括一般青苗补偿、树木补偿和水产养殖补偿。其中青苗补偿费(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按照不高于5万元/亩的标准补偿(一次性耕作补助费不高于3.5万元/亩)。水产养殖补偿包括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同一征收范围内不对青苗和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重复补偿。红线外干塘费按5000元/亩予以补偿。如对珍稀果木、珍稀水产品等青苗类型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一般青苗、树木和水产养殖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条 征地奖励包括按时签约奖励、按时交地奖励。该奖励同时包含了给予村社的工作经费,由被征地村集体负责清表。按时签约和交地的奖励总和,每亩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地补偿标准的10%(含给予村社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夹心地、边角地的补偿。
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因征地过程中形成的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的10%,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经赤坭镇政府认定后,参照本方案第六条予以补偿;对于面积大于3亩且大于征地总面积10%的夹心地、边角地,由赤坭镇政府与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按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第九条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一)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
1.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
2.留用地指标核定基数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确定的被征地村征地面积为准。
3.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标。
(二)留用地确实难以安排落地或面积小于5亩的,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执行。
(三)留用地返租补贴按照10000元/亩/年的标准执行。实地留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赤坭镇政府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实地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赤坭镇政府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村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原则上,留用地返租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据实结算;超过3年需要继续支付的,应报送区政府审定同意。
(四)留用地落地前,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不低于征地前水平,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较征地前降低的,差额部分纳入土地成本,经赤坭镇政府与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审核并报区政府审议后予以保障。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对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等规定筹集征地社保费。
第五章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对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如无产权证明,则为建设人、使用人,承包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原则上按照附件1、2列明的标准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未明确等需要评估的,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机构由权利人共同在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赤坭镇政府组织投票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六章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三条 在本方案发布之前,该征地范围内已进行评估并已签订补偿合同的非住宅房屋,按原补偿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方式。
被征地农民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祠堂、圩集、庙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及其他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以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不具备复建安置和产权调换条件的,按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依据。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应当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或者赤坭镇政府的认定作为补偿依据。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或者赤坭镇政府的认定为准。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一)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通过协商或者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费,通过协商或者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或其他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经营性物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费、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其中,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一种方式计算:
(一)按征收前企业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
(二)按当地同类房屋租金评估价,以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
第二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出租经营补偿。
(一)对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且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经营场地等有出租受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的,对权利人出租经营损失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其中,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未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
1.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2.出租经营补偿只作1次补偿,对转租行为,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3.对自建自用或集体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二)对无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上的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当日)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贴,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予出租经营补贴。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7年6月30日(含当天)之前建成,由赤坭镇政府根据历史资料核对并在土地所属村进行公示后予以认定;如赤坭镇政府无法认定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分局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厂房(企业)搬迁时限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补偿签约通知或评估结果1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10%计算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补偿签约通知或评估结果1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7%计算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补偿签约通知或评估结果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3%计算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超过20天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计算搬迁奖励。
(五)补偿价超过2000万元的,按2000万的基数计算搬迁奖励。
(六)各个补偿权益人按各自补偿额计算奖励。
(七)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对无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当日)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奖励,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予搬迁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对象以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权利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被征收权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权利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补偿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补充。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重要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2
附着物补偿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bet365亚洲官网 办公室秘书科 2023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