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65亚洲官网 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花公路东三地块项目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0〕7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花公路东三地块项目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新雅街道办反映。
bet365亚洲官网 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广花公路东三地块项目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广花公路东三地块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人和征地拆迁实施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bet365亚洲官网 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bet365亚洲官网 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7〕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广花公路东三地块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工作。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
第三条 新雅街受委托具体负责广花公路东三地块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全力配合协助做好拆迁、补偿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四条 土地征收补偿。
征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简易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按16万元/亩实施。
(二)新征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合计5万元/亩。
1.青苗补偿对象为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公示之日时的建设人、使用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有承包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即2019年9月25日之日起)进行抢种青苗和果树的,一律不予补偿。
3.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有调整,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留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及返租补贴。
新征留用地政策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实施。
1.本次新征土地的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
2.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不产生留用地。
3.为保证村民收入不减少,项目新征留用地在未批准落地前,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不低于征收前水平,若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比征收前降低的,差额部分经新雅街道办审核并报由区政府审议后予以保障。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及差额补贴,留用地实地留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街道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实地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街道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截止。村、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
(1)新征留用地返租补贴按照20000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贴。
(2)被征收有合法产权的留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返租补贴按照20000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贴。
4.本项目征收土地返还的留用地和拆迁房屋安置区位置,在本地块征收范围内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第五档执行,保障人数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结果为准。如遇上级 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奖励及其他经费。
为推进广花公路东三地块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提高征地工作效率,对按时完成交地任务的村、社,奖励土地所有权人10000元/亩,村级征地工作经费2000元/亩,地上附着物的清表费3000元/亩。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及对象认定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补偿安置只针对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含合法房屋(宅基地)和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
(二)村民住宅按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栋的认定由新雅街道办负责,如街道确实无法认定的,则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三)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其征地范围内暂停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第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及程序。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
合法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
1.申请。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提供身份证件、拟申请认定宅基地四至图、房屋现场照片、并对应前款情况分类作出书面说明和申请等相关材料报经济社,经济社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书面意见后报村委会,村委会出具书面意见后报新雅街道办。
2.审核。成立街道、村、社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宅基地认定小组,对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材料反映属实符合前款条件的,以认定小组各成员联合名义出具书面意见。
3.公示。通过审核的名单及宅基地信息在村、社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村民或相关权利人对审核后未予认可有异议或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新雅街道办申请调解。
4.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经新雅街道办审定通过后,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5.监督。成立监督小组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七条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三层半)按房屋重置价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三层半的,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60%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三层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房屋等级标准参考附件1,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单位新雅街道办应组成房屋等级评定小组确定房屋等级。
第八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以上未列明的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执行。
第五章 房屋安置
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先安置(含临迁安置)、后搬迁。
征收部门对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并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村民委员会、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其中祠堂按照仿岭南古建筑标准设计、概/预算、评估后进行复建补偿,根据区相关职能部门及新雅街道办安排的时间、地点由村、社自行组织施工及完成建设,特殊情况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征收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具备条件的可以进行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条实行货币补偿。
(三)对被征地农民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安置面积的确定。
(一)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积。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按照每栋(宅)住宅房屋280平方米确定套内建筑面积(含墙体面积)进行复建安置,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差额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放弃差额部分安置的,不再给予货币补偿,购买差额部分安置房之后不得再放弃;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三层半)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安置或产权调换,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条只作货币补偿。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安置,每栋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积按建基面积×3.5确定,且不超过(含)28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实际计算。
1.安置面积计算。
安置面积=建基面积×3.5(三层半)
2.建基面积确定。
(1)证载面积大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证载面积确认;
(2)证载面积小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实际建基面积确认;
(3)有证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证载面积确认;
(4)其他被认定住宅房屋,由新雅街道办审核确认,如街道无法确认的,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注:由院落或阳台、飘板下加建、改建围墙、卷闸等围蔽形成的部分不纳入建基面积计算。
(二)合法产权的集体公寓楼安置。
安置面积按实测建筑面积1∶1计算,原则上置换安置。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户型面积不一致的,以就近一级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超出安置房面积部分按本方案第十四条给予一次性补偿;少于安置房面积部分以3800元/平方米认购。如有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安置房验收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含墙体面积)与村民认购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安置房认购。
(一)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进行认购,在完成原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后,每套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被征收权利人以抽签的方式认购安置房。
(二)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后余下面积的处理办法。
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自由选择安置房户型搭配,余下面积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条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例如:属地街道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购安置面积为280平方米,如选择面积为110+85+65平方米三种户型的安置房,余下的20平方米以38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货币补偿。
合法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建筑面积(三层半)超出复建安置面积部分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不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的,除按照本方案第四章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外,另按照38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安置补贴费用。
选择复建安置的,发放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当月起,至交付安置房之月截止,安置房按照本方案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设,逾期仍未交付安置房使用,则超出部分按每月双倍计发。
例1:如A搬迁户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标准为:1600元/月,于2019年12月1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2020年6月1日安置用地达到本方案第二十条规定的建设条件,2022年12月2日安置房交付使用,则临时过渡用房补贴计算方式为:
1600元×(6个月+31个月)=59200元
例2:如B搬迁户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标准为:1600元/月,于2019年12月1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2020年6月1日安置用地达到本方案第二十条规定的建设条件,2023年11月2日安置房交付使用,则临时过渡用房补贴计算方式为:
1600元×(6个月+39个月+3个月×2)=81600元
第十六条 小学生交通补贴。
(一)按本村户籍居民为标准,租房地点在本行政村之外家庭的学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二)界定学生是否在校就读和在村外租房,以学校书面证明和租房合同并经新雅街道办审定为准。
(三)交通费计发期限为30个月,寒暑假节假日累计停发2个月,时间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次月计算,如时间有变化,按实际时间计发。
(四)如时间超过30个月仍未交付安置房,小学生交通补贴费据实发放;期间如有新入学小学生和毕业的,小学生交通补贴费则据实发放。
第十七条 经营性物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对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对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计算:
(一)按企业征收前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
(二)按当地同类房屋租金评估价,按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出租经营补贴。
对于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经营场地等用于出租受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对出租方出租经营损失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对已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对未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
(一)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二)对转租行为,只作一次补偿,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对自建自用或集体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住宅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拆迁,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贴,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给予出租经营补贴。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由新雅街道办根据历史资料核对并在土地所属村进行公示后予以认定,如街道无法认定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认定。
第六章 安置区建设
第十九条 安置区建设模式。
安置区建设模式在征求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见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二十条 安置房建设。
(一)户型与面积。安置区原则上按照高层电梯住宅小区的标准建设,楼房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分65、85、110、140平方米四种户型。
(二)建设期限。安置区用地交付之日、安置区建设方案经村社审核通过、房屋征收户超过80%签约同意,前述3个条件同时具备计起,39个月内竣工交付使用。
(三)公建配套。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安置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建设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四)市政配套。安置区周边红线处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配套设施由管线主管部门配建至安置区红线内。红线内供电、弱电、有线电视、给水、排水、排污、燃气以报装费的形式纳入征收补偿范围,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实施。
(五)商业配套和车位。安置区配建相应的商业配套和车位,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六)安置房的装修标准。统一进行普通装修,主要包括:厅、房、过道墙体及天花油乳胶漆,地面铺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白瓷砖,地面(含阳台)铺防滑砖;门窗齐全;室内基本水、电、排水设施齐备。
第二十一条 安置区管理。
安置区建成并交接后,由新雅街道办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奖励。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提前搬迁奖励。
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限迁出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二)停车位优惠购置奖励。
1.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30天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和完成宅基地证注销登记手续的,每栋免费奖励一个车位,并可以5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放弃已通过免费奖励方式取得的停车位,每个停车位给予5万元补偿。
2.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60天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和完成宅基地证注销登记手续的,每栋按3万元/个的优惠价购买一个车位,并可以6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3.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60天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每栋只能按5万元/个的价格购买一个车位。
4.拆迁户只选购65平方米或85平方米户型(暂定)的安置房(即放弃剩余的安置面积),只能得到一个车位。
5.车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则,通过抽签方式进行确定。
(三)企业提前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1.被拆迁人在自收到评估结果1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10%给予搬迁奖励。
2.在自收到评估结果的第11天至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7%给予搬迁奖励。
3.在自收到评估结果的第21天至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3%给予搬迁奖励。
4.补偿价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的基数给予搬迁奖励。
5.各个补偿权益人按各自补偿额计算奖励。
6.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拆迁,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奖励,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四)如有特殊情况,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对象以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分户原则(详见附件3)适用于计算搬迁补贴或临时性过渡用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在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增减工程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来改变房屋结构或开间布局。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实施前,原已签订征收协议或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协议和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特殊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审定。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等级标准
2.附着物补偿标准
3.分户原则
附件1:房屋等级标准
注:由于农村住房装修标准多样,根据上述等级标准,按最相近等级进行评定。
附件2: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3:分户原则
一、适用原则
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没有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没有房屋(宅基地)的家庭,不参与计户。
二、本村户籍居民户
本村户籍居民户是指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当地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的本村常住户。
(一)已婚夫妇与未婚子女为一户。
(二)被征收人有一个儿子,已婚夫妇须与儿子安置在一起为一户。
被征收人有两个或以上儿子,父母须与一个儿子为一户。其余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儿子可独立分户。
被征收人与孙子同户(儿子已去世),须与一个孙子为一户。其余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孙子可独立分户。
(三)在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出之日前离婚且双方未再婚的,其一子必须随夫为一户,女方户口仍未外迁,但不在原址居住的,不能单独作为一户。
(四)一家有一子一女的,计算为一户。
(五)一家有两个以上子女都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计算为一户。
(六)纯女户家庭,计算为一户。
(七)一户有多处取得权属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一户计算。
三、非本村户籍居民、华侨户
(一)非本村户籍居民、华侨在本村拥有一处或多处有证合法住宅的,均只计算为一户后,先与存在独立计户的夫(妻)合并,再与存在独立计户的父母、儿子其中一户合并,仍共计为一户。
(二)非本村户籍居民、华侨在本村拥有住宅但无证的,不参与计户。
四、其他
家庭属于本次拆迁范围的在校就读大中专生、现役军人,并享受本村户籍居民待遇的,按本村户籍居民计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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