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粤穗花知法裁字〔2024〕5号
请 求 人:贾**
地 址:**
委托代理人:苏**、廖**
被 请 求人:广州一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bet365亚洲官网 花山镇铁山河路18号-35二楼
法定代表人:卢琛
本局于2024年3月1日受理贾**请求处理广州一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2230039324.1名称为“眼膜”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粤穗花知法裁字[2024] 5号。
本局于2024年3月6日依法向被请求人送达了请求书副本及其他附件材料,对被请求人住所进行了现场勘验,在展示柜提取被控侵权产品眼膜1片。本局于2024年5月16日就本案处理进行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代理人苏**、廖**,被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卢琛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人向本局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专利号:ZL202230039324.1外观设计的眼贴膜,没收侵权产品。主要事实和理由:请求人发现抖音平台“美颜美肤小店”销售侵害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2230039324.1、名称为“眼膜”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该产品为被请求人生产。
请求人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贾**身份证;
证据2、授权委托书;
证据3、202230039324.1外观设计专利复印件;
证据4、年费收据网上打印件;
证据5、专利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证据6、被请求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证据7、公证书;
证据8、网页取证证据截图。
其中:
证据1、用于证明专利权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2、用于证明本案代理人代理权限;
证据3、用于证明本案专利保护范围;
证据4、用于证明本案专利权的合法有效;
证据5、用于证明本案专利权的稳定性;
证据6、用于证明被请求人的身份;
证据7、8用于证明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口审结束后一周内补充提交了两份委托加工合同,用于证明其不存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请求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眼膜”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2022年4月19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230039324.1,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涉案专利图片或照片包括设计1、2、3,简要说明载明,涉案专利产品为用于贴附在眼部周围的眼膜,设计要点在于形状、颜色、图案及其结合,本外观设计产品为薄型产品。
2024年5月16日口头审理时,请求人的代理人当庭提交(2024)粤广南方第2888号公证书所附的封存“眼膜”,现场拆封后经核对,产品外包装标识有“肤可可”商标,备案人/生产企业为广州一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202,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101010。被请求人确认该产品为其生产,“肤可可”商标权利人是广州一可化妆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卢琛,与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涉案专利为包含设计1、设计2、设计3,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设计3最接近。涉案专利的设计3,如下图所示,其为薄型产品,眼膜包括上部分和下部分,上、下部分均为从一端至另一端宽度逐渐减小且呈弧形,上部分的宽度明显小于下部分的宽度,上部分与下部分之间形成水滴形空间,上部分的颜色呈黄色,下部分的颜色呈绿色;在上部分的一端具有三个凸起,三个凸起从上至下逐渐变短,最上面的凸起略微向上翘,其它两个凸起基本横向延伸;在眼膜的表面上六边形图案连续排列。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3图片如下:
如下图所示,被控侵权产品为眼膜,其为薄型产品,眼膜包括上部分和下部分,上、下部分均为从一端至另一端宽度逐渐减小且呈弧形,上部分的宽度明显小于下部分的宽度,上部分与下部分之间形成水滴形空间,上部分的颜色呈黄色,下部分的颜色呈绿色;在上部分的一端具有一个凸起,凸起略微向上翘;在眼膜的表面上六边形图案连续排列。
被控侵权产品图片如下:
主视图 后视图
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均为眼膜,两者属于相同产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相同点为:两则均为薄型产品,眼膜包括上部分和下部分,上、下部分均为从一端至另一端宽度逐渐减小且呈弧形,上部分的宽度明显小于下部分的宽度,上部分与下部分之间形成水滴形空间,上部分的颜色呈黄色,下部分的颜色呈绿色;在眼膜的表面有六边形图案连续排列。不同点为:被控侵权产品设置是一个凸起,涉案专利在上部分的一端具有三个凸起,三个凸起从上至下逐渐变短,最上面的凸起略微向上翘,其它两个凸起基本横向延伸。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判断本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两者的设计特征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本局认为,以眼膜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眼膜在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特征为形状,图案和色彩都应当考虑在内。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两者均为眼膜,整体形状、颜色、图案基本相同,其不同点属于细微的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两者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承认其实施了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请求人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并没有标识委托方信息,且标识的“肤可可”商标权利人广州一可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被请求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批供应被控侵权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实质也是产品销售合同,因此被请求人实际存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我局对被请求人不存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2230039324.1名称为“眼膜”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如对本行政裁决书不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bet365亚洲官网 (地址:bet365亚洲官网 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提出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联系电话:020-62932300)提起行政诉讼。
(此页无正文)
案件合议组:沙**
杨**
谢**
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