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相关“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的规定,该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中1.2752公顷属于已取得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0%安排并落实;其余0.0008公顷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并落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出具留用地已落实到位证明,并已提供留用地对应的用地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