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法办理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4.当事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5.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二、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一)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显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再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
(三)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
1.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香港居民身份证。
2.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
3.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4.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四)委托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补领时应当提交的证件材料: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2.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五)婚姻登记档案查证
1.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属实的,视为婚姻登记档案查证属实,可不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登记证;
(2)婚姻登记在本省辖区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在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内可以查询到相关婚姻登记信息,并与当事人填写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登记信息内容一致的;
(3)在本婚姻登记机关补领过婚姻证,再次补领的。
2.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查证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应从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打印加盖水印的相应的原“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证审查处理表”等信息资料用以存档。
(六)身份证件信息查证
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或身份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并书面说明原因。现役军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或军人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由团级以上部队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备注栏予以说明,或出具证明。华侨持中国护照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婚姻登记档案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一致,婚姻登记档案上的“身份证件号”一栏填写护照号码的,书面说明原因后,可以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为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补领婚姻登记证时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或者外国人、华侨换领新护照等导致所持证件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提交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七)照片
补领结婚证:双方合影照片3张,大小为2寸(宽5.3cm×高3.5cm)。
补领离婚证:本人单人照片2张,大小为2寸(宽3.5cm×高5.3cm)。
婚姻登记证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为近6个月内拍摄;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发
1.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婚姻登记档案查找不到也无相关证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明确表达本人婚姻意愿的;
2.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但未曾办理结婚登记的而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3.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声明登记日期内的婚姻登记档案号连贯完整,但查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婚姻登记证的;
4.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申请补领时已离婚或丧偶的;
5.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但申请补领时已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的;
6.当事人诉讼离婚,于离婚判决生效后申请补领离婚证的;
7.当事人在港澳台地区或外国依据当地法律缔结婚姻或解除婚姻关系的;
8.当事人的婚姻或者婚姻登记已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要求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的;
9.当事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无效情形尚未消失,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10.一方当事人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11.同一对当事人重复办理的结婚登记(含同一当事人使用不同身份证件办理的结婚登记),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12.其他不符合补发条件的。
三、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婚姻当事人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现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签名;
3.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登记,补发婚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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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预约:须提前1个自然日申请,可预约15天内的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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