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65亚洲官网 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空港经济区(平东村村庄地块)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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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空港经济区(平东村村庄地块)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空港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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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3日
广州空港经济区(平东村村庄地块)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广州空港经济区(平东村村庄地块)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bet365亚洲官网 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广州空港经济区(平东村村庄地块)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工作。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
第三条 花山镇负责广州空港经济区(平东村村庄地块)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全力配合做好拆迁、补偿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四条 征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含鱼塘养殖补偿)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按16万元/亩的标准执行。
(二)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按5万元/亩的标准执行。
(三)留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及返租补贴。
征收留用地政策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实施。
1.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的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地块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地块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最终面积以核定的留用地指标为准。
2.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标,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规定予以补偿。
3.为保证村民收入不减少,本地块征收留用地在未批准落地前,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不低于征收前水平,若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比征收前降低的,差额部分经花山镇政府审核并报区政府审议后予以保障。
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留用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花山镇政府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实地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花山镇政府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村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留用地相关手续,及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留用地返租补贴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据实结算。前3年补贴标准按2万元/亩/年执行,超过3年需继续支付的,应报区政府同意。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有关规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指导花山镇确定。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所产生的养老保险费用参照本地块主体用地核定的标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解决。
第六条 奖励及其他经费。
为推进本地块的征地拆迁工作,提高征地工作效率,对按时完成交地任务的村社,按15000元/亩标准给予征地奖励(该奖励包括村社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及对象认定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补偿安置只针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宅基地),含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和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
(二)村民住宅按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栋的认定由花山镇政府负责,以测量结果并结合宅基地发证情况审核认定,如花山镇政府确实无法认定的,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三)自本地块征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265号)发布之日起,其征地范围内暂停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及程序。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
1.申请。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提供身份证件、拟申请认定宅基地四至图、房屋现场照片、对应本条第(一)款情况分类作出的书面说明和申请等相关材料报经济社,经济社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书面意见后报村委会,村委会出具书面意见后报花山镇政府。
2.审核。成立由镇、村、社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宅基地认定小组,对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材料反映属实符合前款条件的,由认定小组各成员联合出具书面意见。
3.公示。通过审核的名单及宅基地信息在村、社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村民或相关权利人对审核后未予认可的材料或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花山镇政府申请调解。
4.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经花山镇政府审定通过后,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5.监督。成立监督小组,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的认定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九条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三层半以内的,按房屋重置价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三层半的,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60%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三层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房屋等级标准参照附件1,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单位花山镇政府应组成房屋等级评定小组确定房屋等级。
第十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着物补偿原则上按照附件2列明的标准执行。
以上未列明的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执行。
第五章 房屋安置
第十一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先安置(含临迁安置)、后搬迁。安置区选址在花山镇铁山河以东、平山路以北永明村、平山村。
征收单位对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并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一)村民委员会、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其中,祠堂按照仿岭南古建筑标准设计、概/预算、评估后进行复建补偿,按照花山镇政府安排的时间、地点,由村社自行组织施工及完成建设,特殊情况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征收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具备条件的可以进行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照本方案第十六条实行货币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安置面积的确定。
(一)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积。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按照每栋(宅)住宅房屋280平方米确定套内建筑面积(含墙体面积,下同)进行复建安置,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差额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放弃差额部分安置的,不再给予货币补偿,购买差额部分安置房之后不得再放弃。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三层半)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安置或产权调换,按照本方案第十六条只作货币补偿。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安置,每栋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积按建基面积×3.5确定,且不超过280平方米(含);不足2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实际计算。
1.安置面积计算。
安置面积=建基面积×3.5(三层半)
2.建基面积确定。
(1)证载面积大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证载面积确认;
(2)证载面积小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实际建基面积确认;
(3)有证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证载面积确认;
(4)其他被认定住宅房屋,由花山镇政府审核确认,如花山镇政府无法确认的,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注:由院落或阳台、飘板下加建、改建围墙、卷闸等围蔽形成的部分不纳入建基面积计算。
(二)合法产权的集体公寓楼安置。
安置面积按实测建筑面积(含墙体面积)1:1计算,原则上置换安置。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户型面积不一致的,以就近一级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超出安置房面积部分按本方案第十六条给予一次性补偿,少于安置房面积部分以3600元/平方米的价格认购。如有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 安置房验收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含墙体面积)与村民认购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安置房认购。
(一)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进行认购,每套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抽签的方式认购安置房。
(二)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后剩余面积的处理办法。
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自由选择安置房户型搭配,剩余面积按照本方案第十六条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例如: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购安置面积为280平方米,如选择面积为110+85+65平方米三种户型的安置房,剩余的20平方米以36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单价按本方案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六条 货币补偿。
合法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建筑面积(三层半)超出复建安置面积部分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不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的,除按照本方案第四章进行房屋补偿外,另按照36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安置补贴费用。
(一)搬迁补贴及临时过渡用房补贴。
选择复建安置的,发放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当月起,至交付安置房之月止,安置房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逾期仍未交付安置房使用,则超出部分按每月双倍计发。
例1:如A搬迁户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标准为1600元/月,于2022年1月1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2022年7月1日安置用地达到本方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建设条件,2025年1月2日安置房交付使用,则临时过渡用房补贴计算方式为:
1600元×(6个月+31个月)=59200元
例2:如B搬迁户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标准为1600元/月,于2022年1月1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2022年7月1日安置用地达到本方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建设条件,2025年12月2日安置房交付使用,则临时过渡用房补贴计算方式为:
1600元×(6个月+39个月+3个月×2)=81600元
第十八条 小学生交通补贴。
(一)按本村户籍居民户为单位,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租房地点在本行政村之外,且家庭成员有就读小学的,每名小学生每月补贴300元。
(二)界定学生是否在校就读和在村外租房,以学校书面证明和租房合同并经花山镇政府审定为准。
(三)交通费计发期限为30个月,寒暑假节假日累计停发2个月,时间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次月计算,如时间有变化,按实际时间计发。
(四)如时间超过30个月仍未交付安置房,小学生交通补贴费据实发放;期间如有新入学小学生和毕业的,小学生交通补贴费则据实发放。
第十九条 经营性物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其中,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已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一种方式计算:
(一)按征收前企业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
(二)按当地同类房屋租金评估价,以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
第二十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出租经营补偿。
(一)对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经营场地等有出租受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对权利人出租经营损失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其中,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未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
1.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2.对转租行为,只作1次补偿,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3.对自建自用或集体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二)对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当日)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偿,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予出租经营补偿。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由花山镇政府根据历史资料核对并在土地所属村进行公示后予以认定;如花山镇政府无法认定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建筑物,土地按批准面积1:1等面积置换安置,未批准落地前每年支付经营补贴(具体标准由区政府会议研究确定),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不符合置换安置条件或无合适选址地块的按评估价补偿。
无合法产权的历史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土地视为征收用地,按征地价补偿,按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符合补偿条件的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
第六章 老人临时安置
第二十二条 老人安置对象认定。
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年龄符合条件的本村户籍老人可认定为安置对象。安置对象分为一般安置对象和特殊安置对象。
(一)一般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本村户籍老人。
(二)特殊安置对象: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确实情况特殊的本村户籍老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报花山镇审批,认定为特殊安置对象。如特殊安置对象选择老人临时补助的方式进行安置的,其75周岁前的补助标准按照1500元/月执行。
安置对象年龄认定日期以本方案印发实施之日为准。
第二十三条 老人安置方式。
老人安置方式原则上以临时补助方式进行安置。优先鼓励居家养老并给予老人临时补助安置,确有需要且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能够安排临时安置点的,经审核同意后可安排入住老人临时安置点。安置方式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可变更。
(一)老人临时补助安置。
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能依靠子女养老的老人,应当与子女一同安置。对居家养老与子女一同安置的老人,可适当给予老人临时补助安置。
老人临时补助安置年龄划分梯队,实行分级补助(详见下表)。补助发放期限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当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期间若安置对象身故的,补助发放至身故当月止。老人临时安置补助由花山镇按季度发放。
老人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单位:元/月)
(二)老人临时安置点安置。
老人临时安置点定于花山镇长布路北侧原嘉信小学,建筑面积约3700平方米,共设67个房间、197个床位。
临时安置点非养老机构,入住临时安置点的老人,需能生活自理,健康状况良好,无国家法定传染病,无精神病等,具体入住条件由花山镇政府另行制定。
老人临时安置点入住期限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当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如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后,老人临时安置点未投入使用的,暂时发放老人临时安置补助,补助发放至入住临时安置点为止。
第二十四条 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扣减。
接受老人临时安置的,该户每月临时过渡用房补贴需依据临时安置的老人数量,从领取老人临时补助安置或入住老人临时安置点当月起进行扣减。按照本方案第十七条规定,本村户籍户按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每户每月不足1600元的,按每户1600元计算,发放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接受老人临时安置的,该户每月实际可得临时过渡用房补贴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户人口数1至4人(含4人):
该户每月实际可得临时过渡用房补贴﹦1600元-400元×临时安置老人数
(二)户人口数多于4人:
该户每月实际可得临时过渡用房补贴﹦400元×(户人口数-临时安置老人数)
第二十五条 老人临时安置程序
由花山镇人民政府公布认定条件,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村委会申请确定临时安置方式,由村委会审核通过后,报花山镇人民政府审定并公示。
第七章 安置区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安置区建设模式。
安置区建设模式在征求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见后,由安置区建设业主单位统一规划、设计、建设。
第二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
(一)户型与面积。
安置区原则上按照高层电梯住宅小区的标准建设,楼房结构为框架结构,套内建筑面积分65平方米、85平方米、110平方米、140平方米4种户型。
(二)建设期限。
从安置区用地交付、安置区建设方案经村社审核通过、房屋征收户超过80%签约同意3个条件同时具备之日计起,39个月内竣工交付使用。
(三)公建配套。
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安置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建设由安置区建设业主单位负责。
(四)市政配套。
安置区周边红线处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配套设施由管线主管部门配建至安置区红线内。红线内供电、弱电、有线电视、给水、排水、排污、燃气以报装费的形式纳入征收补偿范围,由安置区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实施。
(五)商业配套和车位。
安置区配建相应的商业配套和车位,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六)安置房的装修标准。
统一进行普通装修,主要包括:厅、房、过道墙体及天花油乳胶漆,地面铺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白瓷砖,地面(含阳台)铺防滑砖;门窗齐全;室内基本水、电、排水设施齐备。
第二十八条 安置区管理。
安置区建成并交接后,由花山镇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第八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 奖励。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提前搬迁奖励。
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限迁出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二)停车位优惠购置奖励。
1.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30天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并提交授权委托宅基地注销登记资料的,每栋免费奖励1个车位,并可按5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1个车位。
放弃已通过免费奖励方式取得的停车位,每个停车位给予5万元补偿。
2.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第31天至60天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并提交授权委托宅基地注销登记资料的,每栋按3万元/个的优惠价购买1个车位,并可按6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1个车位。
3.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60天后(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并提交授权委托宅基地注销登记资料的,每栋只能按5万元/个的价格购买1个车位。
4.拆迁户只选购65平方米或85平方米户型(暂定)的安置房(即放弃剩余的安置面积),只能得到1个车位。
5.车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则,通过抽签方式进行确定。
6.若安置区车位按照上述方式购置后仍有剩余,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按10万元/个的价格购买第3个车位。
(三)企业提前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1.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结果1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10%计算搬迁奖励。
2.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结果的第11天至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7%计算搬迁奖励。
3.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结果的第21天至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3%计算搬迁奖励。
4.补偿价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的基数计算搬迁奖励。
5.各个补偿权益人按各自补偿额计算奖励。
6.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予搬迁奖励。
对无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当日)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奖励,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不予搬迁奖励。如有特殊情况,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被拆迁对象以地块征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 分户原则(详见附件3)适用于计算搬迁补贴或临时性过渡用房补贴。
第三十二条 安置房在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增减工程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来改变房屋结构或开间布局。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实施前,原已签订征收协议或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协议和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特殊重要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等级标准
2.附着物补偿标准
3.分户原则
附件1:房屋等级标准
注:由于农村住房装修标准多样,根据上述等级标准,按最相近等级进行评定。
附件2
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3
分户原则
一、适用原则
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没有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没有房屋(宅基地)的家庭,不参与计户。
二、本村户籍居民户
本村户籍居民户是指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当地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的本村常住户。
(一)已婚夫妇与未婚子女为一户。
(二)被征收人有一个儿子,已婚夫妇须与儿子安置在一起为一户。
被收人有两个或以上儿子,父母双方须与一个儿子为一户。其余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儿子可独立分户。
被征收人与孙子同户(儿子已去世),夫妻双方须与一个孙子为一户。其余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孙子可独立分户。
(三)在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出之日前离婚且双方未再婚的,其一子必须随夫为一户,女方户口仍未外迁,但不在原址居住的,不能单独作为一户。
(四)一家有一子一女的,计算为一户。
(五)一家有两个以上子女都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计算为一户。
(六)纯女户家庭,计算为一户。
(七)一户有多处取得权属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一户计算。
三、非本村户籍居民、华侨户
(一)非本村户籍居民、华侨在本村拥有一处或多处有证合法住宅的,均只计算为一户后,先与存在独立计户的夫(妻)合并,再与存在独立计户的父母、儿子其中一户合并,仍共计为一户。
(二)非本村户籍居民、华侨在本村拥有住宅但无证的,不参与计户。
四、其他
家庭属于本次拆迁范围的在校就读大中专生、现役军人,并享受本村户籍居民待遇的,按本村户籍居民计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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