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65亚洲官网

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604号

bet365亚洲官网

您现在的位置: bet365亚洲官网 > 信息公开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604号

发布日期:2024-10-11 10:45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章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8日作出的穗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114200058040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当时驾车并没有发现与别人车辆发生碰撞,没有下车,申请人车重2吨多,根本没有感觉,不能接受逃逸的处罚,请查明事实。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4年7月31日21时40分许,申请人章某驾驶粤A8XXXX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在合成南路旺源路东23米右转弯时,碰撞由岳某停放的粤R1XXXX号牌小型客车,导致粤A8XXXX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右后侧车身、粤R1XXXX号牌小型客车左侧车头位置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章某驾驶粤A8XXXX号牌小型越野客车逃逸。

  2023年8月5日,被申请人依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视频监控等证据,出具编号为4401144202400244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申请人章某驾车时未注意安全,负全部责任,事后,驾车逃逸,当事人岳某无责任。

  经调查取证,确认申请人章某于2024年7月31日21时40分,在合成南路旺源路东23米实施了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代码1643A)后,办案民警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在告知笔录上签字捺印确认。因申请人实施了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8日依法作出穗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114200058040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记6分,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8月8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因此,本案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问题,被申请人答复如下:

  申请人章某反映其在不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不构成逃逸。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事故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以及事故车辆勘验照片,两小车碰撞造成粤A8XXXX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右后侧车轮眉脱落且周边有刮擦痕迹,造成粤R1XXXX号牌小型客车左前侧车头位置损坏严重,因此两车明显发生严重碰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章某实施了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4年7月31日21时40分许,申请人驾驶粤A8XXXX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在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南路旺源路东23米(以下简称“涉案路段”)右转弯时,碰撞岳某停放的粤R1XXXX号牌小型客车,导致粤A8XXXX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右后侧车身、粤R1XXXX号牌小型客车左侧车头位置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逃逸。

  2024年8月5日,被申请人民警作出编号为440114420240024429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碰撞岳某停放的粤R1XXXX号牌小型客车,造成两车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申请人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捺指印。

  2024年8月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交通违法处理。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实施了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项之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贰仟元、记6分的处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和不申请听证,后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名捺指印。随后,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开具编号为穗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114200058040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贰仟元,记6分的处罚。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申请人考取了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长期。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两车受损情况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本案中,申请人与停放的粤R1XXXX号牌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在有条件报警的情况下,没有报警,自行驾车离开了事发现场,将影响被申请人事后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本次事故虽然为财产损害事故,但在不具备申请人撤离现场自行协商的条件下,申请人必须履行车辆驾驶人停车保护现场和报警义务,不履行该法律义务而直接离开现场的,应当认定有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主观故意。综上,申请人造成交通事故后不履行停车保护现场和报警义务,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三)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记6分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申请人反映其当时并没有发现与他人车辆发生剐蹭,不构成肇事逃逸。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与一货柜车相遇,因货柜车阻挡无法直行通过,遂右转弯驶离,但在右转过程中其右后侧车身与停放的粤R1XXXX号牌小型客车左侧车头发生碰撞,碰撞后,申请人没有继续右转,稍作停留后改用倒车的方式驶离现场。结合正常的驾驶习惯、申请人当时的驾驶行为及两车辆的损坏程度,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府不予采纳。

  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4年8月8日作出的穗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114200058040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