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515号
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602606477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称其住九一村,驾驶出租车粤AXXXX车辆从九一村出发,从出口驾驶出村口辅道,因辅道车道压队不走,因申请人有事去南方物流,从主道变道进入辅道后直行,后因有人报警说申请人插队,后申请人行驶在魁龙桥下时,被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拦下说以后不要从这变道行驶,后叫申请人排队去机场,半小时后,因申请人进入白云机场调度厂小厂内,半小时后,又有被申请人执勤民警进入白云机场小场找申请人要驾驶证、行驶证开罚单,让申请人非常不理解,当时放申请人走了,1小时后为什么又到白云机场给开罚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4年7月31日晚,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根据勤务安排带领相关执勤人员在花都区空港大道开展路面执勤,后执勤民警接到群众报警,举报一辆号牌为粤AXXXX新能源小型轿车存在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找到粤AXXXX新能源小型轿车,并查看了举报视频后,认定申请人蒋某某在2024年7月31日21时01分许,驾驶粤AXXXX新能源小型轿车沿花都区空港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空港大道进山下向西路北256米时,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检查核实了驾驶人也是复议申请人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后,确定申请人为当时驾驶人蒋某某,男,湖南省祁东县人,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并向驾驶人蒋某某指出其交通违法行为,现场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对申请人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其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200元,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记3分。
关于申请人反映相关问题,被申请人回复如下:
申请人反映其驾驶车辆从主道变道进入辅道后,直行,属于正常行驶。
经核查,花都区空港大道北往南方向已设置“出租车需辅道排队”交通标牌,申请人蒋某某驾驶的粤AXXXX新能源小型轿车性质为出租客运车,应该按照交通标志指示,从辅道排队,而不是通过右转弯来穿插等候车辆,因此申请人应当接受处罚。
被申请人认为执勤民警在整个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4年7月31日21时01分许,被申请人在花都区空港大道路段(以下简称“涉案路段”)开展执勤时,现场执勤民警接到群众报警,举报一辆号牌为粤AXXXX新能源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存在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执勤民警现场将其截停,并查看了举报视频后,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代码136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之规定,向申请人开具编号:440114160260647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花都区空港大道北往南方向立有一块清晰的交通指示牌,载明“出租车需辅道排队”。另据申请人行驶证显示,涉案车辆所有人为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性质为出租客运。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执勤经过、视听资料、交通指示牌图片、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实施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二)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合法有据。
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口头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60260647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