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476号
申请人:范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4〕316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4年6月7日九点左右,申请人的老婆和她妹妹把三百斤左右的小推车推回去放的地方,她们推到马路中间,申请人看到了走过去,大声和申请人的老婆说不推回去车太多(摆摊的都知道申请人用小车拖摆摊车去芙蓉度假村派出所门口对面放)。然后申请人和申请人的老婆就推回来一点,申请人推车的时候看到没人才推,申请人的三百斤推车四个轮子不定向的需要两个人控制,这时候小芳的家婆不知道什么时候站申请人的老婆后面,她家婆没有撞到申请人的摆摊车,她家婆往前撞,撞到了申请人的老婆手脚,申请人的老婆脚疼一脸懵往后看,她家婆就慢慢地躺在地上还说撞到她的腰,她儿媳拿着手机很大声地说申请人撞她妈妈,还说她拿着手机一直录着,好像早就知道她家婆会撞到申请人的摆摊车,会跌倒,提前拿手机录着。
和她们很要好的卖烧烤的摊主把18秒的视频发去芙蓉居委拉的摆摊群里,申请人才有这个视频。小芳她们报了警,还打了120中医院的急救车来了,把她家婆抬上车,小芳很大声和她妈说要全身检查,还说要做脑子检查,之后申请人和申请人的老婆去了芙蓉派出所录口供,小芳老公也去了派出所,而小芳正常在摆摊。申请人录完口供两点才回家,申请人没撞她也想快点能结案,去了三次芙蓉派出所,前两次去张警官一直都没有和申请人见面,申请人问前台的警官他才和申请人说2024年6月17号早上九点张警官一定会和申请人见面。6月17号申请人和申请人的老婆、妈妈、女儿一起过去,小芳她们也过来了。过了一会张警官就出来,问申请人坐下来聊还是出去聊,申请人说坐这里聊,张警官给十分钟时间给申请人调解,小芳老公说要申请人道歉,写悔过书,还要申请人赔钱。申请人没撞她,申请人不答应,张警官就说调解不成,双方签调解不成功和签名。都签完字张警官就让她们那边回去了等通知,而和申请人说调解不成,立马拿了张传唤的让申请人去狮岭派出所重新录口供。申请人一直在问张警官现在什么情况,他一直重复说查证中,从未开口和申请人说过这个案件是申请人撞她,还是没撞。就只说了查证中很快有结果,让申请人去狮岭派出所重新录口供。申请人很配合在等,想着应该没什么就让申请人的妈妈带申请人的女儿先回去,前台的警官看申请人说回去,警官就马上出来问申请人,申请人说申请人的妈妈带女儿先回去。之后张警官和钟警官和申请人的老婆说先回家等,说申请人要去狮岭派出所录口供,只能带手机其他东西拿给申请人的老婆,申请人就上车了,一上车手机被没收关机,手铐铐着申请人过去狮岭派出所。从开始申请人就一直很配合去录口供,张警官也一直说查证中,申请人没犯法也没反抗,申请人不是杀人犯,为什么要拿手铐带申请人过去录口供,申请人没人权了吗?在去狮岭派出所的途中,申请人说要打给申请人的律师,也不给申请人打。去到狮岭派出所给申请人录口供,申请人说要找律师,张某某警官说找了律师也是在门口,没让申请人打电话找律师,去到了狮岭派出所也是张某某警官还有钟警官给申请人录口供,重复问申请人关于小推车的问题。后来张某某警官说申请人故意用推车撞甘某某,出了拘留书要拘留申请人五天,罚款200元,申请人还不知道什么情况,申请人让他拿出证据,只给申请人看了18秒的视频,在狮岭派出所给申请人看的纸上写着申请人蓄意故意伤害他人,说申请人故意用推车撞甘某某,拘留书写着故意伤害导致轻微伤,具体伤到那里,伤得多严重申请人什么都不知道,就拘留申请人。申请人没撞她,申请人不认罪,张某某警官和钟健警官两个人就在拘留书上自己代签了他们的名字。把申请人关进去了五天,申请人觉得好冤枉,18秒的视频能清楚看到申请人没撞甘某某,视频还是她们录的,发去芙蓉摆摊群,被撞的还是她家婆。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申请人清白平白,无辜关了申请人五天,罚了两百。申请人要求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4年6月7日21时许,报警人甘某某(本案第三人)报警称其于bet365亚洲官网 狮岭镇某某停车场与一名摊主因争抢摊位问题发生纠纷,后被摊主用手推车撞倒在地,被申请人芙蓉派出所接报后现场处警,将申请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将第三人送往医院治疗。2024年6月8日,被申请人对甘某某被故意伤害案行政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6月7日中午,申请人与第三人因争抢摊位问题发生争吵,同日21时,申请人妻子收摊时将手推车推出路边,后被申请人范某某阻止并推回摊位,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在看到第三人背对站立于手推车前进方向约一米处的情况下仍继续推动手推车,直至撞倒第三人。经伤情鉴定,第三人伤势为轻微伤。2024年6月17日,芙蓉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不成功后将申请人传唤至办案区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和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在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4〕31645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bet365亚洲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7日21时许,报警人甘某某报案称其在bet365亚洲官网 狮岭镇某某停车场与一名摊主因摊位问题发生纠纷,后其被摊主用手推车撞倒在地,导致腰部受伤,请求民警协助处理。被申请人值班民警接到警情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经初步调查后于次日作出穗公花(芙蓉)立告字〔2024〕313601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对甘某某被故意伤害一案进行立案处理。
经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结合涉案当事人对物证照片、现场图片的指认情况,经被申请人询问,甘某某及其儿媳邝某某、证人王某某、申请人及其妻子邓某某均陈述了案发的详细经过,其中,就本案焦点问题“申请人是否使用手推车撞到甘某某”,甘某某及其儿媳邝某某、证人王某某均称申请人故意使用手推车撞倒甘某某,申请人及其妻子邓某某均否认申请人故意使用手推车撞到甘某某,另外,申请人称其将推车往后推时看到甘某某向前走过来,其立马拉住推车,且其老婆也在推车后面,其没有用力推车,其看见甘某某的手碰到其手推车,然后慢慢蹲下,躺在地上;邓某某亦称当时申请人已用力顶住推车不让推车前进,是甘某某走过来站在其身后旁边,撞到其手、脚部位置后躺在地上。
另查,根据被申请人调取邝某某用手机拍摄的案发当日的相关视频,结合申请人向本府提交的视频资料,画面显示一名男子(即申请人)在前面推手推车,一名女子(申请人的妻子)在后拉住手推车,申请人的妻子旁边的另一名女子(即甘某某)突然倒在地上。
2024年6月8日,被申请人芙蓉派出所委托广东省bet365亚洲官网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甘某某进行伤情鉴定,甘某某右腰部见一处挫擦伤,其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体表挫伤面积超过15.0平方厘米,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据此,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穗公花行鉴字〔2024〕31246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及甘某某上述鉴定结果,因申请人拒绝签名,被申请人民警向申请人宣读后依法记录在案。
再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申请人的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申请人并无相关违法犯罪信息记录。
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依法告知申请人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因申请人拒绝在该笔录上签名,被申请人民警向申请人宣读后依法记录在案。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4〕316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其查明申请人在案发当晚21时许在涉案停车场故意推摆摊用的手推车撞甘某某,经鉴定,甘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因申请人拒绝在该决定书上签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示并宣读后依法记录在案。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审查期间,本府通过电话的方式分别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就本案的焦点问题,申请人的陈述内容基本与行政复议申请书一致,坚决否认其使用手推车撞到甘某某,有视频为证。被申请人陈述的意见与行政复议答复书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的涉案违法行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案发当日曾与甘某某因争抢摊位问题发生争执,后21时许申请人使用手推车将甘某某撞倒在地,经鉴定,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认定申请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虑申请人故意伤害甘某某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申请人虽坚决否认其故意使用手推车撞到甘某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除了甘某某本人的陈述,另有甘某某的儿媳邝某某、证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内容以及甘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证实申请人故意使用手推车撞甘某某造成甘某某轻微伤的违法事实,对此,被申请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申请人故意伤害甘某某,最终对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亦无不当。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4〕316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