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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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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385号

发布日期:2024-10-11 16:46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邱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的穗公花(城西)不罚决字〔2024〕31033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案发现场是有监控,民警过去调查问该店人员说电脑坏了,查不到了,问题是电脑坏了跟监控有什么关系?当事人案发当天说赔偿申请人医药费用也一直没有给。事情经过是,从老板处理一个快递问题到发生口角,被该店老板推下楼后,申请人报警处理,民警带我们到城西派出所调解,一开始就有民警跟申请人说,这边的监控坏了之类的话,让申请人小事化了。这边的民警明显有偏袒行为,申请人想让警察调出案发现场的监控查明真相,公平处理这件事情。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充分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清楚

  2024年4月6日17时许,申请人报警称在花都区某某棋牌室被第三人曾某某用手推下楼梯,摔倒撞到头部,被申请人城西派出所接报后到现场处警,将现场两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4月7日,被申请人行政立案。4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结果为:“未见损伤”。4月19日经电话通知双方进行调解不成功后,城西派出所将第三人带入办案区处理。经查,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快递派送是否到位的问题在上址二楼产生口角,后申请人摔倒在楼梯转角位置,申请人称其被第三人用手推倒滚落至楼梯中间转角位置,致其头部受伤。第三人拒不供认有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辩解称其转身回茶桌后听到申请人“啊”一声便坐倒在楼梯中间转角位置,其愿意补偿申请人检查费用,但由于申请人账户疑似身份冒用无法转账成功。另查明,案发时现场仅有申请人与第三人,且现场监控因损坏无法记录案发情况。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被申请人充分调查取证,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第三人实施了推倒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第三人推倒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之规定,在4月19日依法履行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后,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同日送达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城西)不罚决字〔2024〕31033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请bet365亚洲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4年4月6日17时许,申请人报案称其在花都区某某棋牌室因收快递纠纷被他人推下楼梯导致头晕。被申请人民警接到警情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于次日作出穗公花(城西)立告字〔2024〕311090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依法受理申请人被殴打一案。

  经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其在办案期间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指认图片》,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案发当日的处警视频,经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称其系中通快递的快递员,因其被收件人(即曾某某)投诉少送快递,其遂于案发当日来到涉案棋牌室找曾某某核实情况,期间其与曾某某发生争吵,后曾某某见其想报警处理,遂用双手将其往外推,推至楼梯台阶时用力推了其后背,最终导致其摔倒并滚落在楼梯中间转角位置,其额头撞了台阶一下,站起来后感觉头晕,遂报警处理。曾某某否认其用手推申请人,称案发当日申请人(快递员)来到涉案棋牌室找其核实快递配送情况,期间二人发生争吵,后其回到棋牌室里面的茶桌坐着时突然听到啊的一声,其走出去看到申请人坐在楼梯,表示不清楚申请人摔下楼梯的原因。

  另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检查笔录》,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涉案棋牌室的现场检查视频,2024年4月19日11时许,被申请人民警到涉案棋牌室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现场的摄像枪未通电,未发现有监控主机。潘水路称现场的监控主机已坏,其于4月份已拿去维修,相关设备亦无法开启。

  再查,经被申请人委托广东省bet365亚洲官网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申请人的损伤为未见损伤。据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8日作出穗公花行鉴字〔2024〕311337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及曾某某二人上述鉴定意见。该二人在限期内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民警依法组织申请人及曾某某进行调解,因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功。同日,被申请人向曾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依法告知曾某某,查明案发当日其在涉案棋牌室与申请人因快递配送问题发生口角,后申请人报警称被其用手推下楼梯,导致申请人失去重心摔倒撞到头部,经法医验伤,申请人的损伤为未见损伤,其拒不承认有用手推申请人下楼梯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拟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曾某某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遂于当日作出穗公花(城西)不罚决字〔2024〕31033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曾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并已依法将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曾某某和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审理期间,本府通过电话的方式分别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其中,申请人陈述的内容与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基本一致,其主要质疑案发现场的监控已损坏的真实性,并要求曾某某向其赔偿医药费等费用。被申请人表示其意见与行政复议答复书基本一致,补充陈述其民警已及时到涉案棋牌室检查监控使用情况,亦已在现场询问曾某某,确认该监控已损坏,未能提取相关视频录像。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治安调解协议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管辖,故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范围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的是,申请人与曾某某于案发当日在涉案棋牌室因快递配送问题发生争吵,后申请人称其在现场被曾某某推下楼梯致伤,经鉴定,申请人的伤情为未见损伤。但除了申请人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证实申请人的伤情系曾某某所致,无充分证据证实案发当日曾某某实施了用手将申请人推下楼梯台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申请人的涉案报警事项,综合在案证据,认为曾某某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最终对曾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理决定,合法有据。

  申请人提出案发现场有监控的主张,经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现场的摄像枪未通电,未发现有监控主机。另根据申请人及曾某某本人陈述,申请人称其在案发当日看见涉案棋牌室大厅安装有监控录像,曾某某则称涉案棋牌室的监控在案发前已经坏了,且其在案发当日和申请人因快递配送问题发生争吵时亦已向申请人说过监控是坏的。该二人亦均称案发时现场并无其他目击证人。因此,综合在案证据,除了申请人本人的陈述,确系无其他证据证实申请人所述的其被曾某某用手将其推下楼梯台阶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对曾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另申请人提出要求曾某某向其赔偿医药费的问题,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建议申请人另行通过民事调解、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予以救济。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的穗公花(城西)不罚决字〔2024〕31033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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