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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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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348号

发布日期:2024-10-11 16:38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认为存在程序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通过其他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事实和理由如下:

  2023年12月29日因过年回家送礼需要,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的京东店铺(某某京东自营旗舰店)购买了20盒红参(中药饮片),单价:258元/盒,实付230.55元/盒,实付款:4611元,(店铺已销售5000+单,总销售金额:100万以上)。后发现案涉药品不符合所标注的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中的炮制标准,案涉药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属于劣药。

  2024年3月4日,申请人投诉举报到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回复管辖地在被申请人辖区,并将相关情况于2024年3月19日移送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事宜作出回复,内容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已对该线索进行核查,并发函至该红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所在监管部门进行协助调查。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向我局复函称,未发现举报人所述批次红参(中药饮片)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炮制标准行为,故我局不予立案”。对于被申请人的回复申请人不服,理由:被申请人存在法定程序违法,实事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回复申请人的举报事宜,属于程序违法。

  2.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收载的红参(中药饮片)的炮制标准是:润透,切薄片,干燥,用时粉碎或捣碎。而案涉药品红参(中药饮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药品标准(未切薄片并有压制炮制工艺),其会影响煎出药效成分(浸出物),从而大大影响药效。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3.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80号)第一、二条和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相关单位均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和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4.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条、第十条规定,案涉药品红参(中药饮片)属于假冒伪劣药品,是被申请人重点查处的对象。

  综述,被申请人涉嫌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遂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望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主动反映举报事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显示,其反映举报事项的部门是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其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其告知申请人移送举报事项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收到分送的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反馈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不得自行移送。”的规定,答复人与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既无隶属关系,又不属于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机构,其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擅自移送给申请人,违反了该规定,其移送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于法无据。

  截至目前为止,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反映的举报事项,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逾期处理其举报而提起行政复议并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向被申请人提起相关投诉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受理条件。

  二、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给被申请人的属于案件线索,被申请人已对该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给被申请人的应属于案件线索。

  被申请人收到该案件线索后,于4月19日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发现其证照齐全,能提供进货单据及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鉴于涉案产品为某某(吉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为调查清楚案件事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发函至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被申请人于5月13日收到协查单位复函,经该单位调查,未发现某某(吉林)药业有限公司在生产涉案产品的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炮制标准行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涉案当事人未发现存在经营不符合炮制标准的药品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收到该案件线索,于4月11日申请延期立案调查,因该案件需经生产厂家所在地监管部门协查确认情况,被申请人于4月26日发出协查函,于5月13日收到协查函复函,收到复函当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发函协查类属于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应不计入办理期限。被申请人处理该案件线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bet365亚洲官网 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3月18日,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申请人出具青崂市监消移字〔2024〕20号《投诉举报情况移送函》,载明:“我局在2024年3月11日接到投诉举报人周先生反映他在京东大药房购买其销售的‘红参’涉嫌存在药品违法行为,详细情况见附件。经我局核查,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发票信息及快递信息主体均为京东大药房(广州)有限公司,该公司属贵局管辖范围内,现将相关情况移送,希望贵局处理。”2024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移送函及附件材料。在附件材料《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申请人反映京东大药房(青岛)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京东大药房青岛公司)销售的红参(中药饮片)属于劣药等问题,请求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查处、奖励。

  202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线索核查期限至2024年4月30日。

  另查,2024年4月18日,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出具青崂市场监管〔2024〕第20号《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载明:“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收到你的投诉/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已通过信函于2024年3月19日将你的投诉/举报书移交至有处理权限的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4年3月21日,该局已签收。”

  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对京东大药房(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京东大药房广州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询问调查,该负责人称京东大药房广州公司销售的红参是作为中药饮片销售的,曾购进过一批某某(吉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XXX的红参,并提供了供随货同行单、供货商的经营资质、生产商的产品检验报告书等材料,确认了涉案红参产品是由京东大药房广州公司销售。

  2024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向通化市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穗花市协字〔2024〕121号《协助调查函》,请通化市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对被投诉举报产品的生产商某某(吉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开展调查。

  2024年4月28日,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穗市监复函字【2024】004号《协查复函》,载明其未发现某某(吉林)药业有限公司在生产涉案批次产品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炮制标准的行为。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收到上述复函。

  2024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认为本案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了答复短信,告知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广州)】您的举报(编号21440114002024040707757962)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已对该线索进行核查,并发函至该红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所在监管部门进行协助调查。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向我局复函称,未发现举报人所述批次红参(中药饮片)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炮制标准行为,故我局不予立案。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通过电话方式答复举报人。如您对本机关的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bet365亚洲官网 (地址:bet365亚洲官网 天贵路94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020-86884147)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涉案投诉事项,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审查,案号为花都府行复〔2024〕341号。

  2024年7月2日,本府通过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意见与行政复议申请书一致。

  2024年7月3日,本府电话方式听取被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意见与答复书一致。

  以上事实有青崂市监消移字〔2024〕20号《投诉举报情况移送函》及附件材料、青崂市场监管〔2024〕第20号《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询问笔录、《协助调查函》、延期审批表、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书、穗市监复字〔2024〕004号《协查复函》、不予立案审批表、短信截图等相关证据为证。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认为存在程序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违法线索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收到涉案违法线索,于2024年4月10日延长核查期限,于2024年4月19日询问调查,于2024年5月13日根据核查情况决定不予立案,于2024年5月17日告知申请人,存在程序瑕疵。鉴于涉案举报需要通化市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且被申请人于5月13日才收到协查复函、同日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本府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超期瑕疵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在日后工作中加以注意。

  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产品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合法有据。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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