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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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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341号

发布日期:2024-10-11 16:36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周某因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其投诉事项,向bet365亚洲官网 提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2023年12月29日,因过年回家送礼需要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的京东店铺(某某京东自营旗舰店)购买了20盒红参(中药饮片),单价:258元/盒,实付:230.55元/盒,总实付款:4611元。后发现案涉药品红参(中药饮片)不符合所标注的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中红参(中药饮片)的炮制标准,案涉药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属于劣药。2024年3月4日,申请人投诉举报到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回复管辖地在被申请人辖区,并将相关情况于2024年3月19日移送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签收,被申请人至今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事宜作出回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涉嫌政行不作为,程序违法。

  综述,被申请人涉嫌政行不作为,程序违法,遂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望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主动反映投诉事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显示,其反映投诉事项的部门是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的规定,收到申请人投诉事项后,发现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应予终止调解。因此,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其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其告知申请人移送投诉事项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   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收到分送的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反馈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不得自行移送。”的规定,被申请人与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既无隶属关系,又不属于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机构,其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擅自移送给申请人,违反了该规定,其移送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于法无据。

  截至目前为止,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反映的投诉事项,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未处理其投诉而提起行政复议并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向被申请人提起相关投诉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受理条件。

  二、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给被申请人的属于案件线索,被申请人已对该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给被申请人的应属于案件线索。

  被申请人收到该案件线索后,于4月19日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发现其证照齐全,能提供进货单据及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鉴于涉案产品为某某(吉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为调查清楚案件事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发函至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被申请人于5月13日收到协查单位复函,经该单位调查,未发现某某(吉林)药业有限公司在生产涉案产品的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炮制标准行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涉案当事人未发现存在经营不符合炮制标准的药品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bet365亚洲官网 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3月18日,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申请人出具青崂市监消移字〔2024〕20号《投诉举报情况移送函》,载明:“我局在2024年3月11日接到投诉举报人周先生反映他在京东大药房购买其销售的‘红参’涉嫌存在药品违法行为,详细情况见附件。经我局核查,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发票信息及快递信息主体均为京东大药房(广州)有限公司,该公司属贵局管辖范围内,现将相关情况移送,希望贵局处理。”

  2024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移送函及附件材料。在附件材料《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申请人反映京东大药房(青岛)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京东大药房青岛公司)销售的红参(中药饮片)属于劣药等问题,请求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查处、奖励。

  2024年4月18日,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出具青崂市场监管〔2024〕第20号《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载明:“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收到你的投诉/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已通过信函于2024年3月19日将你的投诉/举报书移交至有处理权限的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4年3月21日,该局已签收。”

  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了答复短信,告知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广州)】您的举报(编号21440114002024040707757962)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已对该线索进行核查,并发函至该红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所在监管部门进行协助调查。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向我局复函称,未发现举报人所述批次红参(中药饮片)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炮制标准行为,故我局不予立案。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通过电话方式答复举报人。如您对本机关的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bet365亚洲官网 (地址:bet365亚洲官网 天贵路94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020-86884147)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涉案举报处理结果,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审查,案号为花都府行复〔2024〕348号。

  2024年7月2日,本府通过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处理其投诉,其他意见基本与行政复议申请书一致。

  2024年7月3日,本府通过电话被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意见与答复书一致。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涉案投诉事项,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青崂市监消移字〔2024〕20号《投诉举报情况移送函》、《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青崂市场监管〔2024〕第20号《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短信发送截图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投诉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应当不予受理投诉。存在前述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已受理投诉的,应当终止调解。

  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向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非向被申请人投诉。并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是京东大药房青岛公司,而非京东大药房(广州)有限公司,现有证据也未能证明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投诉京东大药房(广州)有限公司。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具有处理职责。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其投诉,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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