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312号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的穗公花(城东)不罚决字〔2024〕31038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后本府于2024年7月1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表示其同意撤回本案行政复申请的回复。
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