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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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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307号

发布日期:2024-10-11 16:25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炭步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的穗公花(炭步)行终止决字〔2024〕31176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办案民警调取的监控,明确证明炭步镇信访办吴主任恐吓申请人“信不信我拘你”,炭步镇政府一镇长在走廊里骂申请人“你就是闹事,你XX的”。政府官员恐吓、辱骂他人为什么不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取证,作出决定正确

  2024年4月13日,申请人陈某某亲临被申请人处报称其在炭步镇人民政府反映诉求期间被政府工作人员出言“你XX的就是要搞事”进行侮辱。经查,2024年4月12日9时许,申请人到bet365亚洲官网 炭步镇人民政府以递交某某小区物业管理资料及反映诉求为由擅自一人闯到政府大楼内部办公区域并逗留在镇长办公室不愿离开。镇长及政府相关人员指引申请人可径到综合治理办信访组提交资料反映诉求,并明确告知申请人不能以反映诉求为名,籍此扰乱人民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但申请人仍拒绝按正常途径反映诉求并滞留在镇长办公室近三小时后被劝离。

  政府工作人员对擅闯政府内部办公区的申请人进行劝离时实施言行,目的是为了保障维护单位的办公秩序。结合申请人陈述和申辩、在场政府工作人员钟某联、吴某宏以及任某根的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在案证据,被申请人认定本案没有公然侮辱的违法事实发生。故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被申请人依法受案后,基于调查事实和证据,查明并认定报警事项不存在违法事实,因此,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依法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书,符合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并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炭步)行终止决字〔2024〕31176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bet365亚洲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本府查明:

  2024年4月13日13时许,申请人陈某某报案称2024年4月12日,其在bet365亚洲官网 炭步镇人民政府被他人侮辱,被申请人接报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于当日作出穗公花(炭步)立告字〔2024〕312089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依法告知申请人其报案事项已立案。

  经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询问笔录》,经被申请人民警询问,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4月12日9时许来到炭步镇政府欲补交相关材料给纪委,其等待接待期间自行进入政府大楼三楼303房反映诉求,后其从303房出来时,一名男子(炭步副镇长)从301房走过来指着其骂“你XX的就是要搞事情”,并称4月11日其在信访办遭到吴主任辱骂、恐吓。炭步镇政府工作人员钟某某称其在案发当日接待申请人期间,申请人并无遭到他人辱骂。炭步镇政府工作人员吴某某否认其在2024年4月11日接待申请人期间恐吓申请人,其仅系指引申请人进行信访登记并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办理,并反复向申请人解释,但申请人不配合,不听其劝阻,在现场吵闹;炭步镇政府工作人员任某某称其在案发当日负责协助民警维持现场秩序,现场无人辱骂申请人。炭步镇政府工作人员卢某某称其于2024年4月12日10时许接到钟某某的电话后马上赶往炭步镇政府三楼,其在涉案现场并无看到申请人遭到他人辱骂,并称4月11日当日其亦在现场,其否认吴某某恐吓申请人。

  另查,根据被申请人调取炭步镇政府2024年4月12日09时至12时的监控视频以及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结合申请人对监控截图照片的指认,其中朝向炭步镇政府的办公楼门口、三楼走廊视角的监控视频,能清楚看到申请人进入办公楼、镇长办公室的过程(但该监控视频没有声音)。同时,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画面清晰,伴有声音,能清楚反映申请人不听政府工作人员、民警等人员的指引和解释,多次表示不离开,要求见镇长,先后滞留在办公楼一楼办公室、三楼镇长办公室,经多方人员劝说才离开的过程,其中11:58左右,申请人在政府大楼走廊处大声反映“他吼我……我要投诉他”,后11:59左右申请人称“你们都听到了吧……他骂我‘XX的’……镇长骂我……”并称对方并非第一次骂其,但因当时声音不够清晰,未能听清是否有人骂申请人“XX的”等话语。

  202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认定申请人被侮辱一案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穗公花(炭步)行终止决字〔2024〕31176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并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再查,根据申请人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的两段视频,其中一段视频画面显示一名女子(即申请人)与一名吴姓男子因申请人来访反映诉求等事项发生口头争执,期间听到该男子说有“信不信我拘你”等话语。另一段视频则反映申请人在现场自述其被不知名的镇长指着骂“你XX的”的经过。

  再查,被申请人曾于2024年4月13日作出的穗公花(炭步)行罚决字〔2024〕313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10时许,到bet365亚洲官网 炭步镇人民政府镇长办公室,以递交某某小区的物业管理的相关资料及诉求为由,扰乱人民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本府已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花都府行复〔2024〕2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审查期间,本府通过电话的方式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听取意见,就本案的焦点问题“申请人是否被他人侮辱”,申请人称案发当日被申请人民警调取的视频以及其自行拍摄的视频均能证实其被恐吓、辱骂的事实,其中,案发当日吴主任对其说“信不信我拘你……你不要倚老卖老……你就是搞事情”等话语属于恐吓、辱骂其的行为,镇长对其说“你XX的就是搞事情”等话语属于辱骂其的行为;并称其有调解意愿,要求被申请人就其被恐吓、辱骂一案给予人身赔偿和精神赔偿。被申请人则表示其意见与行政复议答复书一致,无其他补充意见,亦无调解意愿。

  以上事实有报警回执、立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及第三人、证人的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视频监控、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管辖,所以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范围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确认的是,案发当日申请人来到bet365亚洲官网 炭步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以递交某某小区的物业管理的相关资料及诉求为由,扰乱人民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申请人报案称其被吴主任侮辱、恐吓以及被不知名的镇长辱骂,经被申请人立案调查,根据炭步镇政府在场工作人员钟某某、吴某某、卢某某、任某某的《询问笔录》以及涉案现场的监控视频等在案证据,认定案发当日吴某某等政府在场工作人员仅是对扰乱政府正常办公秩序的申请人多次进行口头劝离,劝说的过程言辞稍有不当,但并不存在申请人被他人公然侮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之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报案事项不存在相关违法事实,作出涉案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合法有据。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穗公花(炭步)行终止决字〔2024〕31176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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