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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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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353号

发布日期:2024-07-15 10:15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薛晓康。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的花市监公开复〔2024〕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的花市监公开复〔2024〕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花市监公开复〔2024〕15号书面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做出正确的答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47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请贵府复印之后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于2024年4月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了信息公开,针对申请的1、2这二项,被申请人答复概括为属于内部事项,不予公开。5、7、8这三项,被申请人答复概括为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不予公开。

  申请人的复议意见完全不认同被申请人的答复。针对第1、2项,被申请人作为执法部门,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执法的义务,作为消费投诉人也有监督执法的权利。被申请人的回复违反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针对第5、7、8,被申请人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5、7、8三项正是证明被申请人是否在执法过程中履行法定职责,对于消费投诉举报案件,被申请人理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履行法定的组织调解、现场核查等法定职责,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消费者有监督的权利有权对执法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如果这三项不公开,那么消费者怎么知道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有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定职责?在处理申请人的消费投诉案件,消费者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怎么成了被申请人单方面的内部事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此次信息公开告知书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望予以支持本次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31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全国12315投诉工单(编号:1440114002024031XXXXXXX55)的以下信息:1.案件承办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2.分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3.接收投诉、举报案件时间;4.投诉、举报书面受理告知书及受理、告知时间;5.现场检查记录、图片、询问告知书、询问笔录;6.消费投诉终止书面答复;7.消费投诉举报不予立案书面答复;8.消费投诉案件调查终止报告;9.涉案皮包的品牌名称、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及批次、产品检测报告;10.涉案产品生产过程中制定并实施的原料采购、验收,投料记录等原料控制要求的相关证据材料,涉案产品生产过程制定并实施的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的检验证据材料”等信息。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核查,对全国12315投诉工单(编号:1440114002024031XXXXXXX55)申请人有关要求公开的“1.案件承办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和“2.分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被申请人认为上述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决定不予公开;有关要求公开“5.现场检查记录、图片、询问告知书、询问笔录”和“8.消费投诉案件调查终止报告”,申请人认为以上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决定不予公开;有关要求公开“9.涉案皮包的品牌名称,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及批次,产品检测报告”中的“产品检测报告”和“10.涉案产品生产过程中制定并实施的原料采购、验收,投料记录等原料控制要求的相关证据材料,涉案产品生产过程制定并实施的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的检验证据材料”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上述信息不存在;有关要求公开“3.接收投诉、举报案件时间”“4.投诉、举报书面受理告知书及受理、告知时间”“6.消费投诉终止书面答复”“7.消费投诉举报不予立案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在处理全国12315投诉工单(编号:1440114002024031XXXXXXX55)时已告知相关内容,申请人可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查询到相关信息;有关要求公开“9.涉案皮包的品牌名称、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及批次、产品检测报告”中的“涉案皮包的品牌名称、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及批次”,经被申请人核查,决定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花市监公开复[2024]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日通过电子邮箱送达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处理信访事项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邮箱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

  三、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

  1、申请人要求公开“全国12315投诉工单(编号:1440114002024031XXXXXXX55)的以下信息:1.案件承办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2.分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被申请人认为,以上信息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称为政府信息。”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和分管负责人的姓名等信息不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该信息并非在处理具体某个投诉举报的办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而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2、申请人要求公开“全国12315投诉工单(编号:1440114002024031XXXXXXX55)的以下信息:3.接收投诉、举报案件时间;4.投诉、举报书面受理告知书及受理、告知时间;6.消费投诉终止书面答复”;7.消费投诉举报不予立案书面答复”,被申请人经核查,该投诉工单是申请人于2024年3月16日自行在全国12315系统录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在全国12315系统已受理其投诉(举报无需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并于2024年3月22日在全国12315系统答复其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申请人可以在全国12315系统上自行查询以上信息,被申请人也在花市监公开复〔2024〕1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向申请人答复了上述内容,因笔误将受理投诉时间写为2024年3月22日。

  3、申请人要求公开“全国12315投诉工单(编号:1440114002024031XXXXXXX55)的以下信息:5.现场检查记录、图片、询问告知书、询问笔录;8.消费投诉案件调查终止报告”,被申请人认为以上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中形成的案件材料,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4、申请人要求公开“全国12315投诉工单(编号:1440114002024031XXXXXXX55)的以下信息:9.涉案皮包的品牌名称,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及批次,产品检测报告”中的“9.涉案皮包的品牌名称,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及批次”信息,被申请人核查后在花市监公开复[2024]1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向申请人答复了核查结果。

  5、申请人要求公开“全国12315投诉工单(编号:1440114002024031XXXXXXX55)的以下信息:9.涉案皮包的品牌名称,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及批次,产品检测报告”中的‘产品检测报告’和10.涉案产品生产过程中制定并实施的原料采购、验收,投料记录等原料控制要求的相关证据材料,涉案产品生产过程制定并实施的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的检验证据材料”,经被申请人检索,该信息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上述信息不存在,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进行处理,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不合理。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在该表的申请公开内容载明:“需要申请公开全国12315投诉号:1440114002024031XXXXXXX55,1.案件承办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2.分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3.接收投诉、举报案件时间,4.投诉、举报书面受理告知书及受理、告知时间,5.现场检查记录,图片,询问告知书,询问笔录,6.消费投诉终止书面答复,7.消费投诉举报不予立案书面答复,8.消费投诉案件调查终止报告,9.涉案皮包的品牌名称,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及批次,产品检测报告。10.10涉案产品生产过程中制定并实施的原料采购、验收,投料记录等原料控制要求的相关证据材料,涉案产品生产过程制定并实施的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的检验证据材料。事实与理由:本人在广州某某皮具有限公司售卖无吊牌、无合格证的皮包,并且录制了拆快递包装视频。可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不予采纳,单方面答复说现场检查商品不是三无,证件齐全,可作为消费投诉的本人至今连皮包的品牌名称是什么都不知道,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基本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和谐社会法制建设,特此申请此次信息公开,请尽快予以处理。”该申请表载明“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为“电子邮件”,申请人的电子邮箱载明“[email protected]”。

  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花市监公开复〔2024〕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关于你申请案件承办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分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我局不予公开。关于你申请工单号为1440114002024031XXXXXXX55工单处置过程中有关《现场检查记录》《询问告知书》《询问笔录》《消费投诉案件调查终止报告》及图片等事项,鉴于上述资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不予公开。关于你申请该工单中涉及产品生产过程中制定并实施的原料采购、验收,投料记录等原料控制要求的相关证据材料,涉案产品生产过程制定并实施的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的检验证据材料、产品检测报告等的事项,经我局检索,该信息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我局不予公开。经我局核查,你于2024年3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我局投诉反映,你与广州某某皮具有限公司消费纠纷问题,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了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系统告知你。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商家配合检查,发现该企业仍有同款待售商品,商品上有合格证,合格证标签上均有产品名称(女包)、面料(二层牛皮PU)执行标准(QB/T1333-2010)、生产日期2024-1-10、生产厂家(广州市某某皮具有限公司)及生产厂家(广东省bet365亚洲官网 某某镇某某工业园)等相关信息。但该商品无标有注册商标。商家不存在销售“三无产品”的情况,因现场无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商家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我局工作人员组织调解,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后台双方聊天记录,商家已通过仅退款赔偿您19.97元,对于其他赔偿,被投诉人明确拒绝您的赔偿要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2024年3月22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及短信回复市民。”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书通过电子邮箱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花市监公开复〔2024〕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件截图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制作或者最初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其负责公开。

  关于“对全国12315投诉工单(编号:1440114002024031XXXXXXX55)案件承办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和“分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的公开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案件承办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和分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合法有据。

  关于“处理全国12315投诉工单(编号:1440114002024031XXXXXXX55)的现场检查记录、图片、询问告知书、询问笔录”和“消费投诉案件调查终止报告”的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之规定,上述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关于“接收投诉、举报案件时间”“投诉、举报书面受理告知书及受理、告知时间”“消费投诉终止书面答复”“消费投诉举报不予立案书面答复”的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涉案工单已告知申请人上述内容,并无不当。对于受理投诉的时间,被申请人误将3月19日写为3月22日,本府予以指正。

  关于“涉案皮包的品牌名称,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及批次,产品检测报告”中的“涉案皮包的品牌名称,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及批次”信息,被申请人核查后在涉案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商家配合检查,发现该企业仍有同款待售商品,商品上有合格证,合格证标签上均有产品名称(女包)、面料(二层牛皮PU)执行标准(QB/T1333-2010)、生产日期2024-1-10、生产厂家(广州市某某皮具有限公司)及生产厂家(广东省bet365亚洲官网 某某镇某某工业园)等相关信息”等内容,并无不当。

  关于“涉案皮包的品牌名称,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及批次,产品检测报告”中的“产品检测报告”和“涉案产品生产过程中制定并实施的原料采购、验收,投料记录等原料控制要求的相关证据材料,涉案产品生产过程制定并实施的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的检验证据材料”的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检索后,未发现上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上述信息不存在,不予公开,符合前述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邮箱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的花市监公开复〔2024〕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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