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254号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作出的穗公花(雅瑶)行终止决字〔2024〕31142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后本府于2024年5月31日收到申请人电子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