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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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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201号

发布日期:2024-07-15 09:46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庞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城东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的穗公花(城东)行罚决字〔2024〕312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与违法行为人不相识,违法行为人态度嚣张,辱骂他人,寻衅滋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太轻,现场有视频、证人证言为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取证,作出决定正确

  2024年3月25日3时左右,申请人庞某某报称在bet365亚洲官网 新华街某某烧烤店被第三人邓某某殴打。经调查,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3时许,与朋友在bet365亚洲官网 新华街某某烧烤店宵夜时与邻桌的第三人在闲聊过程中发生口角。第三人在争吵期间使用手掌轻拍申请人脸部一下后被人劝开。经法医鉴定申请人伤情为未见损伤。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组织双方调解,但未果。结合双方当事人、证人和现场监控视频等在案证据,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在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后,对第三人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认定第三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的同时,结合事件起因、具体情节、实际后果,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后,对第三人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城东)行罚决字〔2024〕31264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bet365亚洲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4年3月25日3时许,申请人庞某某报案称其本人在bet365亚洲官网 新华街某某烧烤店吃夜宵时被一名陌生男子用手掌扇了其左脸一巴掌。被申请人值班民警接到警情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该报警事项于案发当日立案。

  经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称其与数名朋友在涉案烧烤店吃夜宵时,遭到一名陌生男子(即邓某某)无故辱骂,后邓某某与其同桌一名女子发生争吵,继而邓某某突然用手掌扇了其左脸一巴掌,其报警后民警到场后邓某某仍不断骂其,欲追逐其继续殴打其,后被民警拉开带至被申请人处。邓某某称其于案发当日在涉案烧烤店与朋友一起吃宵夜时与隔壁桌等人发生争吵,其好像用右手拍了一名男子的脸部,具体情况因醉酒记不清了。证人李某某称其与两名女子、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即申请人)共4人在吃宵夜时,隔壁桌的两名男子与该两名女子发生争吵,期间对方一名男子(即邓某某)用手掌打了申请人脸部一下,并称该名男子没有追逐申请人。

  另查,根据被申请人调取的涉案烧烤店门口的监控视频,画面显示2024年3月15日03:34:03开始,两名男子(A,B)与两名女子(C,D)同坐一桌吃夜宵,一旁站有一名身穿灰色上衣、黑色长裤的男子E。男子E一直大声争吵,情绪较为激动,不断用手指着男子A,女子B则在一旁回骂男子E,03:34:20左右,可以清楚看到男子E用右手拍了一下男子A脸部位置的动作,随后男子E被在场其他人员拉开。后经申请人、邓某某及李某某辨认,被殴打的男子A为申请人庞某某,殴打申请人的男子E系邓某某。

  经委托广东省bet365亚洲官网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的损伤为体表未见损伤,据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穗公花行鉴字〔2024〕311077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依法告知申请人及邓某某上述鉴定意见,该二人在限期内均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再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邓某某并无相关违法犯罪信息记录。

  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依法组织申请人及邓某某进行调解,但无果,双方签订《治安调解协议书》。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依法告知邓某某其于案发当日在涉案烧烤店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后殴打申请人,经鉴定申请人的损伤为体表未见损伤,其上述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被申请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其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邓某某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遂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穗公花(城东)行罚决字〔2024〕312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邓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已于当日直接送达邓某某及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报警回执、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管辖,故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范围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邓某某实施了用手殴打申请人脸部的违法行为,经鉴定,申请人的损伤为体表未见损伤,伤害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组织双方调解无果后,经综合考虑邓某某殴打申请人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邓某某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过轻,要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的穗公花(城东)行罚决字〔2024〕312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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