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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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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199号

发布日期:2024-07-15 09:41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的穗公花(赤坭)不罚决字〔2024〕31013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刘某明多次捕申请人的鱼到市场卖,2017年6月份至2023年12月27日,阻止正常耕作,2023年12月27日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7000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0)粤01民终XX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1年3月21日收到判决书,刘某明无权到朱某某鱼塘捕鱼,朱某某多次报案,赤坭派出所每次称鱼塘是朱某某,鱼不一定是朱某某。刘某明到朱某某鱼塘捕鱼,阻止正常耕作,朱某某认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2024年1月11日17时许,申请人刘某某到被申请人赤坭派出所报称其因第三人刘某明多次恶意干扰其正常经营位于bet365亚洲官网 赤坭镇某某村鱼塘,且在2023年12月27日,刘某明阻挠其销售塘鱼,致使其已打捞的塘鱼(2000斤)因缺氧死亡,造成经济损失约17200元。经调查发现,申请人夫妇于2013年中标上述鱼塘并打算耕养,但某某村第三经济社以申请人夫妇不缴纳塘租为由,将上址鱼塘收回并欲再次发包租赁,此间申请人通过多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争取鱼塘经营权。直至2016年,申请人在取得赤坭镇某某村村委会的联合书面证明(证明其可合法经营该鱼塘)后复耕。

  2017年,第三经济社却将鱼塘租赁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在取得与第三经济社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后就明确告知申请人上址鱼塘系其合法经营并投放鱼苗进行耕养,因此,申请人将鱼塘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第三经济社需与申请人继续履行鱼塘承包合同至2023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第三经济社补签鱼塘承包合同后,第三人遂以第三经济社侵权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求,同时明确指出第三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期间,双方就塘鱼归属问题多次产生纠纷,至2023年12月27日,申请人对上址鱼塘进行捕捞作业,第三人听闻后就前往阻止并报警处理,申请人见状就对其实施殴打,随后申请人被传唤至被申请人赤坭派出所以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人认为法院虽将鱼塘经营权判决给申请人,亦明确指出第三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没有将塘鱼归属权判明,也没有明确指出第三人需承担侵权全部责任。根据双方陈述,双方均有在案涉鱼塘进行耕养,况且塘鱼归属不清,捕捞之鱼亦分不清系何人所有,在此情况下,第三人阻拦其出售塘鱼属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无理取闹。

  至于申请人称第三人阻拦其捕捞而导致塘鱼缺氧而死,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被申请人根据调查得知,第三人是通过言语交涉以及报警进行阻止,并未采取过激手段,另外通过现场图片可知塘鱼捕捞后圈养在网格中,而网格空间有限,塘鱼密度过高,出现缺氧死亡系必然的,第三人的阻止行为和塘鱼缺氧死亡没有必然联系。当第三人实施阻拦行为时,申请人是可预见塘鱼销售受阻的,作为耕养人,其应该清楚可能发生的风险,但其并没有采取措施,将塘鱼重放鱼塘,或者设置更大的网格进行圈养,反而对第三人实施殴打,存在明显过错。另外亦无证据证明塘鱼死亡的具体数量。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针对查证的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在基于曾耕养案涉鱼塘,塘鱼归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实施阻拦行为属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无理取闹,鉴于第三人的阻止手段以及现场情况,第三人并未采取过激手段,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反而申请人对第三人实施殴打,存在明显过错,且塘鱼缺氧致死与第三人没有必然联系。故被申请人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在依法告知第三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的穗公花(赤坭)不罚决字〔2024〕31013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bet365亚洲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4年1月11日15时许,申请人刘某某亲临被申请人赤坭派出所报案称刘某明长期恶意阻拦其正常经营位于bet365亚洲官网 赤坭镇某某村第三经济社(以下简称三社)鱼塘。被申请人民警接报后于当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陈述其妻子朱某某于2013年中标涉案鱼塘,于2015年才正式耕种,于2018年经二审法院判决,朱某某依法获得涉案鱼塘的经营承包权后于2021年5月10日正式与三社签订《鱼塘承包合同》;但2019年至2023年期间刘某明多次阻止其正常经营涉案鱼塘,其中,2023年12月27日,其准备将其养殖的鱼(其于2016年4月左右投放的鱼苗)打捞售卖时,刘某明声称鱼是他的,并带了一名妇女阻止其卖鱼,该妇女用电动车横摆在鱼塘基,阻拦工人搬运鱼,刘某明站在电子秤上阻拦工人称鱼,期间二人发生言语争吵,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最终其打捞的2000斤鱼死亡,损失共17200元。

  经查,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以及申请人殴打刘某明一案期间对申请人、刘某明、申请人的儿媳林某某、村委工作人员黄某某、村民欧某某以及骆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其中申请人陈述2023年12月27日当日其在涉案鱼塘殴打刘某明的经过,并称其与骆某某因电动车停放位置发生争执,后其将骆某某的电动车碰下了鱼塘;之后其因刘某明阻止其捕鱼,双方互相争吵,其先后使用一根竹棍和铁管挥向刘某明,刘某明用竹棍捅了其胸口。刘某明否认其寻衅滋事,称其曾于2017年中标涉案鱼塘,后在该鱼塘投放鱼苗,2023年12月27日10时许其看见申请人在涉案鱼塘捕鱼,其认为法院虽已判决涉案鱼塘的承包权属朱某某,其亦认可该判决结果,但涉案鱼塘的鱼的归属权仍存在争议,且该争议目前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申请人无权私自捕鱼售卖,其遂马上报警处理,并到现场向申请人表示等待警察到场处理,期间其遭到申请人殴打,并没有还手,也没有用言语威胁、恐吓申请人。林某某称2023年12月27日上午其看见刘某明与申请人在涉案鱼塘因捕鱼问题发生争吵,期间有一名妇女的电动车停在鱼塘边,申请人不小心把电动车碰倒在鱼塘;申请人先后捡起一根竹棍、铁管欲殴打刘某明,均被其抢走,并称申请人没有殴打刘某明,刘某明亦无殴打申请人。黄某某、欧某某均称2023年12月27日其到现场没有看见申请人与刘某明在打架,申请人手里拿着铁棍,黄某某将铁棍抢走(一人分别拉着铁棍的一头)。黄某某称其到现场时看见骆某某的电动车掉在鱼塘,申请人与刘某明二人在争吵。骆某某称2023年12月27日10时许其在涉案鱼塘边浇菜,申请人不同意其用该鱼塘的水浇菜,二人因此发生争吵,申请人将其电动车抬起并扔进鱼塘,其遂报警处理;后其看到申请人与刘某明发生争吵并发生争执,但其所站位置比较远,没有看到申请人是否有用竹棍、铁管殴打刘某明。

  另查,根据bet365亚洲官网 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的(2017)粤0114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粤01民终XXXXX号《民事判决书》,就三社诉朱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述法院均认可朱某某依法取得涉案鱼塘的承包经营权。根据bet365亚洲官网 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2019)粤0114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0)粤01民终XXXXX号《民事判决书》,就刘某明诉三社、朱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上述法院均不支持刘某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查,2017年6月6日,三社与刘某明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约定涉案鱼塘交由刘某明承包养殖,承包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21年5月11日,三社与朱某某补签案涉鱼塘的《鱼塘承包合同》,约定上述鱼塘交由朱某某承包养殖,承包期限从201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024年2月20日,被申请人查明2024年1月11日15时,申请人到所报称刘某明于2019年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多次在涉案鱼塘阻止其抓鱼卖鱼,称刘某明寻衅滋事,经被申请人调查,刘某明称涉案鱼塘存在纠纷,其于2017年也承包了该鱼塘,并在鱼塘里投放了15000元左右的鱼苗,其想拿回自己的鱼,并非寻衅滋事。被申请人认为刘某明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明作出穗公花(赤坭)不罚决字〔2024〕31013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及刘某明。申请人对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再查,2023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查明2023年12月27日10时许申请人在涉案鱼塘因鱼塘纠纷用竹棍和铁管殴打了刘某明,经鉴定,刘某明的伤情为轻微伤,遂对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审理期间,本府分别于2024年5月14日、5月15日、5月16日等工作日数次拨打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均无法接通。期间本府亦通过电话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表示其意见与行政复议答复书意见一致,无补充内容。

  以上事实有报警回执、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指认材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录音、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具有作出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可以确认2023年12月27日当日,申请人与刘某明二人因鱼塘纠纷发生争吵,期间二人发生肢体冲突,申请人所捕的鱼缺氧死亡的事实。但结合涉案鱼塘存在二次发包、申请人与刘某明均在其承包期间在涉案鱼塘投放鱼苗进行养殖、申请人所捕的鱼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等情况,刘某明认为申请人无权捕售其养殖的鱼,通过言语交涉以及报警处理的合理方式,到场阻止申请人卖鱼,属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同时申请人未及时采取将鱼放回鱼塘等补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反而主动先后使用竹棍和铁管与刘某明发生冲突,最后导致所捕的鱼均缺氧死亡,申请人对该损失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上述情况,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认定刘某明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据此对刘某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合法有据。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的穗公花(赤坭)不罚决字〔2024〕31013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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