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771号
申请人:伍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4570571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