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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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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651号

发布日期:2024-02-02 17:43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的穗公花罚决字〔2023〕311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从重处罚。

  申请人称:

  违法行为人恶意打申请人后现场逃跑,派出所所长时间没有抓捕违法行为人,申请人多次问派出所拿法医鉴定报告,被申请人都没有给申请人,申请人质疑派出所偏袒违法行为人周某某,要求派出所给申请人详细的法医鉴定报告。周某某称出来后要打死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3年2月20日17时许,被申请人城东派出所(下称城东所)接申请人梁某某报警称在广东省bet365亚洲官网 新华街某某路交界被殴打。接报后,城东所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并展开调查。经调查,被申请人查明第三人周某某于2023年2月20日17时许在上址因与事主梁某某发生摩托车拉客纠纷后,便徒手对申请人梁某某头部、背部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第三人周某某对其殴打行为供认不讳。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周某某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对其做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10月13日将该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周某某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之规定,在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后,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罚过轻,应拘留十五日以上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周某某因拉客纠纷发生争执,进而申请人被周某某徒手殴打,且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属于一般纠纷殴打他人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周某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处罚适当,不存在处罚过轻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bet365亚洲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3年2月20日17时许,申请人梁某某报案称其本人在bet365亚洲官网 新华街某某路交界被殴打,被申请人值班民警接到警情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因违法行为人已逃离现场,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行政案件不能按期结案告知书》,后于2023年4月13日抓获违法行为人周某某,继续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与周某某均为摩托车载客司机,二人此前曾因拉客问题产生争吵。案发当日,其与周某某一同在涉案现场拉客,周某某认为申请人不遵守规则,遂与申请人发生争吵,继而引发肢体冲突。

  经被申请人调取涉案现场路面监控视频,画面显示,案发当日17:05,两名男子(申请人佩戴红色头盔,周某某没有佩戴头盔)分别停坐在摩托车上等待拉客,随后周某某突然将摩托车驶向申请人并停在申请人车前,二人遂发生争吵。约17:09,周某某从车上下来,手里拿着一个扳手冲到申请人面前,使用扳手砸向申请人的头盔,并用手推了申请人肩膀两下,后二人继续发生争吵。不久周某某与申请人先后驾驶摩托车开往涉案现场一旁的道路,但因现场监控安装角度的原因,无法显示二人后续发生肢体冲突的具体画面,约17:14,只看见申请人重新出现在监控视角范围内,现场有数名群众围观,后申请人坐在地上拿出手机打电话。

  经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称周某某无故骂其,并上前用手殴打其头部和背部几拳,用脚踢了其身体和双脚,导致其全身痛,头肿,约十分钟后周某某逃离现场,其遂报警处理。周某某承认其于案发当日实施有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并陈述其因不满申请人将摩托车停在其前面,遂与申请人发生争吵,随后其拿起一个扳手敲了申请人的头盔,并用拳头殴打申请人的头部和肩膀,后其开车来到美宜佳对出门口,申请人追上其,其从车上下来将申请人推倒在地,并上前殴打申请人两三拳,用脚踢了申请人两下后逃离现场。

  经委托广东省bet365亚洲官网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的损伤为轻微伤。据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穗公花行鉴字〔2023〕31076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依法告知申请人及周某某上述鉴定结果,该二人在限期内均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另查,经查询周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周某某并无违法犯罪记录。

  据此,被申请人认定周某某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3〕311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已送达给申请人和周某某。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周某某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经鉴定,被侵害人构成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经综合考虑周某某殴打申请人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申请人提出要求从重处罚周某某的主张,因本案中周某某殴打申请人的行为不存在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并无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但需指出的是,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直接送达违法行为人周某某,于2023年10月13日才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后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依法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害人。上述规定虽无明确公安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被害人的具体期限,但为充分保障治安管理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被害人不在场,被申请人亦应在合理期限内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等相关送达程序规定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及时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害人。本案中,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鉴于被申请人已于作出处罚当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等内容,该程序瑕疵问题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对此,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应加以改进,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的穗公花罚决字〔2023〕311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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