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466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3〕3157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1.被行政处罚前,申请人从未接到过派出所的电话,事发时间是2023年7月16日至2023年8月23日共39天;
2.2023年8月23日17时左右,自称花山派出所工作人员电话打电话给申请人说申请人被电信诈骗,需去协助调查,等会有他的同事联系申请人。之后有人通知申请人在盛德力大佳元项目部门口等待,派出所出示警察证后带申请人去花山派出所,申请人被治安传唤采集信息,被询问期间,派出所工作人员提到了是不是摸了别人的女朋友(估计内部有人),然后告知申请人喝醉了。那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了,这些派出所应该有视频,所以之后申请人被误导了,在紧张的心态严重受创的情况下,申请人签下了所有的证明材料和处罚决定书。
3.派出所其他人员(嫌疑人)可以随意打电话,抽烟,而申请人被区别对待,从未被人性化管理,2023年8月24日下午没吃饭,本身就饿了两天,后来喝水充饥,值班的执勤人员和协警帮申请人解决了吃饭问题,而花山派出所的正式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不管不顾(现场内部应该是有视频)。
4.派出所提供的人证是单方面的,申请人的朋友程某岑、许某某、程某在现场,申请人也告知了派出所有程某在,但是他们可能没有去取证。事后申请人从拘留所出来后,问了他们三个人,都说申请人那个位置,那么远,根本摸不到受害人(卢某某)的胸部,他们也没有看到。花山派出所也提供了大约10秒的监控视频给申请人看,结合实际情况不可能发生了证人叶某某和龙某某指认的情况,她们估计是看了视频才做的假证。因为那一小段视频根本看不到申请人摸了卢某某,而且申请人过去现场只是一瞬间就离开了。派出所手机录制的视频给申请人看的。
5.申请人的朋友程某岑、许某某、程某可以给申请人作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3年7月16日凌晨2时许,报警人卢某美到所报称其在花山镇某某店铺被一名男子摸胸猥亵。经侦查,被申请人花山派出所确定涉嫌猥亵他人的违法嫌疑人身份,并于2023年8月23日17时许将涉嫌猥亵他人的申请人陈某某传唤至花山派出所调查。2023年8月23日19时31分,被申请人花山派出所民警依法对申请人陈某某进行询问。申请人不承认用手摸被侵害人卢某美胸部的行为,但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陈某某在经过被害人卢某美身边时有向卢某美做出屈背、探头、伸手的动作,被卢某美同桌人员立即喝止,并引起冲突,申请人陈某某在同行人员的陪同下马上离开了现场。另有被侵害人卢某美的陈述、证人龙某莎、叶某飞的证言予以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陈某某实施了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8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结合上述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陈某某实施了猥亵他人的行为。另外,申请人陈某某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陈某某属于猥亵他人中的严重情节,依法告知其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关于申请人申辩其没有实施猥亵行为的问题。结合监控视频中申请人在被害人卢某美身边做出屈背、探头、伸手的动作和双方人员激烈争吵的等行为以及被侵害人卢某美的陈述、证人龙某莎、叶某飞的证言能够形成证据链证实申请人有猥亵他人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辩解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bet365亚洲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3年7月16日3时51分许,报案人卢某某称其本人于当日2时许在bet365亚洲官网 花山镇某某店铺(以下称“涉案饭店”)内被一名男子摸胸猥亵,被申请人值班民警接到警情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根据被申请人调取的涉案饭店的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当日,申请人等人与卢某某等人出现在涉案饭店,申请人(上身赤裸,穿着黑色短裤,嘴里含着一根烟)与卢某某(被室内一构筑物挡着,上衣绿色、长头发)分别坐在邻桌,且二人座位位置间距较小。1时10分许,申请人与其同伴纷纷站起来准备离开饭店,申请人在经过卢某某时,其头部望向卢某某,向卢某某方向弯腰以及右手手部亦有伸向卢某某的动作。申请人对卢某某作出上述一系列的连贯动作后,立即遭到卢某某同伴的喝止,其中一名赤着上身的男子情绪较为激动。申请人的两名同伴遂上前拉走申请人,申请人在场的其他同伴则走向卢某某的同伴,后双方引发争执。但因现场监控安装角度的原因,无法看到申请人用手猥亵卢某某身体部位(胸部、脸部)的具体画面。后经组织辨认,卢某某、叶某某和龙某某均指认上述猥亵卢某某的男子系申请人陈某某。
经被申请人询问,卢某某称其案发当日与其丈夫及朋友等人在涉案饭店吃宵夜喝酒时,隔壁桌一名男子突然起身从其右手边走过时用右手摸了其胸部,从胸部摸到脖子(面部)部位,其立即将申请人的手拍开;证人叶某某称当晚凌晨1时许,一名男子走近其位置,挨在卢某某身边,用他的手由下往上摸,从胸部往脸上摸,其一群同伴也看到了这个过程;证人龙某某称一名男子起身用手直接往卢某某的身上摸去,用手摸着卢某某的胸部一下和拍了拍她的脸部。申请人则陈述其在当日喝醉了,不记得当时的具体情况,并称其朋友程某等人说没有留意到其是否有摸卢某某的情况,只是说与对方发生口角。
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在公众场所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3〕3157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已依法送达给申请人和卢某某。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涉案饭店用手摸卢某某胸部和颈部(面部)进行猥亵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及参照《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四十一、猥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二)猥亵多人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之规定,因申请人在公共场所对卢某某实施猥亵行为,被申请人经综合考虑申请人猥亵他人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的证据不够客观全面,证人存在作假证的主张,对此,本案中,现场监控确系未能清楚拍摄到申请人猥亵卢某某的具体画面,申请人亦称其本人在案发当日处于醉酒状态记不清事实经过,但经被申请人调查取证,证人叶某某和龙某某的证言与受害人卢某某所陈述的事实经过均能互相印证,且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一方等人和卢某某一方等人的肢体动作、语言动作等在场反应亦能佐证以上事实。
综上,申请人的上述主张并无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3〕3157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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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