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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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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390号

发布日期:2024-02-02 17:01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作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答复(编号:1440114002023080758901442)以及举报答复(编号:1440114002023080702565252),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举报(投诉单编号:1440114002023080758901442、举报单编号:1440114002023080702565252)答复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向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同意对上述投诉、举报处理行为分案处理。申请人对投诉答复行为(投诉单编号:1440114002023080758901442)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本案处理,申请人对举报答复行为(举报单编号:1440114002023080702565252)的行政复议申请在花都府行复〔2023〕391号案处理。

  申请人请求: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编号:1440114002023080758901442的回复以及编号:1440114002023080702565252的举报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三、对被申请人玩忽职守,不作为,不依法进行投诉受理的行为予以行政处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申请人称:

  2023年8月5日,申请人在广州XX超市购买了一份特价番茄。后发现该商家出售的东西已经腐烂发霉,腐烂发霉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3年8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并要求赔偿,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从12315平台上看到的回复举报单的内容为“经查,执法人员已责令涉事商家立即改正,鉴于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投诉单的内容为“经查询,该投诉人以同一类型行为向不同商户发起多起投诉举报,明显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费范围。我局依法认定该投诉事项属于‘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该投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涉嫌严重违纪行为,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否认事实,涉嫌包庇商家。

  首先,对于举报的回复,申请人认为,首先,违法行为轻微是不予处罚的前提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司法解释及释义(不予行政处罚),只有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条件,行政机关才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行为轻微,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看,一般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违法行为单一且行为只违反一个规定,而不是多个规定;二是没有主观故意,即当事人并非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明显正当的事由;三是涉案金额较少等等。申请人认为,本案件中的商家涉嫌明知出售劣质腐烂发霉产品,因为其外包装上的标签显示该商品是以搞特价的形式出售,涉嫌知假卖假,包装日期为2023年8月4日,申请人在2023年8月5日购买到,商家有足够的时间尽到检查食品品质的义务,综上,申请人认为商家属于故意行为。故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及时纠正的司法解释是自己发现问题所在主动改正错误,而本案件中的商家是出于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提醒后才作出改正,故不属于及时纠正。

  最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司法解释是违法行为人在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前就已经自行纠正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但是本案中商家涉案金额巨大,且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甚至可能侵犯到申请人的安全保障权。故不可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被申请人的投诉回复,申请人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因此,消费领域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只能是消费者。判断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应当认定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综上,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不清,有法不依,玩忽职守,适用法律错误,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行政机关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情况。

  1.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线索,反映被投诉人“广州市XX超市有限公司”售卖发霉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34条以及124条,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调解、赔偿。

  2.经核查,申请人于2023年8月6至8月7日,短时期内提出食品类别投诉举报10宗,其中投诉举报食品类别10宗。

  3.根据核查情况,结合申请人购买频次、购买时间、购买数量,结合申请人以同一类型行为向不同商户发起多起投诉举报等,被申请人综合判断其已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费范围,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其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于2023年8月8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4.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工单,于2023年8月8日告知其不予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受理期限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工单处理情况。

  1. 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同步收到申请人针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工单,被申请人在对其投诉工单不予受理的同时,对其举报工单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理。

  2. 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对涉事商家“广州市XX超市有限公司”依法开展核查。经查,根据举报人反映的事项,执法人员对该超市的“处理商品”货架进行检查,并未发现有腐败、变质以及感官性状异样的蔬菜水果。商家承认举报人购买的表面发黑、感官性状异常的蔬菜水果是从其店里购买,我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其已加强对“处理商品”货架的检查,及时清理不新鲜的食品。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于2023年8月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8月8日将处理结果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举报处理和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

  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2.依法认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行为。可以结合申请人购买频次、购买时间、购买数量,或结合申请人过往投诉举报情况,如是否以同一类型行为向不同商户发起多起投诉举报等,综合判断是否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费范围。认定构成上述行为的,可以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于2023年8月6至8月7日,短时期内提出食品类别投诉举报10宗,其中投诉举报食品类别10宗。平均一天内提出食品安全类别投诉举报5宗,严重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购买频次及合理的生活销售范围,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工单,于2023年8月8日告知其不予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中关于受理期限的规定。

  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申请人针对同一事项同时提交了投诉、举报两个工单,被申请人亦分别进行了处理及答复,符合上述规定。

  4.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对涉事商家“广州市XX超市有限公司”依法开展核查。经查,根据举报人反映的事项,执法人员对该超市的“处理商品”货架进行检查,并未发现有腐败、变质以及感官性状异样的蔬菜水果。商家承认举报人购买的表面发黑、感官性状异常的蔬菜水果是从其店里购买,我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其已加强对“处理商品”货架的检查,及时清理不新鲜的食品。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8月8日将处理结果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关于核查期限和答复期限的规定。

  5.《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线索经核查,被申请人对该线索不予立案,不符合上述举报奖励条件,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不予奖励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和举报工单过程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查处理和回复调查处理结果,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为维护行政执法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请求bet365亚洲官网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单(编号:1440114002023080758901442),反映被投诉人广州市XX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番茄腐烂,请求被申请人进行调解。

  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投诉事项,载明:“经查询,该投诉人以同一类行为向不同商户发起多起投诉举报,明显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费范围。我局依法认定该投诉事项属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收服务’的行为……。”

  另查明,申请人在2023年8月6日至8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起反映食品安全等问题的投诉举报约10宗。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详情、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投诉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于2023年8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于2023年8月8日作出不受理该投诉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在2023年8月6日至2023年8月7日,多次购买不同食品,以“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向不同商户发起约10宗投诉举报,其行为已超出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可以认定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该投诉,合法有据。

  另外,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答复(编号:1440114002023080702565252),本府已另案处理。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作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答复(编号:1440114002023080758901442)。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抄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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