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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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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225号

发布日期:2023-10-17 11:02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3〕312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与卢某某非因喝酒问题产生纠纷,而系卢某某要立威信,在他的兄弟面前表演当众爆头,而且持械多次殴打申请人,情节恶劣,加上卢某某本身前科累累,被申请人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对申请人不公平。现向bet365亚洲官网 申请行政复议,还申请人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公道。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3年5月26日0时29分许,被申请人城西所接申请人王某某报警称在花都区某某酒吧被同台的男子用烟灰缸打伤。民警到场处置并将嫌疑人卢某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作进一步侦查。

  现依法查明:2023年5月26日0时20至0时28分期间,第三人卢某某在bet365亚洲官网 新华街某某酒吧卡座因喝酒问题与申请人产生言语纠纷,后卢某某分别手持啤酒杯、烟灰缸陆续砸向申请人的头部,经bet365亚洲官网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申请人所受的伤为轻微伤。经审,卢某某对殴打他人行为供认不讳。结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笔录、辨认笔录和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卢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同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与申辩、辨认笔录、案发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卢某某与申请人因言语纠纷引发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卢某某殴打他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及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对该殴打案调查后认定卢某某持工具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本案不存在上述规定中有关前科适用从重的条件,在依法告知其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对卢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王某某的复议理由并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3〕31294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bet365亚洲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3年5月26日凌晨0时29分许,申请人王某某报案称其本人在bet365亚洲官网 新华街某某酒吧(以下简称“涉案酒吧”)被一名男子殴打致伤,被申请人值班民警接到警情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结合现场监控视频,案发当日,申请人与卢某某等人一同出现在涉案酒吧,二人一边饮酒一边交头接耳,期间卢某某突然手持啤酒杯砸向申请人的头部,申请人随即用手捂住头部。尔后申请人与卢某某等人坐在涉案酒吧的卡座上继续聊天,卢某某突然拿起一个烟灰缸砸向申请人的头部,在卢某某欲再次砸向申请人时,在场保安等人员及时劝阻卢某某,申请人则当即离开涉案酒吧并报警处理。

  经被申请人询问,卢某某清楚供述了其在案发当日实施的用啤酒杯和烟灰缸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则陈述其被卢某某先后用啤酒杯和烟灰缸殴打其头部,证人姬某某亦陈述其发现申请人与卢某某发生争吵,卢某某用烟灰缸殴打申请人的头部,并在涉案现场地面发现有玻璃碎。另经鉴定,申请人顶部见二处缝合创,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头皮创口,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穗公花行鉴字〔2023〕31171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依法告知申请人及卢某某上述鉴定意见,上述二人在限期内对该鉴定意见均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后经查询卢某某前科劣迹,其本人曾于2008年1月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于2011年3月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解除取保候审;于2014年2月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处以行政拘留;于2017年7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于2018年4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

  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认定卢某某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3〕312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卢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已依法送达申请人及卢某某。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书、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卢某某存在使用啤酒杯和烟灰缸殴打申请人,造成申请人轻微伤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卢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关于申请人提出卢某某情节恶劣,前科累累,涉案行政处罚过轻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以及《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指导意见,卢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不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经综合考量被处罚人卢某某殴打申请人的方式、次数、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对卢某某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3〕312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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