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221号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3〕3126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处罚谭某某以及要求谭某某赔偿申请人财产损失、医疗费用2700元。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被对方故意伤害身体,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取的自卫行为,谭某某必须要对她实施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负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5月11日17时许,被申请人狮岭派出所接报警人谭某某报称其在花都区狮岭镇XX路交界处被一名女子殴打并撕扯衣服。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调查,查实申请人谢某某与报警人谭某某均为流动摊贩,该二人于2023年5月11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在bet365亚洲官网 狮岭镇XX路因摆摊占位问题产生纠纷,随即引发肢体冲突。报警人用脚踢申请人、并用口咬了申请人的脸部和大腿;申请人用手扯报警人的头发并将其按倒在地。经法医司法鉴定,申请人、报警人伤情均为轻微伤。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是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述了其用手扯报警人的头发并将其按倒在地;二是报警人在询问笔录中控告申请人将报警人按在地上并用手打报警人身体;三是经走访,证人郑某兵案发时在案发现场摆地摊,首先该证人陈述了案发时两名女子因摆摊占位问题发生纠纷后该二人扭打在一起,其中一名女子将另一名女子按倒在地的案发经过。随后该证人对两名相互殴打的女子(报警人、申请人)进行了辨认;四是报警人的伤情鉴定报告。综上,被申请人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遂于2023年5月12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接到报警人报警电话后接警到场处置,经查明,申请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遂于2023年5月12日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签收,上述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
三、关于对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的回复
申请人虽辩解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根据申请人、报警人的笔录内容反映,案发时申请人和报警人因为摆摊引起的纠纷进而互丢对方摊档的物品,随后矛盾上升至相互殴打,过程中,申请人实施了扯报警人的头发并将其按倒在地,相互扭打的行为。同时,证人的笔录反映,案发时一名女子(报警人)踢了另一名女子(申请人)一脚,被踢女子(申请人)随即冲向踢人女子(报警人)并殴打在一起。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对报警人实施的殴打行为不具有防卫意识,仅属于发泄情绪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对申请人称其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解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请bet365亚洲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3年5月11日17时39分许,报警人谭某某报称其本人在bet365亚洲官网 狮岭镇XX路与一名女子因摆摊位置发生争执,被申请人值班民警接到警情后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与谭某某均系流动摊贩,双方均曾在涉案路边摆摊。案发当日,申请人先于谭某某驾驶三轮车来到涉案路边摆摊售卖炒饭,后谭某某驾驶三轮车来到涉案路边摆摊售卖柠檬茶时,二人因协商摆摊位置无果后发生争执,互相将对方摆摊的物品扔在地上,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受伤。后经广东省bet365亚洲官网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与谭某某二人所受损伤均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二人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据此,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5月11日、5月12日向申请人和谭某某作出穗公花行鉴字〔2023〕311442号、31144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依法告知上述二人以上鉴定结果,上述二人在限期内均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另查,经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陈述其与谭某某因摆摊位置问题发生争执,期间谭某某对其实施了抓头发、捶打后背、口咬眉毛和右腿膝盖内侧的行为,并供述其对谭某某实施了扯衣服、扯头发,把谭某某按倒在地并用手臂压住谭某某的后背的行为;而谭某某则陈述申请人对其实施了扯烂衣服、抓住其头发和压住其脖子并将其按在地上打的行为,并供述其对申请人实施了踢脚、口咬脸部和腿部的行为。另有证人则陈述其目睹了申请人及谭某某二人发生争执的过程,且清楚看见申请人与谭某某二人互相拉扯并扭打一起,期间谭某某踢了申请人的肚子一脚,申请人将谭某某按在地上。另经查看涉案路边视频监控,可以清楚看到申请人将停在其摊位前面的三轮车(即谭某某的摊档)推向一边,谭某某见状欲移动申请人的三轮车时,申请人将谭某某车上物品扔在地上,后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的过程,但因监控安装角度和距离问题,无法清晰看到涉案二人相互殴打的具体画面。
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谢某某与谭某某均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3〕312646号、312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谢某某和谭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穗公花行罚决字〔2023〕3126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照片、辨认笔录、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谢某某存在殴打他人,造成被侵害人谭某某轻微伤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另外,因申请人与谭某某二人互不相让摆摊位置而引发冲突继而相互殴打对方且双方均造成轻微伤,申请人提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该项行政复议理由,并无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3〕3126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