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212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作出的花建公开复〔2023〕6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花建公开复〔2023〕68号文书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公开花都区哥弟家园C区项目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利害关系人。
郭某某以深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申请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于2021年9月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每月上报进度,呈报并经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工人名单由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商务部根据已完成工程量制作工资分配表,经农民工工资发放平台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中。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对项目文书及内容享有知情权。如果该请求为无利害关系的申请人提出,则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以该项目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并征求第三方意见,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公开,于法无据。
三、被申请人对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负有监管义务,“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该项目尚拖欠申请人班组农民工工资5311553.95元,现已向属地政府部门(信访、住建、人社等)多次反映,但均未能得到满意答复。有关部门(领导)善意引导农民工循法律途径解决(仲裁、诉讼),但申请人连起诉的基础条件都没有达到,这难道不是逼迫农民工采取非理性维权吗?分包方(第三方)负有支付工程款或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义务,申请人的合理请求不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此恣意认定,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依法向申请人公开花都区哥弟家园C区项目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花建公开复〔2023〕6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过程和内容均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应被撤销。
(一)关于是否向申请人胡某某公开花都区哥弟家元C区项目的总承包合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因“花都区哥弟家元C区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可能涉及合同签订方的商业秘密,如公开可能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发函至合同签订方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和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就是否向申请人公开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征求两家单位的意见。2023年4月10日、4月11日分别收到了两家公司书面回复,两家公司均表示“总承包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标的金额、双方履约约定、保密条款等一系列涉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不涉及公共利益,不同意向申请人胡某某公开:1、花都区哥弟家元C区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2、上述项目报建手续材料。”
经被申请人审查,该项目的施工合同为双方签订,涉及合同总价款、款项支付约定、收款账号等财务信息,并有保密要求约定,符合商业秘密特征;且不予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被申请人在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和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决定不予公开花都区哥弟家元C区项目的总承包合同。
(二)关于申请人胡某某申请公开花都区哥弟家元C区项目的分包合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在检索后,发现申请人胡某某要求公开的花都区哥弟家元C区项目的分包合同,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并未制作和获取。且申请人提及的深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属于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对象,被申请人履职过程中也确实无须获取该分包合同。因此,被申请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获取和制作分包合同符合前述规定。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花都区哥弟家元C区项目的报建手续材料。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哥弟家元C区项目四个项目的施工许可报建材料。
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依法作出花建公开复〔2023〕6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书面答复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花建公开复〔2023〕6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应撤销。
二、关于申请人提及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问题,申请人可以另寻劳动仲裁或诉讼法律途径解决,且如申请人拟证明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身份完全可以凭借被申请人已公开的报建手续资料(施工许可证)或“四库一平台”等网络查询资料予以证明,故该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启动和最终结果并不依赖于申请人是否掌握总包合同。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向其公开总包合同将导致其无法维权并损害农民工利益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花建公开复〔2023〕6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存在应当被撤销的情形。
本府查明:
2023年3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述称其为花都区哥弟家元C区总承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项目总承包单位为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深圳某某劳务有限公司(郭某某疑似挂靠),因总承包方中途单方解除施工合同,阻止工人入场施工,致使其班组工人2022年12月份工资及余下25%工资被恶意拖欠。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花都区住建局提出以下信息公开:1、请求花都区住建局向申请人提供上述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2、请求花都区住建局向申请人提供上述工程项目报建手续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2023年4月6日,被申请人分别向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股份公司”)发出《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告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花都区哥弟家元C区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及报建手续材料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两公司的合法权益或者商业秘密,现书面征求两公司的意见,请自收到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给被申请人。如不同意公开提出合理和具体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见,将被视为同意公开。后被申请人于当日将上述函件分别送达给上述两公司。
2023年4月10日,某某房地产公司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的复函》。2023年4月11日,某某股份公司向被申请人发出《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的复函》。上述两公司均称总承包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标的金额、双方履约约定、保密条款等一系列涉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不涉及第三方,合同的履行也没有涉及到公共利益,更不会因不公开而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所以不同意向申请人公开:1、花都区哥弟家元C区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2、上述项目报建手续材料。
2023年5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花建公开复〔2023〕6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答复书”),内容为:“一、本行政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花都区哥弟家元C区项目的总包合同,涉及项目的合同总价款、款项支付约定等财务信息,该部分信息并不为外界所知悉,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公开可能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本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书面向第三方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和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两家公司书面回复不同意公开。本行政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第三方在书面回复中不同意公开的理由合理。因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故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二、花都区哥弟家元C区项目的分包合同,经查,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三、“报建手续材料”,本行政机关同意公开,详见附件。”被申请人于5月9日将上述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上述答复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关于《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的复函、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的复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花建公开复〔2023〕6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签收凭证等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bet365亚洲官网 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对涉案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具有处理的职权。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对于涉案项目的总承包合同,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之规定,考虑到涉案项目总承包合同可能涉及合同签订方的商业秘密,公开可能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遂于2023年4月6日发函征求某某房地产公司和某某股份公司的意见,在收到两公司表示不同意公开的书面回复后,被申请人认为涉案项目的总承包合同所述内容符合商业秘密特征、不予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据此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而对于涉案项目的分包合同,被申请人经检索,发现该信息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于法有据。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报建手续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该信息未涉及某某房地产公司或者某某股份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据此向申请人公开涉案项目的报建手续材料,合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其中,除去被申请人于4月6日发函征求某某房地产公司、某某股份公司意见至4月10日、4月11日其收到某某房地产公司、某某股份公司复函的时间,其于5月5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并在5月9日送达给申请人,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答复书,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花建公开复〔2023〕68号文书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公开涉案项目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作出的花建公开复〔2023〕6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抄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