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204号
申请人:黄某1。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炭步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9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要求对黄某2、张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并作出相应的赔偿。
申请人称:
2023年2月19日,申请人对自家菜园进行护栏堆砌,村民黄某2、张某某过来谩骂,并不顾申请人阻止进行恶意破坏,申请人立刻报警处理,被申请人民警当天进行笔录,并开具报警回执,申请人并按被申请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证据,3月29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提交相关损失清单并补录口供,经申请人多次电话咨询,被申请人民警口头回复不予处理,并不会出具任何书面资料告知,5月9日申请人拨打12389请求警务监督,5月10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到派出所签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不服,黄某2、张某某的滋事闹事,恶意破坏已构成治安处罚,被申请人为何不作处理,且没有说明任何不予调查处理的原因。
望相关部门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保障居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申请人黄某1系bet365亚洲官网 炭步镇某某村村民,于2023年2月19日向被申请人报警称其位于广州市炭步镇某某村村口的轻质砖围墙被人推倒和破坏。经被申请人核实,报警人黄某1与黄某2存在土地纠纷。2017年10月09日黄某1与黄某2父亲黄某3签订土地协议,约定双方在花都区炭步镇某某村祖地建房时各预留1米作通行道路。2023年2月19日,黄某2一方称黄某1在上述地块建房时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留一米作为通行巷道,于是将黄某1在建围墙推倒。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报称事项属其他行政机关管辖,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于2023年03月19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bet365亚洲官网 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3年2月19日16时13分许,申请人黄某1报案称其位于bet365亚洲官网 炭步镇某某村村口位置的房屋围墙被邻居推倒,且邻居阻挠其建围墙,要求民警制止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接报后进行及时调查。经被申请人民警核查,申请人黄某1曾于2017年10月9日与黄某3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在位于祖地地块各留一米巷,协议见证人为某某村前任村支书记黄某4。后因申请人在其祖地地块盖了围墙,黄某3的妻子张某某及儿子黄某2认为申请人违反了上述协议内容,协商无果后二人遂用脚踹倒围墙,申请人在一旁用手机拍摄现场,申请人妻子骆某某站在围墙的灰砂砖上,欲阻止张某某、黄某2踹倒围墙但无果,申请人遂报警处理。被申请人接报后,及时进行询问调查及组织多方部门就申请人的上述纠纷进行调解均无果。
2023年3月19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涉案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作出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后于2023年5月10日将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经审查,决定撤销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2023年7月11日向申请人作出《受案回执》,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报警事项,并于次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报警回执、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对撤销不予调查处理情况的告知》《受案回执》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及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上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张某某及黄某2用脚踹倒其围墙,阻挠其建围墙,属于恶意破坏、滋事闹事的违法行为,遂报警处理,被申请人接报后经调查,亦查证张某某及黄某2实施了用脚踹倒其围墙的行为,导致申请人财物受损,但被申请人将该纠纷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直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上述报警事项不予调查处理,属处理不当。鉴于被申请人已于主动撤销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重新受理申请人的报警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之规定,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应予确认违法。
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以及《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关于“2.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之规定,结合被申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陈述内容,基本可以认定的是,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9日接到申请人的报警事项,于2023年3月19日作出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2023年5月10日才直接送达申请人,已远远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办理期限和送达期限,行政程序违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9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