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054号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城东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要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处理申请人的报警事项。
申请人称:
2021年6月份注册公司,唐某某以其谈下黄某1装修房业务入股,申请人负责出资,唐某某是股东,占股50%,兼任法人及执行董事,申请人是股东,占股50%,任职监事。双方约定由申请人管理账目。
2021年12月份唐某某告知申请人其与黄某2洽谈肇庆某某房屋装修一事,可在过完年后开工。年后唐某某告知申请人上述装修事项没有签下来。2022年1月至4月底,公司一直没有业务,唐某某自己去打零工。2022年4月底申请人怀疑他已经把黄某1的装修款收回却没有上交给申请人。申请人与唐某某达成协商,申请人退出公司股份,其退回申请人投资款和借款和办证的钱。唐某某于4月29日还给申请人1万。唐某某达成协议后没有履行协议,并失联。5月底申请人在其房间找到唐某某以公司名义与黄某2签的肇庆某某房屋装修合同,签约时间是2022年1月8日,施工日期是2022年1月8日至2022年4月30日。7月21日申请人电话报警唐某某诈骗,其被拘留。7月26日申请人与黄某2取得联系,证实该合同属实,黄某2告知申请人实际谈成的装修价为17万,唐某某在合同上只写139998元,黄某2在2022年1月8日至6月7日通过微信多次转给唐某某装修款合计10.2万元,但是唐某某只做了装修3至4万的事情,6月份开始就联系不上他了,准备去起诉唐某某和公司。9月3日唐某某取保出来,在微信上转账22300元转给申请人办证的钱,申请人没有收。申请人于9月4日发送合同信息和查阅公司账单申请给唐某某,要求他还钱回来。唐某某没有理会。申请人于9月4日到城东派出所报警其挪用资金,警察说黄某2愿意继续让唐某某装修,城东派出所没有受理。2023年2月8日申请人询问黄某2,唐某某是否按合同完成装修。得知唐某某一直没有动工,黄某2已经将近4个月没有联系上唐某某了,已经委托律师起诉唐某某和公司,诉求是退还装修款及损失7.2万,于2023年2月15日开庭。
注册公司前唐某某在秀全大道开一家奶茶店,因经营不善经常找申请人和奶茶店员借钱周转,拖欠工资和物料款。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报案事由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申请人黄某1与第三人唐某某于2021年6月9日合伙成立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并约定由第三人担任公司法人及执行董事以及占股百分之五十(公司的账户由第三人日常管理),黄某1占股百分之五十。2022年1月8日第三人以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黄某2签订《家居装饰工程合同》,因避税原因,黄某2与第三人商定将前期的装修费用102000元由黄某2直接转账至第三人的私人账户上。收款后第三人使用前期装修费用履行装修工程,后因疫情原因至装修工期延后,另部分资金用于公司和出租屋租金以及归还给申请人。经向双方证实默认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混同使用,且没有明确资金使用去向,后续黄某2因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工程不能如期完工,给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送达《合同终止及限期撤场腾退告知函》,并就上述合同履行纠纷将第三人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对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报案事项为公司股东内部纠纷,属民事经济纠纷范畴,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
二、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决定。
2023年2月10日,申请人黄某1因黄某2到法院起诉第三人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其怕受到牵连遂到被申请人处控告第三人侵占公司资金,并要求对对第三人立案侦查。经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所报称广州某某有限公司被侵占案属于经济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遂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由申请人签名予以确认,并告知其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投诉的途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bet365亚洲官网 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3年2月10日16时43分许,申请人报警称其与公司另一名股东唐某某发生经济纠纷,对方涉嫌职务侵占,要求民警协助处理,被申请人接报后及时进行询问调查。经查,2021年6月9日,经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准予设立(开业)登记,法定代表人系第三人唐某某。其中申请人与第三人唐某某为某某公司自然人股东,各自出资50%,申请人担任某某公司“监事”一职,第三人则担任“经理”以及“执行董事”职务。后黄某2(甲方)委托某某公司(乙方)对地址位于肇庆市某某房屋的房屋进行施工,双方签订有《家居装饰工程合同》,乙方已盖公章,“乙方审核(签字)”处签署为“唐某某”,落款日期为“2022年1月8日”。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聊天截图以及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第三人唐某某与黄某2签订合同后,并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按期完成施工项目,其直接以私人微信账户收取工程价款102000元。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上述行为对某某公司以及作为股东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另外,黄某2已就其与唐某某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上述装修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案号:(2022)粤1202民初XXXX号},且申请人称唐某某处于失联状态,遂报警处理。
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报案事项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作出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申请人曾于2022年9月6日到被申请人处报案称第三人唐某某挪用公司资金,经被申请人民警询问,第三人唐某某承认其与黄某2签订装饰工程合同,并以其私人账户收取了102000元工程款,其本人也未按期完成装修工程。
以上事实有报警回执、询问笔录、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家居装饰工程合同》、某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合同终止及限期撤场腾退告知函》、《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申请人因其本人与公司另一名股东唐某某发生经济纠纷,认为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遂报警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被申请人调查取证,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以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和履行家居装饰工程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损害公司以及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的行为从而引发的纠纷应属于经济纠纷,并不属于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之规定,认定申请人的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于当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请求被申请人立案侦查其报警事项,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