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358号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唐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编号:〔2022〕1857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1857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依法作出唐某某受伤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决定。
申请人称:
唐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与申请人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3年3月25日。2021年6月27日,唐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唐某某辞职后,于2021年8月19日再次入职申请人公司,双方签署了第二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8月19日至2026年8月20日。2021年10月22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唐某某自称在公司喷漆过程中被滑落的板材砸伤左脚,入院治疗后没有返岗上班,也未能提供证明继续治疗的证据或者办理请假手续。2022年3月4日,唐某某单方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唐某某自称在公司喷漆过程中被滑落的板材砸伤左脚,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现场也没有其他人提供佐证。同时,唐某某自称受伤的时间为上午8点30分左右,此时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才刚刚开始,正常情况下基本不可能开始喷漆。而且,唐某某作为熟练的喷漆工人,对于喷漆工艺和工序是非常清楚的,喷漆时被滑落的板材砸伤左脚这种低级错误基本不可能发生。因此,申请人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涉案的事故并非正常的事故。
另一方面,唐某某自称受伤后,就没有返岗上班了,也未能提供证明继续治疗的证据或者办理请假手续。同时也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反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直接申请了劳动仲裁。以上种种情况,不符合员工发生工伤情况下的惯常处理方式,申请人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涉案的事故并非工伤事故。
综上所述,唐某某自称在公司喷漆过程中被滑落的板材砸伤左脚,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且其反应和采取的措施不合常理。申请人认为唐某某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工伤的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
第三人唐某某于2022年6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描述其是申请人单位的员工,岗位为喷漆工。第三人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在车间喷漆时,被板材滑落砸伤左脚脚面,经医院诊断伤情为:跖骨骨折(左足第1、2节)。
为证明工伤事实,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商事登记基本信息、身份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证、仲裁裁决书、证明、情况说明和身份证、门诊病历档案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为查明工伤事实,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限期内提交意见和证据材料。申请人并未在限期内向答复人提交意见和证据材料。
另外,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7月6日依法向申请人的行政主管张某某、法人朱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经调查,两人均确认第三人是申请人员工,申请人在 2021年10月22日事发当日需要上班,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至12点,下午14点至18点。第三人受伤后,单位有安排人员带第三人到医院诊治,且入院登记时使用了同事“廖某某”的身份。
根据以上材料,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岗位为喷漆工。第三人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在公司车间喷漆过程中,被滑落的板材砸伤左脚,后公司将其送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卫生院就诊(就诊时用的是廖某某名字登记),后到三水区大塘卫生院继续治疗。第三人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跖骨骨折(左足第 1、2)。
根据以上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1857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8月17日送达给申请人,于8月26日送达给第三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在上班期间,被滑落的板材砸伤左脚,其情形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1857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正确,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第三人称:
第三人未提交相关意见。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述称其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在车间喷漆时,被板材滑落砸伤左脚脚面。经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卫生院诊断为跖骨骨折(左足第1、2节)。
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商事登记基本信息、身份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何胤的证明、情况说明、身份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卫生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病历档案、《数字化X线检查报告单》三份、三水区大塘卫生院《数字化放射诊断报告单》
等材料。
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受理了该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涉案花人社工伤举[2022]528号《举证通知书》,并于7月5日向申请人送达。
经查,2022年7月5日、7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行政主管张某某、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调查询问制作的笔录显示,第三人平常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00-12:00,下午14:00-18:00,事发当日第三人需要上班。第三人受伤后,申请人派人送第三人前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卫生院就诊,就诊时用的是廖某某的名字。
另查,2022年5月13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22〕56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与第三人于2021年8月19日至2022年3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1857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并于8月17日送达给申请人、于8月29日送达给第三人。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商事登记基本信息、身份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证、何某的证明、情况说明、身份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卫生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病历档案、《数字化X线检查报告单》三份、三水区大塘卫生院《数字化放射诊断报告单》、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调查笔录、穗劳人仲案〔2022〕5676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委托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10月22日上午8点30分许,第三人在车间喷漆时,被板材滑落砸伤左脚脚面。经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卫生院诊断为跖骨骨折(左足第1、2节)的事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第三人受伤情形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有据。
申请人认为第三人自称在公司喷漆过程中被滑落的板材砸伤左脚,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从而怀疑涉案事故并非工伤事故,但申请人对其怀疑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编号:〔2022〕1857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