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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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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357号

发布日期:2022-12-15 16:53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单编号为1440114002022072452494058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天猫平台店铺“某某旗舰店”,支付花费15.6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煎蛋器”一份,订单编号:1602256154362785794,商家通过中通快递:75893291686266发出,于2022年7月1日签收。打开使用,发现问题后,于2022年7月24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

  2022年9月1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登记主管部门,赋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商家因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却并未影响其继续违法经营。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在平台上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和答复情况

  1.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线索,反映被举报人广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店铺“某某旗舰店”销售的“煎蛋器”涉嫌“三无产品”,要求我局予以调查处理,并答复。

  2.2022年8月30日,被申请人派出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广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bet365亚洲官网 花东镇富力金港新城某某街XX号XX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不在该地址经营,该地址为另一企业正在经营。经询问该地址周边人员,亦反映未见被举报人在该地址经营。执法人员多次拨打该公司举报单上的电话:1984661XXXX,均未接通。

  3、被申请人基于上述调查核实的情况,决定终止调查、不予立案处理,于2022年9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

  4、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再次对被举报人进行复查,发现其仍不在登记的地址经营,已将其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

  二、被申请人举报处理和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

  1.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处理,并告知了是否立案的情况,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关于核查期限和是否立案答复期限的规定。

  2.申请人于7月24日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8月30日通过核查被举报人地址及联系电话均不能联系到被举报人,我局作出终止调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向复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反馈了举报处理结果,符合规定。

  3、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理由和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已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依法调查核实并回复了举报人调查结果,已履行了相关监管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查处理和回复调查结果,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为维护行政执法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请求bet365亚洲官网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线索(单号:1440114002022072452494058),反映被举报人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贸易公司”)在天猫平台店铺“某某旗舰店”销售的“煎蛋器”(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是无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厂名厂址等信息的“三无产品”;存在产品边缘锋利、有明显毛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之产品所有项目检验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答复。

  2022年8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核查期限审批,将案件核查时间延长15个工作日。

  2022年8月30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某某贸易公司登记的住所bet365亚洲官网 花东镇富力金港新城某某街XX号XX房现场调查。经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发现被举报人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该地址为一家医药店的经营场所;同时,拨打被举报人的注册电话以及申请人提供的发货电话,均无法联系;通过询问周边经营业户,均表明未听过该公司。

  鉴于上述核查情况,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无法进一步核实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决定不予立案处理,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及理由。

  另外,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再次对被举报人进行复查,发现其仍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同日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40114002022072452494058)、2022年8月30日现场调查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照片)、2022年10月18日现场调查笔录、延长调查期限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举报人基础信息及变更信息截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一次修正版)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之规定,被举报人的经营住所地为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举报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版)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一次修正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2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作了核查处理,依法于8月11日申请延长调查期限15个工作日,于2022年8月30日进行了现场核查,于2022年9月1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进行了现场核查,因被举报人某某贸易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根据其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到该公司,被申请人认为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无法进一步核实,符合相关事实。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处理,合法有据。另外,针对被举报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作出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单编号1440114002022072452494058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抄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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