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65亚洲官网

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348号

bet365亚洲官网

您现在的位置: bet365亚洲官网 > 信息公开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348号

发布日期:2022-12-09 16:46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依法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36578859945)。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5月29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然截至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和答复情况

  1.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书面举报线索,反映被举报人bet365亚洲官网 花山某某商行(以下简称某某商行)在抖音平台店铺“某某优品”销售的“某某喷雾”“涉嫌质量违法,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答复。

  2.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日到被举报人某某商行的住所bet365亚洲官网 花山镇某某村XX号XX房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未在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该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另查明,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通过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该经营者,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由于某某商行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bet365亚洲官网 花山某某商行退还购物款及赔偿,并承担因本案举报所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由于无法找到被举报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

  5.被申请人将检查处置情况形成书面复函(《关于梁某某举报bet365亚洲官网 花山某某商行涉嫌违法事项的答复》、《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于2022年6月9日通过EMS(单号:1015992731935)寄出给申请人,物流信息显示该书面复函于2022年6月15日被签收。

  二、被申请人举报处理和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

  1.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处理,并告知其处理情况,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核查期限的规定。

  2.被申请人作出中止调查和不予立案处理决定,理由和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作为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将无法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联系的企业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并已作出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已履行了相关监管职责。被申请人作为产品质量的监管部门,已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依法调查核实并回复了举报人调查结果,也已履行了相关监管职责。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被申请人将bet365亚洲官网 花山某某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行为是对企业的管理手段,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

  二、关于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行政复议资格的问题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进行核实处理,并已告知处理结果,申请人现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这涉及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权,可从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和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来判断。

  本案对举报人反映被诉产品涉嫌非法添加苯乙基间苯二酚的问题处理适用实体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赋予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权,但并未规定其可以请求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或者责令退赔的权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消费者有为他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

  申请人虽然购买了被举报产品,但由于多次购买同种产品提出索赔,属于举报权利的滥用,可以认定其不是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出举报请求。被申请人无论作出何种决定,既未减损申请人权利,又未增加其义务,因而不能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查处理和回复调查结果,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为维护行政执法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请求bet365亚洲官网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其于2022年5月11日在被投诉举报人bet365亚洲官网 花山某某商行(以下简称“某某商行”)经营的抖音平台店铺“某某优品”购买了“某某喷雾”成分中含有不得添加到普通化妆品的苯乙基间苯二酚,存在化妆品安全问题,请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答复,并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及赔偿。

  2022年6月1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某某商行登记的住所bet365亚洲官网 花山镇某某村XX号XX房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在该登记住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联系上被投诉举报人。另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之前,被投诉举报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4月13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基于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无法进一步核实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作出《关于梁某某举报bet365亚洲官网 某某商行涉嫌违法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于2022年6月9日通过EMS(单号:1015992731935)寄出给申请人,物流信息显示该书面复函于2022年6月15日被签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某某商行基础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关于梁某某举报bet365亚洲官网 某某商行涉嫌违法事项的答复》、《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及其邮寄单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之规定,被举报人为被申请人辖区企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举报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2年5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于2022年6月1日现场核查,于2022年6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作出《答复》、《终止调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于2022年6月9日通过EMS(单号:1015992731935)寄出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因被举报人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被申请人认为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无法进一步核实,符合相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处理,合法有据。另外,针对被举报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另由于被投诉举报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不具备调解的条件,被申请人基于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关于退款赔偿的请求,作出《终止调解告知书》,已履行了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和告知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

  综上,申请人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