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338号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广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向被申请人反映该情况,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履行职责是典型的渎职行为。本案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因为自身权益受损,没有购买到自己想要的产品而发起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所行使的行政行为的结果必将对申请人本案所购买的产品会导致必然的经济损失,比如申请人购买了一个包子,包子里有一只蟑螂然后投诉举报,但是举报结果说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从而导致购买包子金额的经济损失。
秉着高效便民的原则申请人可以通过手持身份证原件录制视频或视频确认的方式,来确认本次复议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愿提出复议,避免采用劳民伤财的方式前往复议机关或邮寄身份证原件来核实本次复议的申请,特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在补正通知书/决定书/通知书中告知救济法院管辖具体名称。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和答复情况
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反映其在被举报人广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经营的网店“某某官方旗舰店”购买的“鱼皮花生”涉嫌虚假宣传,要求退赔款项及回复的相关问题。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广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举报,并于2022年7月25日EMS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2年8月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到广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位于bet365亚洲官网 三东大道XX号XX铺的住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在上述地址经营。202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再次到广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位于bet365亚洲官网 三东大道XX号XX铺的住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在上述地址经营,经与场地出租方沟通,广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搬离上述地址,去向未知。
因广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住所经营,2022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9月6日,被申请人将广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移送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2022年8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回复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和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
1.被申请人在7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于7月19日作出受理决定并EMS邮寄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对投诉举报作了核查处理,并告知了是否立案的情况,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关于核查期限和是否立案答复期限的规定。
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被申请人是被举报人的登记管理机关,该企业的住所在被申请人的辖区内,其实际经营地因网络经营的特点及无法联系该企业等原因无法核实。
3.被申请人认为,立案需符合一定的条件。要有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才予以立案处理。因最终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和无法找到其实际经营地,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都无法核实,不具备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4.被申请人作为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将无法通过住所联系的企业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并已作出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已履行了相关监管职责。被申请人作为监管部门,已对投诉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依法调查核实并回复了投诉举报人调查结果,也已履行了相关监管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依时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情况的问题。为维护行政执法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请求bet365亚洲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并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信(邮政挂号信单号:XB19775873045),反映其投诉举报诉求,称其于2022年7月11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广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包鱼皮花生(以下简称“涉案产品”),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作出与涉案产品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涉嫌虚假宣传等问题,要求被投诉举报人退赔款项,请求被申请人给予回复。
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广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举报事项,并于7月25日邮寄送达至申请人。
因案情复杂,为进一步核查案件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依法延长调查期限15个工作日。
2022年8月11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某某电子商务公司登记的住所bet365亚洲官网 三东大道XX号XX铺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经查,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在该登记住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联系上被投诉举报人。202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再次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依旧未发现其在该登记住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询问该地出租方,其称被投诉举报人已搬离上述地址,未知去向。
基于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无法进一步核实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12345系统发送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并于同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穗花市线行移字〔2022〕61号),将被投诉举报人被列入经营异常的监管情况移交给拼多多平台的监管方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事实有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440114002022071903839519)、《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广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的答复》及EMS中国邮政物流凭证、2022年8月11日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8月25日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延长调查期限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投诉举报人广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基础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12345系统短信回复截图、线索移送函及EMS中国邮政物流凭证、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信(邮政挂号信单号:XB19775873045)及物流截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2年7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依法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举报,在核查处理过程中,由于被投诉举报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不具备调解的条件,被申请人基于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的请求,将其转为举报线索处理,并依法于8月4日申请延长调查期限15个工作日,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12345系统发送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程序合法,已履行了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和告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被投诉举报人为被申请人辖区企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举报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依法现场核查,因被投诉举报人某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根据其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到该公司,被申请人认为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无法进一步核实,符合相关事实,被申请人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不予立案处理,合法有据。另外,针对被投诉举报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作出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同时,被申请人也将违法线索移送了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
综上,申请人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抄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