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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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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329号

发布日期:2022-11-24 15:49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炭步镇某某经济合作社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炭步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张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花炭府决字〔2022〕4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并决定合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作出的花炭府决字〔2022〕4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张某某不享有社员资格。

  根据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该条确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则是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本案中,张某某虽户籍保留在bet365亚洲官网 炭步镇某某经济合作社,但其自结婚后,并未履行集体成员的义务,申请人多次告知张某某,其本人也知悉。

  二、张某某依分配时点的村规民约无分配及福利的权益。

  根据《炭步镇某某村村规民约》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出

  嫁女及其配偶、子女、子女后代无论户籍是否在本村均无分

  配及福利。出嫁女和再外嫁的妇女,若嫁村外只能享受当年

  分红。嫁村内的出嫁女或离异再婚嫁的妇女应及时将户口迁

  至男方处,否则按照嫁外村的出嫁女处理。张某某于 2018年结婚后,第十经济合作社依据 《炭步镇某某村村规民约》之规定,确认其不享有分配及福利的权益,该村规民约己为所有村民所知悉,张某某也知悉。炭步镇人民政府行政决定

  书要求申请人向张某某补发福利待遇11087元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三、本案款项属民事案件事由,应由人民法院子以处理,炭步镇人民政府无处理权限。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费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有权消灭的补偿,其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下,农村集体经组织成员平等地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集体土地被征收,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不应由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决定处理,炭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花炭府决字〔2022〕46号越权处理,应予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复议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不享有社员资格,理由是第三人虽户籍保留在复议申请人处,但其自结婚后,并未履行集体成员的义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三人是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复议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未履行集体成员的义务,但没有举证证明,因此被申请人以《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认定第三人属于复议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无错误。

  二、复议申请人以《炭步镇某某村村规民约》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出嫁女及其配偶、子女、子女后代无论户籍是否在本村均无分配及福利”为由,据此确认第三人不享有分配及福利的权益。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村规民约的规定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相违背,故被申请人不予采信。复议申请人的村规民约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依法予以纠正,符合法律规定。

  三、复议申请人认为本案款项属于民事案件事由,应由人民法院予以处理,被申请人无处理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由于复议申请人的村规民约剥夺了第三人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享受社员福利待遇的权利。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有权对复议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

  第三人没有提出相关意见。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2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请求事项为:1、请求确认第三人是bet365亚洲官网 炭步镇某某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某社”)集体组织成员;2、请求拿回分红款(其中2018年2月14日分红1000元,2018年9月12日分红200元,2019年1月28日分红6000元,2019年8月30日分红1000元,2020年1月17日分红10521元,2021年2月9日分红3355元,2021年7月9日分红空租1513元),合计23589元。

  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谈话调查,其确认自己出生后已申请入户某某社,但因当时计划生育影响导致1991年11月22日才入户,户口一直没有迁出,曾经享受社员福利待遇,2018年后停发社员福利待遇,停发理由不清楚。2022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谈话调查,申请人确认第三人户籍在某某社,但只作挂靠,不属于户口迁入,不享有社员资格,曾经享受社员福利待遇,停发社员福利待遇的时间不清晰,停发理由是外嫁女及其子女不享受福利待遇。

  另查,第三人于1988年9月26日出生,1991年11月22日入户某某社,2016年9月9日结婚,户口一直没有迁出。某某社2017年以来的分红发放情况如下:1.2018年2月14日每人分配征地款1000元;2.2018年9月12日每人分配2018年中秋分配200元;3.2019年1月28日每人分配2018年年终分配6000元;4.2019年8月30日每人分配2019年中秋分配1000元;5.2020年1月17日每人分配2019年年终分配1947元、房屋地块征地款、2018及2019年空租、交地奖励金共8574元,合计10521元;6.2021年2月9日每人分配2020年年终分配3355元;7.2021年7月9日每人分配2020年留用地空租补贴、汽车城留用地空租补贴款分配1513元。某某社均未向第三人发放上述款项。某某村委会2017年7月25日制定并生效的《炭步镇某某村村规民约》第二十三条第五点规定:“出嫁女及其配偶、子女、子女后代无论户籍是否在本村均无分配及福利。”《炭步镇某某村今届责任田分配村规民约》第6条规定:“婚姻出嫁女(包括事实婚姻)的户口未迁出(包括所生的子女),不能参加本届责任田分配和分红,户口可保留在生产队”。

  2022年8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花炭府决字〔2022〕4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为:一、确认张某某享有某某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二、某某社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某某补发福利待遇11087元。三、驳回张某某其他申请请求。申请人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决定申请书、第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谈话情况记录、专项资金使用申报表、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申报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款申报审批表、花都区农村费用支出报销凭证、《炭步镇某某村村规民约》《炭步镇某某村今届责任田分配村规民约》、花炭府决字〔2022〕4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权利和其他权利”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其辖区内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分红等待遇问题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炭步镇某某村村规民约》《炭步镇某某村今届责任田分配村规民约》中关于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得参加分红的规定,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的规定相抵触,侵犯了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改正。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三人出生后入户某某社,至今未发生迁移,申请人虽主张第三人未履行集体成员义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确认第三人享有某某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并要求某某社补发相关款项,合法有据。至于补发的数额问题,因分红款的发放应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为前提,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在提出本次行政处理申请前已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一般的股份分红已发放完毕,因此,对于该部分分红款项,被申请人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但分红款项中的征地款部分(指征地拆迁资金)涉到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分红,只要确认第三人具有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予以补发。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发分红款项中的征地款款项共11087元,亦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作出的花炭府决字〔2022〕4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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