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325号
申请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其是否受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存在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其申请是否受理。
申请人称:
第一、起因: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举报第三人销售的涉案商品涉嫌违法,之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第三人未在注册地经营,查无下落无法联系”。
因此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存在虚假注册,且该虚假注册影响到申请人依法维权(存在利害关系),导致被申请人无法为申请人依法追究加害人(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所以申请人就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申请。
第二、被申请人逾期未书面告知是否受理:
因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行为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故通过挂号信(详见《附件:证据目录》—挂号信封面(含收据))向被申请人提出撒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申请。
从被申请人签收之日算起(详见《附件:证据目录》—百度快递单号查询结果),至今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限。
被申请人本应当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第一款规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而至今被申请人并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第三、被申请人不能以未收取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为由产生抗辩法律效力:
依据申请人提供的邮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信封上的挂号信编号,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签收该信件(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即符合《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第(一)项规定的投递规则。
至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收信后是否依规进行处理,则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文件处理流程,被申请人不能以未收取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为由产生抗辩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的举报信,反映被举报人广州某公司涉嫌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撤销被举报人的市场主体登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5日对广州某公司登记住所bet365亚洲官网 狮岭镇XX路46号进行现场检查。该地为一栋临街四层建筑,第四层为办公室。401和402房为某某智慧供应链服务(广东)有限公司,403房、404房处于空置状态,405房没有门牌号,门外张贴有“广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非洲跨境电商孵化基地”的宣传内容,现场无人办公,未发现广州某公司在注册登记的地址405房实际经营。
另查明,当事人广州某公司因实地查无,于2022年7月19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请见附件3)。当事人2020年3月9日取得公司登记设立时,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进行了刷脸认证,且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及2022年3月14日报送了2020年及2021年年度报告,不属于“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情形,目前暂无证据表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二、我局已将上述处理结果答复给申请人。
我局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后,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关于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的复函》,并通过EMSS邮寄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三、申请人无权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的规定,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的主体是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被虚假登记冒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不包括申请人这种因为第三人未在注册地经营无法联系就想当然的认为第三人存在虚假注册情形。因此申请人不属于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权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我局只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举报的规定处理申请人的申请行为。
四、我局处理举报程序合法
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2年9月26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回函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是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不合理。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申请人反映其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关于广州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行为核查情况的复函》明确广州某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查无下落无法联系,因此,其认为广州某公司的行为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向被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公司的市场主体登记。
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前往广州某公司登记住所bet365亚洲官网 狮岭镇XX路46号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发现该地为一栋四层建筑,第四层为办公场地,其中401房、402房为某智慧供应链服务(广东)有限公司的注册经营地;403房、404房处于空置状态;剩余一间房并无405房门牌号,其门外张贴“非洲跨境电商孵化基地”、“广州某某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等内容,房门紧锁,现场无人办公,未发现广州某公司在其登记住所地实际经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因广州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基于上述核查情况,结合广州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登记设立时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进行了刷脸认证、该公司报送了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等情况,被申请人认为暂无证据表明广州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遂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关于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的复函》并邮寄送达至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日签收该复函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中国邮政挂号信(XA41041401135)封面、《关于广州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行为核查情况的复函》、2022年9月5日现场笔录及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州某公司基础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延长调查期限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的复函》及其邮寄凭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和第五十条“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广州某公司的登记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涉案申请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后,无论是否受理,都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未在上述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的主体是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被虚假登记冒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的申请人不属于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权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遂将其撤销申请作为举报线索,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于2022年9月5日进行现场调查,于2022年9月20日申请延期调查,后于2022年9月26日决定不予立案,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关于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的复函》。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理流程系对举报线索的处理,属于举报处理程序,与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处理程序是两个不同的处理程序,被申请人直接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作为其对申请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的结果反馈,处理不当。综上,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的行为违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予以支持。
鉴于被申请人已于复议期间即2022年9月30日复函告知申请人依据现场调查情况,目前无证据证明涉案美景园艺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已无实际必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其《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的行为程序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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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