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撤回行政复议通知书花都府行复〔2022〕321号
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45192040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现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府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终止审查。
特此通知。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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