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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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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317号

发布日期:2022-11-24 09:49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广州某某仪器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穗花市监处罚[2022]5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2年4月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立体海报架、荣誉证书以及官网产品详情页发布的内容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4月2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查处。(一)违法主体身份认定:经查明,本案中涉事网址“https://www.XXXX.com/”为“广州某某仪器有限公司”在工信部政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备案的网站域名为“XXXX.com”,该网址“美容仪器”板块“BTL系列仪器”栏目及“减肥塑身仪器”栏目中产品“英国进口BTL美提斯盆底共振椅非侵入性私密美容设备”和“英国进口BTL美修斯肌肉起搏器增肌减脂塑型美容仪器”详情页内容由当事人广州某某仪器有限公司进行上传。认定本案中违法主体为广州某某仪器有限公司。(二)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从主要从事医疗器械、化妆品、美容仪器等产品的经营活动,为提高其知名度,吸引更多的顾客,当事人委托其企化部员工翁某某按照要求进行官网产品详情页设计制作:①于2021年2月23日制作产品“英国进口BTL美修斯肌肉起搏器增肌减脂塑型美容仪器”详情页,并于2021年2月27日在产品“英国进口BTL美修斯肌肉起搏器增肌减脂塑型美容仪器”的详情页上使用“30min塑造完美身材,消脂19%,增肌16%,提臂30%”“使用30分钟相当于震动36483次,慢跑2小时,游泳80分钟,瑜伽120分钟,仰卧起床20000个,燃烧20100卡路里”“疗程8小时,脂肪细胞凋亡水平从19%增加至92%(高强度运动永远无法实现)30天脂肪层减少4.4毫米,腰围减少4CM以上,消脂19%增肌16%提臂30%”等宣传文字;②于2021年5月1日制作产品“英国进口BTL美缇斯盆底共振椅非侵入性私密美容设备”详情页,并于2021年5月6日在官网产品“英国进口BTL美缇斯盆底共振椅非侵入性私密美容设备”详情页上使用“预防和改善压力性尿失禁、产后恢复改善阴道健康、加强耻骨尾骨肌(PC 肌)、增加盆地的血流量和神经功能、增加绝经后的阴道壁厚度和润滑度”“U1模式:比较综合型,适用于男性、女性相关盆地功能障碍,67+例病例入组、95%满意度,【适应症】对症治疗压力性尿失禁、阴道前后壁膨出、子官脱垂,治疗慢性盆腔疼痛”“U2模式:提高性功能,适用于性敏感度下降、阴道痉挛,80+例病例入组、95%满意度,【适应症】阴道松弛症(紧致阴道肌肉及增强阴道收缩功能)、改善盆底肌松弛和肌肉健康状态、刺激细胞恢复功能”等宣传文字;上述两款产品均为普通美容仪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科学依据、临床数据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两款涉案产品下架处理。当事人于2022年4月12日委托bet365亚洲官网 花城某某快印经营部进行产品“英国进口BTL美缇斯盆底共振椅非侵入性私密美容设备”立体海报架的设计制作,制作费用102元,并于2022年4月15日至案发在其将上述立体海报架摆放在经营场所内供来访客户参观了解产品使用。上述海报架使用“提高性敏感,改善尿失禁,盆底肌/阴道松弛症,盆腔器官脱垂”等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科学依据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立体海报架撤展处理。当事人于2019年7月3日委托其职业经理人蒲某某(已离职)以800元的价格,向某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购买获得两个证书,证书内容显示当事人入选为“全国美容行业十佳诚信连锁品牌”、“中国质量承保AAA企业”,证书颁发机构均为“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和“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并加盖公章,并于2022年4月26日至案发,在其经营场所内展示厅资质证书展示区摆放上述证书,实际当事人并未参加过证书中涉及的评选活动。经查询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述证书的颁发机构“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均为非法社会组织。当事人涉嫌对其曾获荣誉作出虚假的商业宣传。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证书撤展处理。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我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具体事实理由如下:首先,我公司在被立案调查后,立即对涉案产品、立体海报架、证书等进行了妥善处置,并立即停止对外展示宣传,积极配合调查,并未造成消费者安全事故和不良社会影响等实质性危害后果。但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却无视上述事实,仍然对我公司作出20万元(贰拾万元整)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据此,该行政处罚责罚过重。

  其次,被申请人对我公司行政处罚畸重,违反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据此,国家立法目的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而被申请人“以罚代管”、“以惩代教”,不但解决不了实质问题,而且还与国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相悖。

  综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并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穗花市监处罚[2022]5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查明,申请人从主要从事医疗器械、化妆品、美容仪器等产品的经营活动,为提高其知名度,吸引更多的顾客,申请人委托其企化部员工翁某某按照要求进行官网产品详情页设计制作:①于2021年02月23日制作产品“英国进口BTL美修斯肌肉起搏器 增肌减脂塑型美容仪器”详情页,并于2021年02月27日在产品“英国进口BTL美修斯肌肉起搏器 增肌减脂塑型美容仪器”的详情页上使用“30min塑造完美身材,消脂19%,增肌16%,提臀30%”“使用30分钟相当于震动36483次,慢跑2小时,游泳80分钟,瑜伽120分钟,仰卧起床20000个,燃烧20100卡路里”“疗程8小时,脂肪细胞凋亡水平从19%增加至92%(高强度运动永远无法实现)30天脂肪层减少4.4毫米,腰围减少4CM以上,消脂19%增肌16%提臀30%”等宣传文字;②于2021年05月01日制作产品“英国进口BTL美缇斯 盆底共振椅非侵入性私密美容设备”详情页,并于2021年05月06日在官网产品“英国进口BTL美缇斯 盆底共振椅非侵入性私密美容设备”详情页上使用“预防和改善压力性尿失禁、产后恢复改善阴道健康、加强耻骨尾骨肌(PC肌)、增加盆地的血流量和神经功能、增加绝经后的阴道壁厚度和润滑度”“U1模式:比较综合型,适用于男性、女性相关盆地功能障碍,67+例病例入组、95%满意度,【适应症】对症治疗压力性尿失禁、阴道前后壁膨出、子官脱垂,治疗慢性盆腔疼痛”“U2模式:提高性功能,适用于性敏感度下降、阴道痉挛,80+例病例入组、95%满意度,【适应症】阴道松弛症(紧致阴道肌肉及增强阴道收缩功能)、改善盆底肌松弛和肌肉健康状态、刺激细胞恢复功能”等宣传文字;上述两款产品均为普通美容仪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申请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科学依据、临床数据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案发后,申请人已将上述两款涉案产品下架处理。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2日委托bet365亚洲官网 花城某某快印经营部进行产品“英国进口BTL美缇斯 盆底共振椅非侵入性私密美容设备”立体海报架的设计制作,制作费用102元,并于2022年04月15日至案发在其将上述立体海报架摆放在经营场所内供来访客户参观了解产品使用。上述海报架使用“提高性敏感,改善尿失禁,盆底肌/阴道松弛症,盆腔器官脱垂”等宣传用语,申请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科学依据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案发后,申请人已将上述立体海报架撤展处理。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3日委托其职业经理人蒲某某(已离职)以800元的价格,向某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购买获得两个证书,证书内容显示申请人入选为“全国美容行业十佳诚信连锁品牌”、“中国质量承保AAA企业”,证书颁发机构均为“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和“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并加盖公章,并于2022年04月26日至案发,在其经营场所内展示厅资质证书展示区摆放上述证书,实际申请人并未参加过证书中涉及的评选活动。经查询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述证书的颁发机构“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均为非法社会组织。申请人涉嫌对其曾获荣誉作出虚假的商业宣传。案发后,申请人已将上述证书撤展处理。

  另查明,根据《采购合同》及《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人共购进涉案产品“英国进口BTL美缇斯 盆底共振椅非侵入性私密美容设备”9台,其中以36万元/台的价格购进3台,以40万元/台的价格购进6台,购进产品“英国进口BTL美修斯肌肉起搏器 增肌减脂塑型美容仪器”1台,购进价格为79万/台,上述两款产品采购价款一共为427万元。申请人共销售产品“英国进口BTL美缇斯 盆底共振椅非侵入性私密美容设备”5台,其中以45万元/台的价格销售3台,以43.9万元/台的价格销售1台,以50万元/台的价格销售了1台,销售价款合计228.9万元;租赁1台,租赁价格为3万/月,租期三个月,税率3%,含税价9.27万元,剩余库存3台;产品“英国进口BTL美修斯肌肉起搏器 增肌减脂塑型美容仪器”购进后未销售过,库存1台。因申请人未设立相关的经营账册,其因涉嫌虚假宣传取得的违法经营额无法查清,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字[2022]509号),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办案人员收集、调取了申请人涉嫌虚假宣传违法的相关证据。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花市监听告字(2021)第129号),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2022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字[2022]509号),并于2022年9月1日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含有虚假内容的立体海报架、荣誉证书以及在其官网产品详情页发布虚假宣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被申请人决定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罚适当,公平、公正。

  申请人为首次违法,并能主动整改违法行为,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其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裁量基准表二(市场交易秩序类)序号6中的从轻情节,建议适用从轻处罚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到44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理。

  对申请人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处罚幅度,建议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因此被申请人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是适当、公平、公正的,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字[2022]509),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27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依据交办线索对申请人登记的住所bet365亚洲官网 花山镇某某路XX楼进行检查并拍照取证。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童某某配合现场检查,被申请人检查发现申请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医疗器械、化妆品、美容仪器等产品的经营活动,现场查阅申请人官网(网址://www.XXX.com/)页面,发现存在:1、“美容仪器”版块之“BTL仪器系列”栏目中,产品“英国进口BTL美缇斯 盆底共振椅非侵入性私密美容设备”(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详情页上使用“预防和改善压力性尿失禁、产后恢复改善阴道健康、加强耻骨尾骨肌(PC 肌)、增加盆地的血流量和神经功能、增加绝经后的阴道壁厚度和润滑度”“U1模式:比较综合型,适用于男性、女性相关盆地功能障碍,67+例病例入组、95%满意度,【适应症】对症治疗压力性尿失禁、阴道前后壁膨出、子官脱垂,治疗慢性盆腔疼痛”“U2模式:提高性功能,适用于性敏感度下降、阴道痉挛,80+例病例入组、95%满意度,【适应症】阴道松弛症(紧致阴道肌肉及增强阴道收缩功能)、改善盆底肌松弛和肌肉健康状态、刺激细胞恢复功能”等宣传文字;2、“美容仪器”版块之“减肥塑身系列”栏目中,在产品“英国进口BTL美修斯肌肉起搏器 增肌减脂塑型美容仪器”(以下简称“涉案产品2”)的详情页上使用“30min塑造完美身材,消脂19%,增肌16%,提臀30%”“使用30分钟相当于震动36483次,慢跑2小时,游泳80分钟,瑜伽120分钟,仰卧起床20000个,燃烧20100卡路里”“疗程8小时,脂肪细胞凋亡水平从19%增加至92%(高强度运动永远无法实现)30天脂肪层减少4.4毫米,腰围减少4CM以上,消脂19%增肌16%提臀30%”等内容;3、“美容院加盟”版块中展示该公司为“全国美容行业十佳诚信连锁品牌”、“中国质量承保AAA企业”。童某某称上述两款产品均从英国购进,并提供了相关产品的《报关单》、《仪器购销合同》。随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经营场所内的展示厅进行检查,发现该展示厅门口摆放有“BTLEMSELLA 私密幸福椅”的立式海报展示架(以下简称“涉案海报展架”),该涉案海报展架上含有“提高性敏感,改善尿失禁,盆底肌/阴道松弛症,盆腔器官脱垂”等宣传用语,童某某称该海报即为公司官网宣传的产品“英国进口BTL美缇斯盆底共振椅非侵入性私密美容设备”,且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科学依据、临床数据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另外,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内资质证书展示区摆放有“全国美容行业十佳诚信连锁品牌”、“中国质量承保AAA企业”两个证书(以下简称涉案证书),证书均由“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联合领发并加盖公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同日作出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5月9日、6月20日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胥某某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胥某某为申请人的质量负责人,其称涉案产品1、涉案产品2均是申请人以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比某某有限公司购进,且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该供方公司的代理商。申请人于2021年5月1日制作涉案产品1“英国进口BTL美缇斯 盆底共振椅非侵入性私密美容设备”的详情宣传页面,后于2021年5月6日在其公司官网宣传使用;于2021年2月23日制作涉案产品2“英国进口BTL美修斯肌肉起搏器 增肌减脂塑型美容仪器”的详情宣传页面,后于2021年2月27日在公司官网宣传使用;上述两款产品均为普通美容设备、仪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且申请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宣传用语的科学依据、临床数据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设计完成涉案海报展架的图案和宣传用语后,于2022年4月12日委托bet365亚洲官网 花城某某快印经营部制作涉案海报展架,并于2022年4月15日开始将涉案海报展架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宣传使用;申请人无法提供涉案海报宣传用语的科学依据和其他医学证明材料。申请人于2019年7月3日委托其职业经理人蒲某某(已离职)向某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购买涉案证书,并于2022年4月26日在其经营场所内资质证书展示区摆放涉案证书,实际申请人并未参加过涉案证书中涉及的评选活动;经查询全国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涉案证书的颁发机构“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均为非法社会组织。案发后,申请人分别对涉案产品、涉案海报、涉案证书作下架、撤展处理。

  另查,申请人提供涉案产品相关《仪器购销合同》、《租赁合同》、《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其以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共购进涉案产品1“英国进口BTL美提斯 盆底共振椅非侵入性私密美容设备”9台,其中以36万元/台的价格购进3台,以40万元/台的价格购进6台;购进涉案产品2“英国进口BTL美修斯肌肉起搏器 增肌减脂塑型美容仪器”1台,购进价格为79万/台,上述两款产品采购价款一共为427万元。其中,申请人共销售涉案产品1“英国进口BTL美缇斯盆底共振椅非侵入性私密美容设备”5台,以45万元/台的价格销售3台,以43.9万元/台的价格销售1台,以50万元/台的价格销售了1台,销售价款合计228.9万元;租赁1台,租赁价格为3万/月,租期三个月,税率3%,含税价9.27万元,剩余库存3台;涉案产品2“英国进口BTL美修斯肌肉起搏器 增肌减脂塑型美容仪器”购进后未销售过,库存1台。

  2022年8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穗花市监听告[2022]1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22年8月17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2022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穗花市监处罚[2022]5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含有虚假内容的立体海报展架、荣誉证书以及在其官网产品详情页发布虚假宣传内容的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9月1日电子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交办通知书》及相关附件、《广州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网络检测专项分析报告》(2022年第14期)、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督检查照片、《询问通知书》、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情况)、立案审批表、申请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案产品官网宣传详情页截图、申请人制作涉案海报展架支付凭证、申请人购买涉案证书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凭证、申请人提供与涉案产品相关《仪器购销合同》、《租赁合同》、《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企业查询信息截图、工信部政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信息截图、受委托人胥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整改报告》、2022年4月28日询问笔录、2022年5月9日询问笔录、2022年6月30日询问笔录、穗花市监听告[2022]1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花市监处罚[2022]5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所经营的涉案产品1、涉案产品2均为普通美容仪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申请人为提高自身知名度,吸引顾客,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含有涉案产品1具有治疗功效的虚假内容的立体海报架、在其官网产品详情页发布涉案产品1、涉案产品2具有治疗功效的虚假宣传内容以及在经营场所内展示其未实际参加评选的荣誉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同时结合申请人首次违法、能主动整改违法行为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决定对申请人从轻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处以罚款20万元,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提出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字[2022]509号)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2]50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抄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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