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315号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50446982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本人驾驶粤ADMXXXX车辆于2022年8月31日在曙光路右转杜鹃二街路口时,有停靠的电动车阻挡,为避免造成人车碰撞,压了中线行驶。因为路口比较窄,只有一个车道,当时是下班高峰期(下午6点左右)电动车一直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诱导至机动车压过中线,定义机动车辆违章,借问为什么下班高峰期这么重要的路口不安排协警指引车辆、行人?为什么围栏装在旁边,电动车大多数不驶入非机动车道,阻挡机动车道,为什么围栏不装在双向车道中间?地上划几条线,上面装个监控,又成为一个创收窗口?明显是一个守株待兔,挖坑执法,交通设施是为了方便群众还是榨收民众,是否公理,求理解民生。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调取查看2022年8月31日17时28分的违法监控录像与照片截图,一辆悬挂粤ADMXXXX号牌的新能源小轿车,在通过花都区曙光路杜鹃二街交叉路口时,违反禁令标线指示的规定被电子监控拍摄,从调取的监控录像查看,确定该车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图一)。
该车驾驶员也是复议申请人梁某某于2022年9月8日前来被申请人违处中心进行交通违法处理,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九十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关于“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之规定,对行为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关于申请人梁某某反映:当时为避让电动自行车,实施了违反禁令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现要求撤销。
经调查,被申请人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经核,申请人在通过设置有人行横道的交叉路口时,其应该减速慢行。申请人反映为避让电动自行车,实施了违反禁令标线指示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该理由不充分,应当处罚。
经核,被申请人认为编号为440114150446982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31日17时28分许,一辆车辆牌号为粤ADM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bet365亚洲官网 新华街道曙光路杜鹃二街路口(东往西)(以下简称“涉案路口”)时存在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
申请人梁某某于2022年9月8日到被申请人违法处理中心接受违法处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等规定,当场向申请人开具编号:440114150446982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按照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根据现场监控显示,涉案路段的双向车道的分道线为黄色实线。涉案车辆在涉案路口右转后进入导向车道,在与对向车道之间的黄色实线范围内压线行驶,且较大范围驶入了对面车道,未规范驶入涉案路段右侧直行导向车道。同时在该直行导向车道靠右侧行驶有一辆电动自行车,但并未对申请人正常在该车道驾驶涉案车辆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执勤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2年9月8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50446982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