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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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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312号

发布日期:2022-11-03 09:39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50446053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我车在绿灯转红灯之前进入左转弯车道(排头位)等候绿灯通行,约停车两分钟后见左前方亮绿灯便启动车辆行驶,闯了红灯。我分别于8月19日到被申请人处申诉,于8月26日在交管12123网上申诉均被驳回,特向bet365亚洲官网 申请行政复议。

  我的理由是:这个交通违法地点是一个“人”字形复杂的三叉路口,电子警察拍照的是该路口停止线与人行横道之间的信号灯,左转弯车道排头位的车难以看到,我车停在左转弯车道(排头位)主要是遵从正前方或前方偏左的信号灯行驶,正是这两组信号灯误导了我冲了红灯。事后我两次到该地点观察后弄清楚原因,这个路口是要遵从前方最右侧、最偏远的信号灯行驶,这个信号灯不合理。

  还有一个原因是,被申请人负责录入和负责申诉的警员没有认真分析这宗违章。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调取查看2022年08月18日02时42分的违法监控录像与照片截图,一辆悬挂粤A9XXXX号牌的小型轿车,在通过花都区镇前路与雅源路交叉路口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规定被电子监控拍摄,从调取的监控录像查看,确定该车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图一)。

  该车驾驶员也是复议申请人冯某某于2022年09月05日前往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越秀大队进行交通违法处理,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十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关于“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关于“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之规定,对行为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   

  关于申请人冯某某反映:控制该路口的信号灯难以看到,左转车道应该遵从正前方或前方偏左的信号灯。

  经调查,被申请人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经核,控制镇前路左转和直行方向设置有两个信号立灯(一主灯,一辅助灯,通行信号均一致),分别位于镇前路出雅源路西侧及镇前路北侧路面(图二),控制雅源路北往南方向设置有信号灯,位于雅源路北往南西侧路面。控制镇前路左转和直行方向的信号灯清晰明确,未发现存在难以看到情况。申请人冯某某通过该路口时,左转车道正前方信号灯为红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应当处罚。

  经核,被申请人认为编号为440114150446053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18日2时42分许,一辆悬挂粤A9XXXX的白色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花都区新雅街道镇前路雅源路口(以下简称“涉案路口”)时,在该信号灯显示为红色时仍直行通过该路口,违反了道路交通信号灯的通行规定,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

  申请人冯某某于2022年9月6日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进行违法处理,打印编号:440114150446053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涉案时间涉案路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另记6分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申请人持有合法有效的A2机动车驾驶证,涉案车辆在涉案时间由东往西行驶至涉案路口左向行驶标线的导向车道时,右上方设置有未明确划分行驶方向的交通信号灯,该交通信号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在该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色时,涉案车辆没有停车仍直行通过涉案路口。

  以上事实有执勤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另记分6分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关于申请人提出涉案路口的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的主张,经核查,涉案路口东往西方向划有两条导向车道,涉案路口(东西方向)右侧设置有柱状式交通信号灯,该交通信号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无任何遮挡物。申请人作为一名持有合法有效的A2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其在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灯时应谨慎行车,应在确认涉案路口是否具备正常通行的条件下直行通过,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作出的编号:440114150446053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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