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310号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2〕3133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因某某公司老板欠我钱说15号给一部分,一直到月底都没有给,打电话不接,联系不到人,31号中午,我就去公司,在一楼看见夏某某就一起上五楼,老板不还钱,说不欠我钱。我手上有他写的字条、欠条,就说欠,不还钱,人也找不到,我就去关了电闸。被夏某某看到了,就把电闸打开了。我们吵了几句,我要找他们老板,不关他的事,他就为老板出头打我,我就报了警。过了几分钟,民警来了,了解下,就来把我和某某公司老板、夏某某带去了公安局。
我关电闸只有几分钟,我以为没有危害。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2年8月31日11时许,申请人乔某报称在狮岭镇马某某村的某某电子厂被人殴打,被申请人狮岭派出所到现场处置。经了解申请人因与某某电子厂老板田某某有债务纠纷,前往上址使用拉电闸的方式影响其工厂正常生产以达到讨要债权的目的。车间主管夏某某(下称第三人)多次劝阻无果,申请人言语辱骂第三人,第三人遂用右拳击打申请人胸口一下,申请人报警处理。被申请人狮岭所民警到达现场,将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申请人、涉嫌殴打他人的第三人带回狮岭所接受调查。申请人对其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司法鉴定,申请人未达轻微伤。民警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申请人不听规劝,数次实施关闭某某电子厂总电闸的行为已致该厂和员工无法正常开展生产活动,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同日送达申请人和某某电子厂老板田某某。
以上违法事实有申请人陈述、第三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本案中,申请人不听劝阻数次以关电闸的方式致使工厂设备断电,生产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并对劝阻的第三人进行辱骂,已达情节较重。因此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后,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裁量适当。
关于申请人称无法与某某电子厂老板田某某取得联系,债权无法实现,关闭电闸导致断电时间很短,未对设备和生产造成影响的复议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尽管行为和动机上存在正当性,但其私力救济已超出合理程度,申请人为实现个人讨要债权的目的,多次关闭正在生产中的工厂总电闸,且在第三人规劝后,仍不停止、并辱骂第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影响生产经营情节较重的程度,适用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并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2]31330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bet365亚洲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31日12时许,申请人乔某报案称在狮岭镇马岭村某某电子厂被人殴打,被申请人民警接警后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了解,申请人与某某电子厂老板田某某有债务纠纷,当日申请人在某某电子厂拉电闸的行为,影响了工厂正常生产。第三人夏某某为某某电子厂车间主管,因阻拦申请人拉电闸与其发生争吵,遂用右拳击打了申请人胸口一下。被申请人聘请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伤势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申请人伤情未达轻微伤。申请人对拉电闸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供认不讳,第三人夏某某对殴打了申请人一拳的行为供认不讳。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9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将对其进行拘留五日的处罚,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2〕3133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聘请书、法医临床伤情检验证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存在实施拉电闸行为,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2〕3133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