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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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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78号

发布日期:2022-10-11 16:07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2〕312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本人是一名网络露脸主播,多年来一直在网络上呼吁关爱身边的流浪猫狗,拒绝网络捐款,反诈的主题讨论。李某某从2021年7月12日20点41分在(谁改群名死全家76人)微信群里散布我的个人公民身份信息。她拉拢一伙人在微信群里造谣、诋毁、辱骂我,甚至恶搞我的视频和相片。2022年3月份又在别的群(揭发职业骗子军某、张某京40人)(可以不爱,但请别伤害488人)微信群,继续散布我的个人公民身份信息和拉拢一伙人在微信群里造谣、诋毁、辱骂我。我于2022年3月26日报警,报警内容是我个人公民身份信息被泄露,在我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内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10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要求下给予报警回执(回执编号: 440XXX006) , 2022年3月26日至2022年4月30日之间前后我去了4次花都区分局狮岭派出所多次催促后,于2022年4月30日派出所才给予受理回执。受案内容是:冯某某被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一案已受理,受案字[2022]310577号。所有能提供的证据都给了花都区狮法政路9号狮岭派出所林某某警官,还提供了李某某的微信号相片还有大致定位,却迟迟没有结果。2022年5月29日我们在同一个微信群(诈捐门辩论群329人),她又当着我的面辱骂我甚至发布我的个人公民身份信息,在2022年6月9日对方在多次辱骂我后,对方骂我的次数保守数千条,对方语言太恶毒包含我过世的父亲都拿出来骂,我被逼无奈才回嘴。同时对方挑衅我见面,威胁我和我的家人,我要到了对方的电话号码后立马去了花都区狮法政路9号狮岭派出所给到林某某警官,在此李某某威胁我要去我身份证的老家找我麻烦,我也告知了花都区狮法政路9号狮岭派出所的林某某警官,包括证据也给到了花都区狮法政路9号狮岭派出所林某某警官。花都区狮法政路9号狮岭派出所林某某警官于2022年6月10日19点1分微信告知已经电话传唤对方2022年6月13日到花都区狮法政路9号狮岭派出所。我在2022年6月12日晚上18点左右的时候我去花都区狮法政路9号狮岭派出所提交证据的时候我的要求是拒绝与对方见面,与此同时晚上19点09分我把我的要求文件拍照发给了林某某警官,内容是:

  1.拒绝见面,拒绝调解,依法追究;

  2.找出获取身份信息途径,并追究泄露者法律责任;

  3.以实名公开的方式在微信群和抖音平台以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并精神损害赔偿;

  4.对日后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导致对我人身和财产造成的后续伤害及损失和实际影响,本人保留后续继续追责的权利。

  因为他是我的办案警员,我怕他忘了,特意提醒。

  2022年6月13日当天晚上9点左右花都区狮法政路9号狮岭派出所林某某警官也打电话让我去花都区狮法政路9号狮岭派出所协助调查。我于2022年6月13号22点15分到达花都区狮法政路9号狮岭派出所。在里面经过审问关押了22个小时后才出来。在审问完后,给了一份文件让我签字,我看了文件我没有签字,因为我是报警人,为何要处罚我5日,我不接受,当时让我签字的警官还说我可以不签,那时候是2022年6月14日凌晨1多点,就这样被关押在一个关押嫌疑人的地方直到第二天上午9点多左右才允许帮我跟外界联系,到了晚点19点多的时候又一次让我签字,我被他们网爆了长达一年多,加上莫名其妙的说协助调查变成了关押了20 个小时左右,精神有一些抑郁,加之问询时间太久导致我精神状态恍惚不是很好,而且给我看到的是对方的处罚书,还告诉我签完字这个就可以走了。我就稀里糊涂的签字,这个有监控,可以调查。因为审问我的警官说过全程监控。我本人现在可以肯定花都区狮法政路9号狮岭派出所警官在诱导我签字。因为在我第二次拒签的时候,他们说可以拒签,为何第二次先给我看对方的处罚书后让我签字?他们应该告知我这个是什么文件看清楚后在签字。可他们没有提醒我甚至没有问我有没有看清楚是什么文件,而是告诉我签完这个就可以走了。

  现在我对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他们没有按照我报警的要求去办案,也没有处罚对方应该承担的处罚,我的报警内容是我个人公民身份信息被泄露,根据刑法第253条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并且我要求追究其获取身份信息来源,对日后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导致对我人身和财产造成的后续伤害及损失和实际影响,本人保留后续继续追责的权利。林警官在给予我们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候我报警的一个也没有处罚,却给予我处罚5日,我是受害者,我被人泄露个人公民身份信息还被辱骂,2022年3月26号报警,于2022年4月30号立案,期间我给了那么多证据警方一直没有破案找到人,2022年6月9日我才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回嘴了几句,因为对方太恶毒辱骂诅咒我的家人。我属于正当防卫都要受处罚?为何不根据情节严重处罚?李某某骂我千条都无视吗?甚至还诬陷造谣我,散布恶意剪辑的色情音频这些证据都给了花都区狮法政路9号狮岭派出所林警官,花都区狮法政路9号狮岭派出所林某某警官却忽视这个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这些处罚都没有,那我提供那么多的证据是为了什么?我寻求警方和法律保护,可到最后结果我被拘留5日,天理可在。

  本人遵纪守法,爱祖国、诚实守信,从未做过违法之事。有事找警察,为何会如此结果?此次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也给我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和伤害,我还没有结婚,将来我的工作我的家庭我的孩子受我影响怎么办?我是报案人,而我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却给我的人生来了一个污点。

  在此期间,2022年6月23日,李某某处罚拘留日还未结束的时候又一次在群里辱骂我,人身攻击,由于她泄露我的身份信息,群里其他人还在威胁我,要去我老家,还有一个人在散布我的个人公民身份信息。我不知道他们发了多少个群,有多少人知道我的身份信息,我整天在恐慌的时间里度过。这就是李某某散布我的个人公民信息后的结果,同时也是林某某警官没有处罚的结果。这整整一个多月我的精神状态比以前还差睡不着,很怕出门,甚至也怕楼下吵闹,怕是不是李某某派人过来了。

  以上供述皆为事实,我愿负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2年6月13日,被申请人狮岭派出所(下称狮岭所)接第三人李某某报警称分别于2021年2月在微信群“揭发职业骗子军京团伙”被申请人冯某某发送信息侮辱,于2022年6月在微信群“诈捐门辩论群”“冯家村村委会”被申请人冯某某发送侮辱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狮岭所民警依法传唤申请人到所接受调查。经调查,申请人于2018年开通抖音号,并通过抖音号召要理性捐款救助流浪猫狗。后申请人建立多个微信群发出上述号召。微信群多名成员在群里指出申请人并未拒绝网络捐款,且有实施骗取他人钱财行为,便开始指责进而升级为辱骂。其中一名备注“霞”的成员有上传申请人身份证照片和在多个微信群辱骂申请人的行为。在被辱骂后,申请人也在微信群里辱骂群成员“霞”,并索要其真实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干扰其正常生活。后经核实,群成员“霞”为第三人。申请人如实供述自己有多次发送侮辱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事实,并有被侵害人陈述、书证予以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构成多次发送侮辱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6月14日对其作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于当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书证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多次发送侮辱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关于申请人的复议理由,被申请人回应如下:

  (一)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2022年3月26日,申请人向狮岭所报称第三人将申请人的身份证照片上传至微信群,侵犯个人信息。狮岭所受案后调查发现,第三人为散布申请人隐私,将申请人身份证照片上传至微信群,其行为构成侵犯他人隐私,被申请人已对第三人的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2]312105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民警经核实,第三人实施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未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立案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二)申请人认为自己的辱骂行为系正当防卫。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31号〕中指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微信群与他人相互辱骂,该情形并不符合正当防卫前提,因此,申请人在被他人辱骂后,再辱骂他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并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2]3121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bet365亚洲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13日14时许,报案人李某某报案称其本人被冯某某侮辱辱骂,因当日李某某同时涉嫌侮辱冯某某被依法传唤,被申请人民警遂依法传唤申请人冯某某到被申请人狮岭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经调查核实,结合双方陈述内容,申请人冯某某是一名抖音主播,抖音号“MyelinXXX4”,微信名“马某琳”,第三人李某某(微信号:ASDXXXX97,微信名“霞”)自2021年2月得知申请人是一名抖音主播,认为其在网络上以帮助流浪猫狗为名,欺骗其抖音粉丝获取钱财,曾多次在“诈捐门辩论群”、“揭发职业骗子军京团伙”、“冯家村村委会”等微信群上与申请人相互争吵,并发送“*子”、“*货”、“臭**”等含有侮辱性用语的信息辱骂申请人冯某某,后申请人也在上述微信群内发送了“寡妇”、“*货”、“废*”等含有贬损他人人格用语的信息与第三人互骂。同时第三人在未经申请人的同意下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图片发送至上述微信群,后申请人于2022年3月26日向被申请人狮岭派出所报案其本人被第三人辱骂和侵犯隐私。

  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定申请人实施了多次在微信群发送侮辱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2〕312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冯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根据双方陈述内容以及双方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申请人对其曾在上述微信群与第三人等人争吵和相互辱骂的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李某某实施了多次在微信群发送侮辱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在微信群发送他人身份证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2〕312104、312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聊天记录截图、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多次在微信群发送侮辱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其回骂第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以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指导意见,申请人与第三人多次在微信群中相互争吵继而相互辱骂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2〕312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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