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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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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67号

发布日期:2022-10-06 15:10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唐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粤穗花交运罚〔2022〕HD2022062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粤穗花交运罚〔2022〕HD2022062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减轻处罚金额。

  申请人称:

  我入职的是自营公司,我开的是自营公司的合法车辆,公司证件齐全,本人司机入职是帮公司开车,为公司接送指定的客人,在被查之前本司机并不知情帮公司接送客人需要人证,只知道开车要驾驶证。当被工作人员查到才知道要人证。本人作为一个司机,被查当时就积极配合交管工作人员,态度良好,本人司机入职公司不是用私家车拉客,也不是租车拉客,在网上找的工作入职当时公司讲的就是当纯司机,完成任务10000元流水一个月,拿5000元的工资,我与公司签有协议,公司当时并没有要我有人证才能入职,也没有安排我考取人证就给我注册了某某平台,公司明明知道没有人证拉客是违规行为,但是公司还帮我们司机注册接受客人,因此,本人认为公司是知法犯法,负有主要责任,应该承担主要后果。我作为一个司机,一个纯粹的打工人,在事前不知情的情况下开了网约车,按照法律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从轻判处。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本案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本案中,申请人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情况下,于2022年6月16日在bet365亚洲官网 狮岭镇某路载一名乘客前往花都广场地铁A出口处。故依据前述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bet365亚洲官网 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享有对申请人本案所涉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申请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6日在bet365亚洲官网 花都广场地铁A出口路段发现申请人唐某某驾驶牌号粤AXXXX2的车辆搭载一名乘客。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唐某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显示:唐某某称牌号粤AXXXX2车辆为其向广州某用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租。2022年6月16日,乘客通过该网约车平台联系唐某某,唐某某驾驶牌号粤AXXXX2的车辆搭载该名乘客从狮岭镇新屋前往花都广场地铁站A出口处,并收取车费。同时,唐某某承认其从事该网约车客运经营活动有两个月,每月收入约5000元,并表示其可以出示牌号粤AXXXX2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因还未参加考核,故未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以上事实有唐某某询问笔录、平台端支付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人驾驶证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照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故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本次行政处罚行为程序合法

  1、被申请人在对本案进行调查和询问过程中,均由两名执法人员进行,并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交通运输案件处理告知书》。被申请人以上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因本案属于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执法部门负责人已于2022年6月22日召开会议对处罚决定进行了集体讨论。以上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3、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申请人送达了粤穗花交运违通〔2022〕HD20220627004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及申辩权利,以及有权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被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

  4、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申请人送达地址,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也已明确收到了前述文书。以上送达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和民事诉讼中关于送达的要求。

  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充分、处罚得当。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规定:“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需其本人或其所属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人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因申请人还未办理该证件,不属于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情形,故被申请人作为享有法定职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充分、处罚得当。

  五、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主张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自称其系入职自营公司,并在该公司安排下注册成为某某网约车平台的驾驶员,工资收入系根据其在网约车平台任务完成情况而定,而非私家车拉客或租车拉客。同时,申请人在被查处前也不知道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能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也不影响对申请人案涉违法行为的认定,理由如下:

  首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需要符合一定条件,且需按规定进行考核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故不论申请人在公司安排下成为某某网约车平台的注册驾驶员或是自行注册以接单,均不影响对申请人违反有关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规定,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情况下擅自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行为的认定;其次,申请人通过某某网约车平台接单,搭载乘客并拟收取相应车费即符合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认定,故不论申请人最终收入是以哪种方式结算,只要其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情况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即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活动”的违法行为;最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制定后已向社会公布,申请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应当且能够了解相关内容,应当知晓司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后方能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即《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第四十一条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对此,被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对其本案违法行为处以200元—2000元罚款的法律依据为《出租车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即使认为申请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而擅自从事网约车经验活动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但因上述两个部门规章处于同一法律位阶,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数额明显高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的罚款数额。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本案中适用罚款数额更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处罚得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被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粤穗花交运罚〔2022〕HD2022062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在bet365亚洲官网 花都广场地铁A出口路段执法时,发现申请人唐某某驾驶牌号粤AXXXX2的车辆搭载一名乘客从花都区狮岭镇新屋前往花都区花都广场地铁站A出口,并通过网约车平台收取车费24.75元。申请人表示其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有两个月,每月收入约5000元,其出示了牌号粤AXXXX2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同时承认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查实,该车辆确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申请人当场开具《交通运输案件处理告知书》并直接送达给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其承认了以上事实。

  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邮寄送达粤穗花交运违通〔2022〕HD20220627004号《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拟对申请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而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就上述处罚决定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粤穗花交运罚〔2022〕HD20220627004《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1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照片、申请人身份证照片、平台订单支付照片、申请人驾驶证照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交通运输案件处理告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而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对此也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之规定,申请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而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规定,在两个规章法律位阶相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法有据。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听证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穗花交运罚〔2022〕HD20220627004《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页无正文)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抄告: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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