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61号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对此次举报作出的答复不服,请求贵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关于此次投诉举报案件对申请人做出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投诉举报请求:1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2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付消费者。3、依法奖励举报人。 举报事实及理由:投诉举报人于2022月6月23日给宝宝在被投诉举报人在淘宝天猫开设网店购买了“固体饮料”,总计花费237元。已上传产品违法行为以及产品实物图片。收到后发现,商品宣传与实物不符,商品标题标注婴幼儿,国家规定0-3岁属于婴幼儿,然后我查阅了《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监管公告》第三,四项发现该规定指出:固体饮料不能替代婴幼儿食品以及固体饮料不能明示以及暗示宣传人群(详情请查看规定),之前就因为婴幼儿喝固体饮料报道的大头娃娃事件,该商家为了销量不择手段,盲目标注人群,行为极其恶劣,为此,特举报至贵局,请贵局支持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请求。(详情请查看附件)
当地监督局回复:
经查,该商品确为一款固体饮料,执行的是固体饮料标准GB/T29602-2013,名称为鸡内金水苏糖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内含的益生菌有:动物双歧杆菌(Bb-12)、乳双歧杆菌(HN019)、乳双歧杆菌(Bi-07)、鼠李糖乳杆菌(HN001)、短双歧杆菌(M-16V)。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1年 第25号)》和《关于发酵乳杆菌CECT5716等3个菌种的公告(2016年第6号)》,这些益生菌是可用于婴幼儿的食品,且均未仅限用于1岁以上幼儿食用。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商品的网页进行了检查,认为其宣传用语结合该商品介绍页面和包装只是对婴幼儿可食用的说明,强调其益生菌成分可用于婴幼儿,不构成与实物不符的宣传行为。由于该线索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为违法。
问题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认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有权由此向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综上,被申诉人在没有进行检查的本质进行处理的情况下,仅凭一句婴幼儿益生菌固体饮料其成分是婴幼儿可食用的,来糊弄消费者。该执法人员在没有明确查看加强固体饮料公告的前提下,盲目执法,在《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监管公告》第三、四条三、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四、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该商品的菌种,该菌种的确在中国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过婴幼儿可以使用,但是不能因为说菌种能用,我加入到固体饮料里面,该固体饮料就可以被婴幼儿食用吧。该益生菌是加入到婴幼儿配方食品里面并可以宣传婴幼儿食品,固体饮料是普通食品其制作工艺以及生产流程是与婴幼儿配方食品不一样的,不能说该益生菌适用于婴幼儿,我加入到不是婴幼儿食品的固体饮料,这样婴幼儿就可以使用吧,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只要该菌种加入到所有普通食品里面都可以给婴幼儿吃吗?那肯定不现实,那就不符合加强固体饮料的规定,以及该公告第四项:不能明示,暗示以及强调该固体饮料人群,功效以及原料名称,但是该监督局在没有查看该公告的情况下,依然回复该固体饮料只是强调益生菌适用于婴幼儿,并没有违反此规定,事实证据不足,不认为违法。前几年喝出来的大头娃娃,都是因为婴幼儿喝了固体饮料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固体饮料压根不适用于婴幼儿。这何止是虚假宣传,这是很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该监督局没有依法办事。处处刁难公民举报是玩忽职守、包庇纵容、严重失职渎职行为。而且该商家店铺销量极高,应该受到法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依据: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以及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5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线索,反映被举报人广州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淘宝天猫店铺涉嫌虚假宣传,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依法处罚,赔偿损失。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对广州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住所bet365亚洲官网 狮岭镇某某路41号二楼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持有效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在该公司有发现申请人举报的“鸡内金水苏糖益生菌冻固体饮料”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标有“采用卫健委批准适宜婴幼儿菌株”字样,以及该产品在淘宝天猫销售页面上标有“佳莱福鸡内金益生菌婴幼儿活菌株可搭宝宝儿童调理肠胃助消化产品”、“嗯嗯不畅,不爱吃饭,口腔味大”、“采用卫健委批准:适宜婴幼儿菌株”、“5种进口菌株”宣传字样。该公司能提供该产品进货查验材料以及相应的检验检测报告等。
经查明,该产品为一款固体饮料,执行的是固体饮料标准GB/T29602-2013,内含的益生菌有:动物双歧杆菌(Bb-12)、乳双歧杆菌(HN019)、乳双歧杆菌(BI-07)、鼠李糖乳杆菌(HN001)、短双歧杆菌(M-16V)。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1年 第25号)》和《关于发酵乳杆菌CECT5716等3个菌种的公告(2016年 第6号)》,这些益生菌是可用于婴幼儿的食品,且均未仅限用于1岁以上幼儿食用。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产品的网页进行了检查,结合该产品介绍页面和包装材料采用适宜婴幼儿菌株的说明。被申请人认为该产品的网上页面和包装说明并不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固体饮料能替代婴幼儿食品尤其是婴幼儿奶粉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也未宣传该食品作为婴幼儿主食食用,其宣传用语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6号)“……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长固体饮料企业剩余包装材料使用时间的通知》“……为严格执行《公告》,减少浪费,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经研究决定,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材料在2022年6月1日前未使用完毕的,可以延期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由于该被举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11日,该产品包装材料暂时不需要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中的规定条款,据此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固体饮料未违反该公告内容。鉴于此,被申请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立案处罚。
二、被申请人已将上述处理结果答复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孙某某对广州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三、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2年6月29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6月29日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
四、关于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行政复议资格的问题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进行核实处理,并已告知是否立案,申请人现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这涉及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权,可从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和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来判断。本案对举报人反映涉诉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处理适用实体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赋予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权,但并未规定其可以请求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和责令被举报人赔付申请人的权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消费者有为他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
申请人虽然购买了涉诉产品,但是未提供权利受到侵害的证据,为索赔而购买而非真实消费的意图明显,属于举报权利的滥用,可以认定其不是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出举报请求。被申请人无论作出何种决定,既未减损申请人权利,又未增加其义务,因而不能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是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不合理。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线索,反映被举报人广州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健康管理公司”)在淘宝天猫店铺销售的“鸡内金水苏糖益生菌冻固体饮料”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涉嫌虚假宣传,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责令赔付及奖励。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到某某健康管理公司登记的住所bet365亚洲官网 狮岭镇某某路41号二楼进行现场检查,其持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发现涉案产品,产品外包装标有“采用卫健委批准适宜婴幼儿菌株”字样,涉案产品在淘宝天猫销售页面上标有“佳莱福鸡内金益生菌婴幼儿活菌株可搭宝宝儿童调理肠胃助消化产品”、“嗯嗯不畅,不爱吃饭,口腔味大”、“采用卫健委批准:适宜婴幼儿菌株”、“5种进口菌株”等宣传字样。某某健康管理公司提供该涉案产品的进货查验材料和检验检测报告等。
同日,被申请人对某某健康管理公司的受委托人刘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其称涉案产品2022年6月1日前的剩余包装材料已经没有了,2022年6月1日前生产的使用旧包装材料的涉案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在2022年6月1日之后批次的外包装已按要求标示了“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且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其称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1年 第25号)》和《关于发酵乳杆菌CECT5716等3个菌种的公告(2016年 第6号)》,涉案产品采用的菌种是可用于婴幼儿的食品,且均未仅限用于1岁以上幼儿食用,其只是标示涉案产品采用的菌种成分可用于婴幼儿食品。
另查,涉案产品为一款固体饮料,执行的是固体饮料标准GB/T29602,内含的益生菌有:鼠李糖乳杆菌(HN001)、动物双歧杆菌(Bb-12)、乳双歧杆菌(HN019)、乳双歧杆菌(Bi-07)、短双歧杆菌(M-16V)。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1年 第25号)》和《关于发酵乳杆菌CECT5716等3个菌种的公告(2016年 第6号)》,上述益生菌是可用于婴幼儿的食品,且均未仅限用于1岁以上幼儿食用。
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认为结合涉案产品介绍页面和包装只是对婴幼儿可食用的说明,其采用的菌种成分可用于婴幼儿食品,未构成与实物不符的宣传行为,且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22年3月11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6号)“……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长固体饮料企业剩余包装材料使用时间的通知》“……为严格执行《公告》,减少浪费,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经研究决定,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材料在2022年6月1日前未使用完毕的,可以延期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该产品包装材料暂时不需要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中的规定条款,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上述举报答复,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及附件、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产品发货单、某某健康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产品生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涉案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1年 第25号)》和《关于发酵乳杆菌CECT5716等3个菌种的公告(2016年 第6号)》网页截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以及《关于延长固体饮料企业剩余包装材料使用时间的通知》网页截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之规定,某某健康管理公司实际经营地在bet365亚洲官网 ,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举报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于2022年6月29日进行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又于同日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程序合法。
本案中,某某健康管理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采用的菌种,确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1年 第25号)》和《关于发酵乳杆菌CECT5716等3个菌种的公告(2016年 第6号)》规定的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某某健康管理公司对涉案产品的宣传内容并不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该固体饮料能替代婴幼儿食品”的误解,只是说明涉案产品采用了适宜婴幼儿食用的菌株,其宣传用语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另外,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6号)“……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长固体饮料企业剩余包装材料使用时间的通知》“……为严格执行《公告》,减少浪费,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经研究决定,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材料在2022年6月1日前未使用完毕的,可以延期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的规定,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11日,其包装材料暂时不需要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中的规定条款,也未违反该公告内容。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合法有据。申请人要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抄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