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58号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50435982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当时跟着前车走,跳转红灯时已刹停车辆,车辆已经过线,理应不属于闯红灯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调取查看2022年5月26日11时54分的违法监控录像与照片截图,一辆悬挂粤AHQXXXX号牌的重型厢式货车,在通过花都区迎宾大道与红棉大道交叉路口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规定被电子监控拍摄,从调取的监控录像查看,确定该车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
该车驾驶员也是复议申请人马某某于2022年7月26日前来被申请人违处中心进行交通违法处理,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十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关于“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关于“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之规定,对行为人作出罚款200分,记6分的处罚。
关于申请人马某某反映:当时粤AHQXXXX号牌的重型厢式货车跳转红灯时已刹停车,车辆已过线,不属于闯红灯。
经调查,被申请人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民警通过“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编号为4401141504359824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照片,发现该车进入路口前,该信号灯为红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粤AHQXXXX号牌的重型厢式货车在红灯亮时,并未越过停止线,应当提前减速并停车。申请人马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驶入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履行驾驶员的注意义务,确保在信号灯指示下安全通行。申请人马某某通过该路口的停止线前,信号灯已是红灯,被申请人认为应当处罚。
经核,被申请人认为编号为4401141504359824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26日11时54分许,一辆悬挂粤AHQXXXX号牌的重型厢式货车(以下统称“涉案车辆”)行驶至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花都区迎宾大道与红棉大道交叉路口(以下简称“涉案路口”)时,在该路口由北往南方向的交通信号灯亮红灯时仍直行通过该路口,被该路口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2022年7月26日,申请人马某某到被申请人违法处理中心进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被申请人根据调取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定涉案车辆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依法向其开具编号:440114150435982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申请人持有合法有效的B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涉案时间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涉案路口停止线以外时,涉案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已由黄灯转为红灯,但申请人并无停车等候,仍直接直行通过该路口,明显属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时存在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以200元罚款,另记6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50435982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