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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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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34号

发布日期:2022-08-15 14:40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50431451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要求退还罚款200元。

  申请人称:

  2022年6月21日,我在花都区新华街道松园路附近停车,收到违章停车处罚通知短信,当我准备开车离开时车辆却已经被贴了罚单。我当时非常不理解,因为我停车的位置不在马路,而是小区的一块闲置空地,这个位置不影响交通,也不影响行人,是一块半封闭的空地。令人惊讶的是,我停车的位置每时每刻都会有人停车,因为大家都认为那里可以停车,那个位置空置在那里,没有任何的禁停标志和标线。我请求重新调查在该处执法的严谨性和合理性。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2年6月21日14时许,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张烽根据勤务安排辖区内开展执勤工作,14时27分,民警巡逻至花都区松园路时,发现一辆悬挂粤ADXXXXX号牌的小型轿车停放在松园路对出路段,该位置没有施划停车位,当时车内无驾驶员或车乘人员。民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确定该车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用移动警务手机现场拍照固定证据后,依法提醒司机驶离违停位置,14时37分,粤ADXXXXX号牌的小型轿车仍未离开,执勤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

  2022年7月6日,该车驾驶人也是复议申请人李某某前往被申请人违法处理中心进行处理,违法处理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之规定,向其开具编号为4401141504314517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关于申请人提出问题:该车所停放的位置不是马路,是小区的闲置地。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上述问题,被申请人答复如下:

  经核,申请人违停路段为松园路,并非小区闲置地。

  经复核,被申请人认为执勤民警在整个执勤过程中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1日14时27分许,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发现一辆悬挂粤ADXXXXX号牌的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停放在bet365亚洲官网 新华街道松园路附近路段(即松园路公租房对出消防通道旁,以下简称“涉案路段”)的路面,因该停车位置没有施划停车位,车内没有驾驶员或车乘人员,民警认定申请人停放涉案车辆的行为属于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于当日14时27分18秒向申请人的手机号码“1772423XXXX”发送短信,依法告知了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要求申请人及时驶离涉案车辆。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留置送达编号:4401147751462993《违法停车告知单》,明确告知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要求申请人及时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违法处理。

  2022年7月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违法处理中心接受处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编号:440114150431451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涉案路段为松园路,涉案车辆停放位置没有施划停车位。

  以上事实有执勤经过、违法停车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二十三)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2年7月6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50431451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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