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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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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32号

发布日期:2022-08-12 14:38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彭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本府依法受理后,进行了调查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6915209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查明案件事实。

  申请人称:

  2022年6月20日大约13点30分左右,因我去花都区劳动监察大队办事,路过花都区建设北路公安办证大厅,前面交警拦住我不让我走,告知我骑自行车闯红灯,要处罚20元。关于罚款的问题,不是电动车、摩托车扣车,走的人行道过道,不是十字路口,当时完全没有车子,本来就没有这回事。打工一个小时都挣不到20元,一句话就罚。

  此外,交警在狮岭镇阳光路、盘古中路多次扣留电动车,罚款处理,我有视频为证。交警使用的借口太多,一是没有戴头盔,电动车超标;二是没有驾驶证、行驶证;三是没有发票,报废车。电动车是打工人的命,不能贪赃枉法,滥用公权力,欺压群众。希望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此案。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2年6月20日13时许,被申请人民警李某某、俞某某在花都区某某路北288米执勤时,发现一男子骑一辆两轮自行车涉嫌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于是民警将其截停,并对该车驾驶员进行检查。民警根据该驾驶员提供的姓名并使用移动警务手机上的人脸识别功能,经公安网查询核实:该车驾驶员叫彭某某,男,四川省某某县人。

  民警检查核实了骑行人也是复议申请人彭某某的身份后,确定申请人实施了“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向申请人指出其交通违法行为,并现场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同时指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人行横道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前款关于机动车信号灯的规定通行”、第四十条关于“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关于“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关于“持续闪烁的黄灯为闪光警告信号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了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三条关于“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信号灯表示: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允许车辆、行人通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关于“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之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其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其开具440114169152098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代码2007,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予以罚款20元,在申请人签名确认后,民警把处罚决定书交给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提出以下问题:处罚不合理。

  被申请人答复如下:经调取视频监控核查,申请人彭某某骑自行车于2022年6月20日13时许,在花都区某某路北288米西侧路面北往南骑行时,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法事实清楚,具有当罚性。

  经核,被申请人认为编号为440114169152098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0日13时许,被申请人民警在bet365亚洲官网 某某路北288米路段(即原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综合办证厅附近对出路段,以下简称“涉案路段”)开展执勤工作时,发现一名男子,即申请人彭某某驾驶一辆自行车行驶至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涉案路段时,在由北往南方向的右转、直行方向指示信号灯亮红灯时仍直行通过该路口,遂依法将该自行车截停。在核查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过程中,民警向申请人指出其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向其作出编号:44011416915209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涉案路段设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在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直行越过停止线后,右转、直行方向指示信号灯仍显示为红灯。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时存在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以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6915209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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