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52号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穗花)不予登字〔2022〕第1号《不予登记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申请人称:
1.广州某某生态园有限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某某生态园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决议免去原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相关职务,并同意周某某为新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2.广州某某生态园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不慎遗失,已于2022年3月23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州)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符合补办营业执照流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之规定,周某某作为广州某某生态园有限公司新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在公章遗失情况下,周某某手写签名应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仍然要求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此行为明显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不符。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予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变更手续完全符合法律规范及办理流程,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事宜,避免申请人因经营受阻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作出的(穗花)不予登字〔2022〕第1号《不予登记通知书》,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bet365亚洲官网 申请行政复议,望区政府如实处理,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不予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人持股公司广州某某生态园有限公司(股权比例51%)委托代理人樊某某于2021年11月5日、2022年2月24日来被申请人提交公司变更申请,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免去股东叶某某(股权比例49%)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其提交材料里《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未加盖广州某某生态园有限公司公章,未提交广州某某生态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2022年2月24日向其出具了申请企业变更登记(备案)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其补正相关资料。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表示广州某某生态园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已经遗失,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要求被申请人核实所述情况依法办理变更。出于审慎审查原则,被申请人联系了广州某某生态园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叶某某表示营业执照和公章都在其本人手上妥善保管并未遗失,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声明书并出示营业执照原件及公章,同时提供了照片作为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关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名或盖章”的规定以及《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 2022年版)说明第5点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及具体变更事项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需要对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决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决议决定;…”。
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亦未加盖广州某某生态园有限公司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其出具了(穗花不予登字〔2022〕第1号)不予登记通知书。
据此,被申请人认为广州某某生态园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长事项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不予登记广州某某生态园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的变更申请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变更事项进行了处理。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不合理。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1年11月5日,广州某某生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态园”)委托樊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要求将某生态园的法定代表人由“叶某某”变更为“周某某”,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某生态园章程、某生态园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等相关附件作为申请依据。被申请人收到某生态园的上述变更申请事项后,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申请企业变更登记(备案)补正材料告知书》,经审核,该申请涉及的申请书未加盖某生态园公章,未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申请人及时补正相关材料。后某生态园于2022年2月24日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要求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申请企业变更登记(备案)补正材料告知书》,明确告知某生态园需按照该告知书的指引补正相关材料。
2022年3月24日,申请人,即某生态园的法人股东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反映某生态园公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已遗失,并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情况。后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某集团反映的上述情况不实,某生态园的公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某生态园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妥善保管,并没有遗失。2022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穗花)不予登字〔2022〕第1号《不予登记通知书》,对涉案变更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申请人对该不予登记通知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申请人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系某生态园的法人股东,持有股权比例51%,叶某某系某生态园的自然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持有股权比例49%,周某某系某生态园的董事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某生态园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关于召开广州某某生态园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并已将相关文件邮寄送达监事周某某及法定代表人叶某某。2021年7月13日某生态园召开临时股东会,会上就关于聘用周某某为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议案等进行审议,申请人出席该股东会会议并表示通过,叶某某本人没有出席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即关于聘用周某某为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议案经股东表决权的51%通过。
以上事实有不予登记告知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公司章程、送达回证、情况说明、声明书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之规定,涉案变更登记申请事项依法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以及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关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名或盖章”的规定以及《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 2022年版)说明第5点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规定,某生态园于2022年2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相关申请材料未加盖公章,被申请人向其作出材料补正告知后,申请人作出的遗失公章和营业执照的声明亦不属实,据此,被申请人依法不予登记,并说明了理由,合法有据。申请人请求撤销该不予登记通知,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花)不予登字〔2022〕第1号《不予登记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