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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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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51号

发布日期:2022-08-08 14:32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某反映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答复》及2022年3月31日作出的编号SHSJ2022032《答复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依法查处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并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某反映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答复》及2022年3月31日作出的编号SHSJ2022032《答复意见书》,同时处理某某公司关联企业。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认为“某某公司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而不予究责”属于对法条的误解。忽视了群众对商家宣传真伪的辨认需要时间验证,而且“未举报不等于未发现”!毕竟我与王某早在2017年8月18日就发现某某公司2016年发布的虚假广告并进行公证保全固定,也在次年向湖北省武汉市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了此事(参见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关于某某公司等企业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何况某某公司在其《情况说明》中亦承认其虚假宣传行为在“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2月持续被人举报”。足见其违法行为早就被发现,被申请人适用该条款而免责某某公司是严重错误的。

  二、被申请人在其3月31日的《答复意见书》中载明其在2020年11月23日和12月1日先后到某某公司检查时,“位于B栋的XX公司现场正在开展生产活动”。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市监行复〔2021〕54号)载的“被申请人于上述时间检查时,位于B栋原某某公司生产厂房的XX公司现场未开展生产活动”。此两份法律文书竟然“同一事实相互矛盾”,依法均应撤销重新调查。

  三、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作出《关于刘某某反映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答复》,但直至2022年4月7日才通过EMS寄出,而我在2022年4月18日才收到该函。程序严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四、某某公司业已在其《情况说明》中承认其“谎称成立一亿元消费者保障基金”和“十万平方米生产基地”的虚假宣传行为,才“整改删除”这些非法资料,并称“自愿承担法律责任”。但又在肯定“投诉人举报情况属实”情形下,辩称投诉人曾“恶意举报”其?如此矛盾而又专指对象的表述暴露了某某公司充分掌握投诉人身份信息,被申请人涉嫌失职渎职的泄漏了投诉人信息。

  五、bet365亚洲官网 政协委员林某某实际控制的某某公司早在2018年2月28日就因主观恶意极深的“屡罚屡产屡赖非法产品”而被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林某某亦在同年11月22日向市场监管部门签名召回其公司所产的非法产品并承诺永不再产所有防晒类化妆品(详见广州市白云区食药监局和被申请人2018年11月份发布的《召回不合格及存在安全隐患化妆品的通告》),并在当时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转载于官网公示。而事实上某某公司在此期间一直在“无证”生产化妆品,直至2019年4月9日再次被被申请人查处,并作出“(穗花)食药监大队罚〔2018〕093号行政处罚”。此后,某某公司便通过授权委托仍系林某某实际控制的“广州市XXX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该公司法人林某妹已向花都警方证实林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广州市某某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某某日用公司,该公司法人林某坚系林某某胞弟,被申请人在其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关于某某公司等企业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中亦查明林某坚系某某公司股东,且某某日用公司工商登记控股人也是林某某)等马甲主体变相继续生产林某某承诺监管部门永不再产的非法产品,得以背信弃诺的戏弄政府机关,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其中海南省琼海市市场监管局在2019年4月26日查获某某公司授权委托某某日用公司所产的非法防晒产品(详见“海市监处〔2019〕0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4月份查获XXX公司所产的非法防晒产品,并于同年12月17日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产整顿等违法事实均是铁证!但被申请人始终以这些某某公司的马甲主体各自持有证照为由,止于表象而不对其等之间“障眼下的真实关系”及“取得证照目的的非法性”深入彻查!采取“程序无不当,办理无违法”的懒政形式敷衍塞责,意图不了了之的“空转执法”。监管缺位致使某某公司手持多张证照用于“吊销替补”,实现“自己委托授权自己”生产非法产品,进而逃避监管处罚,明目张胆的欺诈全社会。

  鉴此,请贵局依法举行公开听证会,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

  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0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信(编号:21440114002021122002581366),反映被举报人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查处。但因申请人自述举报信内有相关证据却并未附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通过EMS函告申请人补充证据。被申请人2022年2月16日收到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2017)辽证民字第47320号《公证书》1份,但未收到申请人举报信中提到的被举报人关于XXX系列化妆品的宣传资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收到申请人信访反映被举报人涉嫌非法经营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

  2022年1月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bet365亚洲官网 新华街新华XX号XX工业城的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检查被举报人的官方网站已经关闭,经询问该公司管理人员,该网站一直处于关闭状态;(2)检查该公司微信公众号未发现有宣传“其拥有十万平方米化妆品生产基地,等宣传”;(3)该工业园区面积约十万平方米。园区内有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

  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补充证据,依法对位于bet365亚洲官网 新华街新华XX号XX工业城的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在该公司配合下,打开电脑链接互联多检查该公司备案的网站7个,域名分别是****jona.cn\****lour.com\you****.com\ib

  ****.com\mali****.cn\li****.cn\iyou****.com,除mali****.cn(备案号:粤ICP备06032700号-21),其他6个域名均无法有效打开,包括被投诉的you****.com(备案号:粤ICP备0603XXXX号-1)也无法打开。但在mali****.cn网站未发现举报人所称的“某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成立了1亿元XX消费者品质保障基金,承诺消费者在正元销售渠道购买任何XX面膜产品,经权威机构检测出添加国家法规禁止的违禁成分,将由XX消费者品质保障基金重奖人民币100万元,并力邀消费者的品质保障基金在账准备款。”,以及“称其拥有十万平方米化妆品生产基地”等宣传文字。据被举报人陈述,上述网站除mali****.cn(备案号:粤ICP备0603XXXX号-21)正常运营外,其他6个域名大概在2019年前先后关闭;(2)在该公司配合下,打开微信APP,现场查阅该公司登记的公众号“微信号you****”和“微信号yx****”,两公众号正常运营,但未发现举报人所称的“某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成立了1亿元XX消费者品质保障基金,承诺消费者在正元销售渠道购买任何XX面膜产品,经权威机构检测出添加国家法规禁止的违禁成分,将由XX消费者品质保障基金重奖人民币100万元,并力邀消费者的品质保障基金在账准备款。”,以及“称其拥有十万平方米化妆品生产基地”等宣传文字;(3)在该公司现场发现广州市XXX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舒纹紧致塑颜精粹液、水润颜淳润补水乳液2个产品,但未发现相关宣传资料,在产品包装上也没有发现存在举报人所称的宣传“医药功效”的问题。(4)执法人员就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现场检查情况及有关证物予以了拍照取证,并向该公司开具了《询问通知书》。被申请人对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体系经理张某某进行询问,其对涉案宣传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被举报人2022年3月3日当天出具《情况说明》中承认“称其拥有十万平方米化妆品生产基地”等宣传文字该公司曾经使用过,但在2018年1月已全部自行整改删除。鉴于此,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上述行为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虚假广告,由于其已自行整改,未有证据证明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某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成立了1亿元XX消费者品质保障基金,承诺消费者在正元销售渠道购买任何XX面膜产品,经权威机构检测出添加国家法规禁止的违禁成分,将由XX消费者品质保障基金重奖人民币100万元,并力邀消费者的品质保障基金在账准备款。”,被举报人2022年3月3日当天出具《情况说明》中承认2018年12月已全部整改。鉴于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补充提交的《公证书》(2017)辽证民字第47320号,反映的是被举报人于2017年8月18日时的问题,距今已超过4年,被举报人已于2018年12月整改,距今也已超过2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追究。

  对于申请人举报“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被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之后变相申领多张许可证用于连续生产非法产品”的事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于2020年11月23日、12月1日先后至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查,bet365亚洲官网 新华街新华工业区XX号工业园内一共有厂房4栋(编号:A、B、C、E)、办公楼1栋(编号:D),其中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D栋的办公楼的第四层,持有《营业执照》,现场无生产设备及原料,未开展化妆品生产行为;尊X位于A栋尊X工业城内,持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向监管所提交了部分化妆品备案、成品检验报告、第三方送检合格报告等资料,正在开展化妆品生产活动,现场未发现标识其他公司生产许可证信息的化妆品成品及包装材料;百X公司位于B栋某某工业城内,持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向监管所提交了部分化妆品备案、成品检验报告、第三方送检合格报告等资料,现场未开展化妆品生产活动,现场未发现标识其他公司生产许可证信息的化妆品成品及包装材料;XXX公司位于C栋XXX工业城内,持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向监管所提交了部分化妆品备案、成品检验报告、第三方送检合格报告等资料,正在开展化妆品生产活动,现场未发现标识其他公司生产许可证信息的化妆品成品及包装材料。经核某某日用公司、百X公司、XXX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相关情况,其中某某日用公司现生产地址为秀全街瑞香路XX号A栋、D栋3楼,法定代表人:林某坚;百X公司现生产地址为秀全街瑞香路XX号某某工业城B栋二层至六层、D栋1楼,法定代表人:许某某;XXX公司现生产地址为新华工业区瑞香路XX号XXX工业城C栋,法定代表人:林某妹。上述三家公司均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申请人早已将处理结果答复过申请人,申请人已向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处罚,2021年6月11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市监行复[2021]54号),该决定书详细写明某某公司等企业调查情况,维持了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

  对于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9年2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食药监大队罚〔2018〕088号、2019年4月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食药监大队罚〔2018〕093号、2019年7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食药监大队罚〔2019〕001号),被申请人已依法依时书面回复并指引您可登录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

  二、被申请人已将上述处理结果答复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补充证据信和信访件后,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编号为SHSJ2022032《答复意见书》并将该答复意见书也2022年3月31日通过EMS送达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又于2022年4月7日作出《关于刘某某反映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答复》并将处理结果2022年4月7日通过EMS送达告知了申请人。

  三、关于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被申请人认为举报人补充提交的《公证书》(2017)辽证民字第47320号,反映的是被举报人2017年8月18日的微信公众号上有“某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成立了1亿元XX消费者品质保障基金,承诺消费者在正元销售渠道购买任何XX面膜产品,经权威机构检测出添加国家法规禁止的违禁成分,将由XX消费者品质保障基金重奖人民币100万元,并力邀消费者的品质保障基金在账准备款。”的宣传内容,距今已超过4年,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相关违法问题,被举报人承认于2018年12月整改删除,也无任何其他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在二年内已发现该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追究。在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关于有X等企业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并没有提及上述申请人举报的事项。而某某公司在《情况说明》中说“曾于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2月持续被人投诉举报”指的是在网站you****.com发布宣传广告被人举报的情形,并不是同一行为。

  四、关于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与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一致的问题

  被申请人在《答复意见书》中“百X公司位于B栋某某工业城内,持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向监管所提交了部分化妆品备案、成品检验报告、第三方送检合格报告等资料,正在开展化妆品生产活动,现场未发现标识其他公司生产许可证信息的化妆品成品及包装材料;”这段话中“正在开展化妆品生产活动,”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现场未开展化妆品生产活动,”不一致,被申请人认为该处应该是答复工作人员的笔误所致,但该处的瑕疵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刘某某反映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答复》与告知时间程序违法的问题。

  被申请人在《关于刘某某反映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答复》中标明的时间是2022年3月7日,实际时间应为2022年4月7日,该时间应为答复工作人员笔误所致,因2022年3月7日该举报调查还未结束,2022年3月22日还对某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2022年4月2日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因此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某反映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答复》并将处理结果2022年4月7日通过EMS送达告知了申请人。

  六、关于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泄露申请人身份的问题

  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自始至终并未对被举报人泄漏举报人信息。被举报人2022年3月3日当天出具《情况说明》对涉诉问题予以说明,《情况说明》提到的投诉人也没有特指某人,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多个人,被举报人说明中统称“投诉人”,从中并不能得出被申请人泄露了申请人的身份。

  七、关于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及其关联企业非法生产的问题

  被申请人之前已作出了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已向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2021年6月11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市监行复[2021]54号),该决定书详细写明对某某公司等企业调查情况,维持了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是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的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及对其举报事项重新处理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不合理。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1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线索(编号:21440114002021122002581366),反映被举报人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涉嫌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资料等多个媒体中虚假宣传,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及答复。因举报线索内自述含有相关证据却并未附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通过EMS函告申请人补充证据。2022年2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充的(2017)辽证民字第47320号《公证书》。

  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到某某公司注册地址bet365亚洲官网 新华街新华XX号XX工业城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位于该工业园的XX楼整层,面积约500平方米;其被投诉的网站you****.com无法打开,该公司称这一网站一直处于关闭状态;其登记的微信公众号“you****(有X企业)”和“yeb****(****vey)”均未发现有被投诉的宣传“其拥有十万平方米化妆品生产基地”内容。

  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补充的证据到某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1)该公司备案的网站有7个,分别是rolan****.cn、yxco****.com、you****.com、ib****.com、mali****.cn、li****.cn、iyou****.com,除mali****.cn外,其他6个域名均无法有效打开。在mali****.cn网站,未发现申请人所称的“某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成立了1亿元XX消费者品质保障基金,承诺消费者在正元销售渠道购买任何XX面膜产品,经权威机构检测出添加国家法规禁止的违禁成分,将由XX消费者品质保障基金重奖人民币100万元,并力邀消费者的品质保障基金在账准备款。”及“称其拥有十万平方米化妆品生产基地”等宣传文字。据某某公司体系经理张某某陈述,上述网站除mali****.cn正常运营外,其他6个域名大概在2019年前先后关闭;(2)该公司登记的公众号“微信号you****”和“微信号yxb****”均在正常运营,未发现申请人所称的上述宣传文字;(3)在该公司现场发现广州市XXX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生产的舒纹紧致塑颜精粹液、水润颜淳润补水乳液2个产品,某某公司称其代理XXX公司上述产品,但未发现相关宣传资料,在产品包装上也未发现申请人所称的“医药功效”等宣传文字。被申请人遂向某某公司开具了《询问通知书》。

  2022年3月3日,某某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其承认申请人所称的“某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成立了1亿元XX消费者品质保障基金,承诺消费者在正元销售渠道购买任何XX面膜产品,经权威机构检测出添加国家法规禁止的违禁成分,将由XX消费者品质保障基金重奖人民币100万元,并力邀消费者找茬”等宣传语言,其相关网站you****.com已于2018年12月关停,相关微信公众号也整改删除,相关的纸质宣传资料也无法找到上述宣传语言;网站you****.com是某个不知名的分销商使用其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未经其同意擅自发布一些宣传广告可能包含上述语言,此事曾于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2月持续被人投诉举报,其也报警请求警方查处,警方最终认定网站you****.com被他人盗用、投诉人恶意举报的事实。而申请人所称的“称其拥有十万平方米化妆品生产基地”等宣传文字,其已于2018年1月全部整改删除。

  2022年3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某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的信访事项(编号:SHSJ2022032),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同日,被申请人予以受理。

  2022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对某某公司授权委托的体系经理张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其所述与上述检查情况及《情况说明》一致。

  2022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SHSJ2022032《答复意见书》并于2022年4月2日送达给了申请人。2022年4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刘某某反映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答复》并于2022年4月8日送达给了申请人。申请人对上述答复均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申请人曾于2021年2月20日,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2月9日作出《关于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企业调查处理情况的复函》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诉复函,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某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一事,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维持上述复函的行政复议决定。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举报材料(2021年12月20日)、关于要求申请人提供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证据材料的函及邮寄凭证、广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举报材料(2022年2月16日)、信访件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人信访材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关于刘某某反映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答复》及EMS凭证、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提取照片、被举报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SHSJ2022032《答复意见书》、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市监行复〔2021〕54号)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举报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于2022年1月27日函告申请人补充证据,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收到申请人补充的(2017)辽证民字第47320号《公证书》。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前后,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1月5日、3月3日到某某公司现场检查,后于2022年4月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4月8日送达《关于刘某某反映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答复》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收到申请人反映某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的信访事项(编号:SHSJ2022032),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编号SHSJ2022032《答复意见书》并于2022年4月2日送达给了申请人。以上程序并无不当。

  在案证据显示,某某公司在《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中均承认其确有宣传过“称其拥有十万平方米化妆品生产基地”及“某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成立了1亿元XX消费者品质保障基金,承诺消费者在正元销售渠道购买任何XX面膜产品,经权威机构检测出添加国家法规禁止的违禁成分,将由XX消费者品质保障基金重奖人民币100万元,并力邀消费者的品质保障基金在账准备款”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因其已于2018年1月及12月全部删除予以整改,且未有证据证明其造成了危害后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2017)辽证民字第47320号《公证书》反映某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时的问题,距今已逾4年,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对某某公司的行为不予追究,合法有据。

  关于申请人称“某某公司手持多张证照用于‘吊销替补’,实现‘自己委托授权自己’生产非法产品”的事项,鉴于被申请人此前已于2020年11月23日、12月1日先后到某某公司、XXX公司、广州市某某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未发现申请人举报之事项,并已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且该答复经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穗市监行复[2021]54号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了维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属多次重复举报,遂根据之前的核查情况进行答复,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在《关于刘某某反映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答复》中标明的时间存在笔误的行为,确系存在瑕疵,本府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当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某反映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答复》、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的编号SHSJ2022032《答复意见书》并重新处理,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某反映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答复》及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的编号SHSJ2022032《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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