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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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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44号

发布日期:2022-07-14 14:14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做出的举报编号为1440114002022022615684148 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 2022年1月18日在拼多多店铺“某某母婴官方旗舰店”,支付11.88 元购买标题宣称“婴儿牙刷”一份,订单编号:220118-188901006130088,商家通过极兔速递:JT5096541640232 发出,于2022年1月20日签收。打开使
用,发现问题后,于2022年2月26日在 12315 平台进行举报。

  2022年3月17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 12315 平台(www. 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理由:详见附件。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

  申请人于 2022年2月26日在全国 12315 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申请人举报时候上传的照片可以看到商家所销售的产品包装简单,并无任何标签标识,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产品有标签标识,缺乏事实依据。其次,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可以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表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故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 20 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 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和答复情况

  1.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线索(编号:1440114002022022615684148),反映被举报人广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店铺“某某母婴官方旗舰店”,涉嫌销售不合格“婴儿牙刷”。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1日到广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经查,该公司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46XXXXXX。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确有在经营一款名为“儿童U型牙刷”的产品,该产品的外包装贴有信息齐全的标签标识,该标签上已标明产品的品名、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示等相关信息,经拆开未发现该产品有刺激性气味等现象。该公司出具涉诉产品的情况说明,承认在拼多多店铺“某某母婴官方旗舰店”销售涉诉牙刷,该款牙刷从广州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购入,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该公司现场能提供涉诉产品的检测报告,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采购单等资料备查。

  被申请人基于上述调查核实的情况,无法认定被举报人广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存在销售不合格“婴儿U型牙刷”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3月14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3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举报人张某某,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核查的情况以及不予立案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举报处理和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收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2022年3月17日依法告知了是否立案的情况,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关于核查期限和是否立案答复期限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没有法律依据,通过12315平台反馈处理情况未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的行使。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的核查处理程序提出异议。

  2.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异议毫无理由和依据。申请人在举报材料提出的问题,被申请人已做了充分、全面的调查。申请人提出被诉产品有异臭、破口和污物,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与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不符。申请人仅凭声称感官不符要求,未有第三方检验报告证实,或者存在损害事实的情况下就认为是被举报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而进行举报,不符合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要求,申请人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十分明显。申请人应当知道任何权利是有行使边界的,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不是可以要求商家提供所有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申请人要求商家提供检验报告已超出其权利范围,商家可以自愿提供,但并没有法律规定要求在网络平台公示,申请人也无法定依据请求行政机关提供。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理由和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3.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启动调查,依法收集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告知。被申请人作为产品质量的监管部门,已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依法调查核实并回复了举报人调查结果,履行了相关监管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形式答复问题。

  三、关于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行政复议资格的问题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进行核实处理,并已告知是否立案,申请人现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这涉及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权,可从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和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来判断。

  本案对举报人反映被诉产品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处理适用实体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赋予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权,但并未规定其可以请求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或者责令退赔的权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消费者有为他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

  申请人虽然购买了被举报产品,但未提供权利受损的证据,出于索赔而非真实消费的意图很明显,属于举报权利的滥用,可以认定其不是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出举报请求。被申请人无论作出何种决定,既未减损申请人权利,又未增加其义务,因而不能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查处理和回复调查结果,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为维护行政执法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请求bet365亚洲官网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线索(编号:1440114002022022615684148),反映被举报人广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店铺“某某母婴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婴儿牙刷”(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为“三无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及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及回复。

  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某某公司登记的住所bet365亚洲官网 迎宾大道XX号进行检查,某某公司出示了营业执照,现场发现有涉案产品经营,其外包装贴有标签标识,该标签上已标明产品的品名、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示等相关信息,经拆开未发现该产品有刺激性气味等现象。某某公司副总经理承认申请人举报的涉案产品系其销售,同时现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合格测试报告。某某公司出具《关于投诉我司产品的情况说明》,称涉案产品系由广州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产品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家厂址已贴于包装盒内部,并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采购单等资料予以佐证。

  2022年3月14日,被申请人认为未发现某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处理,并于2022年3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给申请人,告知其核查的情况以及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对上述答复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40114002022022615684148)及举报材料、12315平台回复、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关于投诉我司产品的情况说明》、涉案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采购单、测试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举报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于2022年3月11日进行现场核查,并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2年3月17日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依法进行了调查,某某公司提供的涉案产品的《测试报告》、生产加工委托合同、生产商的《营业执照》等资料证实涉案产品是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某某公司不予立案处理,合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处理,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的举报编号为1440114002022022615684148的举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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