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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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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10号

发布日期:2022-05-27 09:58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广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的粤穗花交运罚〔2022〕HD20220228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没有超载,处罚吨数与当天载货吨数不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本案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因申请人使用牌号为粤AFMXXX/粤REXXX挂的车辆运载货物,在途经S118线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监测点(花都方向)时被监测发现存在擅自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作为bet365亚洲官网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享有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定职权。

  二、申请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2年1月24日,申请人委派驾驶员庾某某驾驶牌号粤AFMXXX/粤REXXX挂的车辆装载石货物自广州从化太平运输至广州花都达程石场。在当日12时06分,车辆途经S118线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监测点(花都方向)时,根据现场设备监测显示:牌号粤AFMXXX/粤REXXX挂车辆的轴数为6轴,车货总重50760kg,超限1760kg。经被申请人调查,牌号粤AFMXXX/粤REXXX挂的车辆并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告知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截图、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非现场检测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证明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委托书、超限车辆照片等证据证明。因此本案中申请人存在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牌号粤AFMXXX/粤REXXX挂的车辆在途经S118线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监测点(花都方向)时,没有超限。

  1、申请人提交的《强制检定证书》来源不明,故不能确定其真实性。且即使该证书为真实的,也不能确定牌号粤AFMXXX/粤REXXX挂的车辆在2022年1月24日经由S118线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监测点(花都方向)检测前,系经该电子汽车衡称重出厂,且不存在超限的情况,亦不能证明其与另一证据《顺兴石场称重磅》中所使用的称重设备为同一个。

  2、申请人提交的《顺兴石场称重磅》来源不明,未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故真实性不明,不能作为认定申请人是否超载的依据。且该磅单显示的车号“粤AFMXXX”仅为车头牌号,而未能显示挂车牌号,故即使该磅单为真实的,也不能证明2022年1月24日11时31分在顺兴石场称重时,牌号“粤AFMXXX”的车辆拖带的是与当日12时06分在S118线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监测点(花都方向)检测时是同一辆挂车,亦不能排除存在中途换车及加装货物的可能性。

  3、申请人提供的“车辆轨迹列表”仅能显示车头车辆在当日的部分行驶轨迹,单凭该“车辆轨迹列表”本身并不能有效证明牌号粤AFMXXX/粤REXXX挂的车辆在经过超限监测点时一定不存在超限的情况。

  四、S118线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监测点(花都方向)的称重设备已经经过检定合格,其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1、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已对位于S118线花都大道路段K50+800花都方向超限检测点的称重设备进行检定,并于2021年11月6日出具了《检定证书》,显示的检定结论为车辆整车总重量的准确度等级5级合格;被检定仪器检定周期不超过1年。

  2、本案中,申请人车辆被监测超限的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距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对案涉设备的检定时间不足一年,故该设备对申请人车辆称重所得的数据仍具备相当的准确性与可信性。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S118线花都大道路段K50+800花都方向的超限监测点监测设备所得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申请人牌号粤AFMXXX/粤REXXX挂的车辆超限行驶的证据。

  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充分、处罚得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运输单位不得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使,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申请人使用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牌号为粤AFMXXX/粤REXXX挂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因申请人使用车辆的轴数为6轴,超限1760kg,故被申请人作为享有法定职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充分、处罚得当。

  六、被申请人作出本次行政处罚行为程序合法

  1、被申请人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粤穗花交执告函〔2022〕60235882《告知函》,并由申请人的受托人江某某签收《送达回证》和《送达地址确认书》,且在本案调查和询问的过程中,均由两名执法人员进行。

  2、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向申请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粤穗花交运违通〔2022〕HD20220228006号),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3、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分别向申请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明确已通过快递文书的方式收到了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送达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处罚得当。另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粤穗花交运罚〔2022〕HD20220228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

  2022年1月24日,申请人委派驾驶员庾某某驾驶牌号粤AFMXXX/粤REXXX挂的车辆装载货物自广州从化太平运输至广州花都达程石场。上午12时06分,车辆途经S118线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监测点(花都方向)时,根据现场设备监测显示:牌号粤AFMXXX/粤REXXX挂车辆的轴数为6轴,车货总重50760kg,超限1760kg。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了《告知函》,告知其涉嫌超限行驶,要求其前来接受调查处理。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受委托人江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其牌号粤AFMXXX/粤REXXX挂的车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及途经S118线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监测点(花都方向)被监测的事实,但对监测数据有异议。

  2022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粤穗花交运违通〔2022〕HD20220228006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粤穗花交运罚〔2022〕HD20220228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2021年11月6日,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受被申请人委托对S118线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监测点(花都方向)的称重设备进行检定后,出具了《检定证书》,检定结论为车辆整车总重量的准确度等级5级合格;检定周期不超过1年。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告知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截图、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非现场检测单、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委托书、超限车辆照片、送达地址确认书、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快递查询单、检定证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涉案车辆经S118线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监测点(花都方向)时现场设备监测显示车辆总重50760kg,超限1760kg,被申请人曾于2021年11月6日委托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对S118线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监测点(花都方向)的称重设备进行了检定,检定结论为车辆整车总重量的准确度等级5级合格,检定周期不超过一年,事发时处于设备检定有效期内。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涉案车辆经过该设备时的地磅数据显示总重及超限数据,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并无不当。

  申请人提供了广州市顺兴石场有限公司的《强制检定证书》和“顺兴石场称重磅”单拟证明其没有超限,并提供了涉案车辆的卫星定位行驶轨迹,但上述磅单显示是粤AFMXXX的车头牌号,未能显示相应的挂车牌号,不足以证明牌号粤AFMXXX/粤REXXX挂的车辆在途经S118线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监测点(花都方向)时没有超限的事实,所以上述磅单测量数据不足以推翻监测点监测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法有据。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穗花交运罚〔2022〕HD20220228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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