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09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中请人在办理“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价格欺诈行为”一案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在第三人(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天猫店铺,购买了一个投影仪,后发现其存在谎称即将涨价却没有涨价的欺骗消费者行为,故向被申请人举报,于2022年3月告知案件不予立案,申请人对其不服,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案于2022年1月21日投递至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 3日回复告知不予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一般规定是15个工作日予以核查是否能立案,其特殊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举报第三人根据短信告知当日已经投递给被申请人。再查从2022年1月21日至 2022年3月3日已经超过了最长延期时间30个工作日,再者,根据本案情形,不涉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及权益人鉴定或鉴别情况,故被申请人属于超期回复,属于程序违法。
二: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虚构原价, 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诱骗消费者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第三人在详情页中告知“库存告急,即将恢复原价2298”,其活动价格为2298元减去1300元的优惠券,到手价998元,在产品相关页面,并没有写明该活动具体时间,但是其优惠券活动时间为1月4日-1月8日的,故申请人认为此为活动时间。根据被申请人所调查的,追溯至2021年,第三人都未能提供2298是原价的依据,其行为依然过程虚构原价,再依据该办法解释条款第二条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价格。在第三人没有办法提供其原价依据,被申请人任然认为没有违法其属于认知错误。
三:被申请人在办案期间,将申请人的举报单交由第三人拍照保持,其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中对举报人保密原则,故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望bet365亚洲官网 能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和答复情况
1.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线索(编号:1440114002022012151219794),反映被举报人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经营店铺“某某旗舰店”,涉嫌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的问题。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该公司电话联系到该公司业务员,告知其需要到被申请人办公场所接受调查,但多次通知其均未到场,后多次电话联系该公司业务员也均未到场。执法人员通过微信添加手机号与该公司取得了联系,并将举报单中的举报具体内容拍照发给了该公司联系人方便对方提供相关情况(针对不慎将部分信息泄露给了该公司的工作失误,被申请人已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2.通过调查,了解到涉举报产品销售情况。该公司在天猫网店“某某旗舰店”网页发布涉案产品投影机的促销活动,标注活动期为1月4日00:00至1月8日23:59,活动到手价:日常价2298-店铺优惠1300=到手价998元。库存告急,即将恢复原价2298元。申请人1月8日购买价格为998元,1月9日购买价格也为998元。该公司提供了活动前的部分销售记录,其中2021年12月31日16:1:28的销售记录,证明活动前价格最低价格为2298元。由于该公司过年期间无法发货,遂将涉案商品下架处理。
该公司于活动期(1月4日00:00至1月8日23:59)结束后仍然使用活动价促销的情况,涉嫌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派出执法人员到该企业登记的住所bet365亚洲官网 新华街某某村XX经济合作社西XX巷XX号三层CXXX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注册地址无办公设备、无办公迹象,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电话告知该公司,由于该公司未派人到场,也不愿告知其实际经营地在哪里,执法人员将责令改正通知书张贴到该公司注册场所。
被申请人基于上述调查核实的情况,于2022年3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举报人周某,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无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存在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的规定,执法人员已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该公司能积极配合整改,违法行为轻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立案,如有新线索,请申请人再向被申请人反映。
3.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12315平台答复给申请人,后针对申请人不满意的情况,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又再次联系该公司,要求到场配合做详细调查。直至2022年3月16日,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被申请人办公场所接受调查,称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某某大厦XXX房(XXX人民医院对面),并提供活动前7日相关销售记录,以及涉案产品的进货单据、检验报告等资料。被申请人查明涉案产品最低价为1628元,并非2298元。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规定,以及关于原价为活动前七日最低价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认为该公司涉嫌存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同时,该行为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规定,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故该公司的涉嫌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应由其实际经营地的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2022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将上述举报处理和相关调查情况以线索移交函的方式移交给该公司的监管方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电话答复申请人,由于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该公司的涉嫌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将相关线索移送其实际经营地的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3月29日将该公司列入异常状态。
二、被申请人举报处理和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
1.被申请人在收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因案件情况复杂,申请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后依法告知了是否立案的情况,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关于核查期限和是否立案答复期限的规定。
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被申请人是被举报人的登记管理机关,该企业的住所在被申请人的辖区内,其实际经营地在白云区。被申请人已于3月24日电话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于3月22日将相关线索情况移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关于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行政复议资格的问题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进行核实处理,并已告知是否立案,以及将案件转移给该企业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现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和责令重新作出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这涉及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权,可从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和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来判断。
投诉举报的作用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启动行政调查权,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行政调查权后,在案件办理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而不是依申请人的要求调查取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如果投诉举报人对行政机关是否查处或查处结果不服,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目的是为他人施加负担,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对他人的处罚,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他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
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启动行政调查权以及如何调查取证、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调查核实,并将不予立案以及案件已移送该企业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
申请人声称购买被举报产品,是受害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举报,因而处理结果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说法于法无据,是将反射性利益混同于行政法上保护的利益。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处理的作用并非直接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不能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核查处理和回复调查结果,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以上事实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监管职责。为维护行政执法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请求bet365亚洲官网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线索(编号:1440114002022012151219794),反映被举报人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在天猫平台经营店铺“某某旗舰店”销售的投影仪(以下称“涉案产品”)涉嫌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要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
经查,某某公司在天猫网店“某某旗舰店”网页发布了涉案产品,该产品促销活动期为1月4日00:00至1月8日23:59,活动到手价为日常价2298-店铺优惠1300=到手价998元。库存告急,即将恢复原价2298元。申请人在1月8日购买的价格为998元,在1月9日购买的价格也为998元。2022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到某某公司注册地址bet365亚洲官网 新华街某某村XX经济合作社西XX巷XX号三层CXXX进行现场检查,该址无办公设备、无办公迹象,因某某公司存在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情况,被申请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某某公司立即整改,后将责令改正通知书张贴至其注册地址。后被申请人通过微信与某某公司取得了联系,并将举报单中的举报具体内容等材料拍照发给了该司联系人,方便其提供相关情况。
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称未发现某某公司有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而存在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之行为,被申请人已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能积极配合整改,且违法行为轻微,被申请人决定对其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3月16日,某某公司委托了代理人李某某到被申请人办公场所接受调查,称该司实际经营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某某大厦XXX房(XX人民医院对面),并提供了活动前据7日内相关销售记录、涉案产品进货单据、检验报告等资料。该公司代理人承认涉案产品在活动价前7天的销售记录,最低价是1628元,不是原价2298元。后被申请人向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发《线索移送函》,将某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行为线索移送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编号:1440114002022012151219794)及12315平台回复、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涉举报订单信息、不予立案审批表、延期审批表、询问笔录、线索移送函和快递单复印件、列入异常状态截图、涉案产品检测报告、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委托书、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某某公司注册地址为bet365亚洲官网 新华街某某村XX经济合作社西XX巷XX号三层CXXX,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经被申请人调查,未发现某某公司存在申请人举报的价格欺诈行为,但发现某某公司存在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行为,遂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某某公司立即整改,并根据某某公司整改情况,结合案件实际,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答复申请人,并无不当。
后经被申请人进一步调查,某某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某某大厦XXX房(XX人民医院对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被申请人以线索移交函的方式将相关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给某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合法有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线索,于2022年2月4日将立案延期,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3月3日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及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涉案投诉举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