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04号
申请人:何某卿
申请人:何某女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花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作出的《关于序号穗12345转字第0822030410075678801号的回复》及不服被申请人对其要求尊重事实,谨慎签订拆迁合同及发放拆迁款,有错即矫的诉求,一直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作出《关于序号穗12345转字第0822030410075678801号的回复》,确认申请人三人享有花山镇某某村XXX庄十三巷XXX的地块及房屋的拆迁权益。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请求,是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行事第10页第2段:涉案房屋来源于祖屋,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何某远、何某女、何某卿可就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初始登记事宜向有关机构提出主张,再另行进行继承。判决书确认,花都区花山镇某某村XXX庄十三巷XXX是何家的祖屋。申请人及何某潜(现拆迁权人)均为何某(父)及罗某某(母)的子女。父母已逝,无留下任何遗嘱。
何某潜一直为城镇非农村户籍(判决书已确认),他在一九九九年的《土地登记申请表》中写明家庭人口为“5”,以此申办宅基地证。此时母亲父亲已逝,何某潜和配偶,及两儿子加起来只有四口人。该“5”只能解释为兄弟姐妹五人(包括申请人及已弃权的何某珍)。对此,何某潜在二审法庭上也无法否认。按法律规定,按法定继承,申请人共同享有祖屋及地块的权益。
自2020年3月起,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及其下属东湖村委、第十二经济社及拆迁组等反映,要求均分或重新确权(有录音相片视频为证)。无奈被申请人一直对申请人所述的事实理由不加分析,无视我方是何某潜弟妹及房屋为祖屋的事实,对申请人的要求不予理睬,行政不作为。坚持在我方告知已向法院起诉,请求暂缓签订《拆迁合同》,暂缓发放拆迁补偿的情况下,一意孤行于2020年12月9日与何某潜签订《拆迁合同》并之后发放补偿款。
我方在花都区、广州市两级法院判决后,按指令请求镇政府更正之前的错误。因房屋已拆迁,不要求重新确权,只要求均分拆迁补偿。无奈被申请人明知1999年发放给何某潜的土地证有误(有录音、短信为证),仍执意不更正,坚持将拆迁利益由何某潜独吞。被申请人作为当年的发证主体,现《拆迁合同》的甲方,拆迁款发放者及村委、经济社的上级部门,是造成现在这局面的主要负责人。其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继承权,剥夺了申请人的财产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3月7日,当事人何某君向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求助,关于何某远、何某卿、何某女反映位于花山镇某某村XXX经济社的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花府建集用(99)字第XXXXXX号,地号:戊12-93,测量编号:HS-DH_XXXXXX])提出法定继承主张,并均分拆迁补偿利益。接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后,被申请人规划建设办公室依法进行了回复。
经查,当事人何某君是何某远的女儿,曾多次向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求助反映,位于花山镇某某村XXX经济社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花府建集用(99)字第XXXXXX号,地号:戊12-93,测量编号:HS-DH_XXXXXX])法定继承、拆迁补偿利益问题。被申请人根据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何某潜,并对该土地使用证中登记地号宅基地四至确认为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测量编号:HS-DH-XXXXXX),该房屋的被征收权利人经认定为何某潜,该认定结果经过公示且无人提出异议。因此,2020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作为甲方、何某潜作为乙方、某某村民委员会作为丙方、某某村XXX经济社作为丁方已签订《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四跑道项目(花都区花山镇)征地补偿安置合同》。上述征收补偿事宜符合《bet365亚洲官网 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0〕1号)中对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的认定、公示等程序。
被申请人认为:位于花山镇某某村XXX经济社的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花府建集用(99)字第XXXXXX号,地号:戊12-93,测量编号:HS-DH_XXXXXX])被征收,何某潜持有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根据《bet365亚洲官网 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0〕1号)的规定,该房屋的被征收权利人经认定为何某潜,认定结果经过公示且无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作为甲方、何某潜作为乙方、某某村民委员会作为丙方、某某村XXX经济社作为丁方已签订《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四跑道项目(花都区花山镇)征地补偿安置合同》,被申请人规划建设办公室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请求bet365亚洲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花山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于2022年3月7日作出的《关于序号穗12345转字第0822030410075678801号的回复》。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涉及何某君求助事项的转办函,求助事项为“何某远、何某卿、何某女多次反映,按照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三人可向有关机构提出法定继承的主张。现房屋已拆迁,恐怕不能确权,特请主管征地办的花山镇政府出具回复函(盖公章),明确说明是否答应我方均分拆迁补偿利益的请求。若不允许,请说明理由。”花山镇规划与建设办公室于2022年3月18日向花山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作出《关于序号穗12345转字第0822030410075678801号的回复》,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花府建集用(99)字第XXXXXX号) 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何某潜,据该土地使用证中登记地号为戊 12-XX的宅基地四至确认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测量编号:HS-DH-XXXXXX),该房屋的被征收权利人经认定为何某潜,该认定结果经过公示且无人提出异议。因此,2020年12月9日,我镇作为甲方、何某潜作为乙方、某某村民委员会作为丙方、某某村XXX经济社作为丁方已签订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四跑道项目(花都区花山镇)征地补偿安置合同》。上述征收补偿事宜符合 《bet365亚洲官网 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 〔2020〕 1号)中对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的认定、公示等程序。”(经核实,落款3月7日为笔误)。申请人对上述回复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何某君是申请人何某远的女儿,曾多次向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求助,反映位于花山镇某某村XXX经济社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花府建集用(99)字第XXXXXX号】,地号:戊12-93,土地使用者:何某潜,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法定继承、拆迁补偿利益等问题。2020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与何某潜、bet365亚洲官网 花山镇某某村民委员会、bet365亚洲官网 花山镇某某村XXX经济社签订《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四跑道项目(花都区花山镇)征地补偿安置合同》,涉案房屋已被征收。被申请人根据《bet365亚洲官网 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0〕1号)的规定,认定被征收权利人为何某潜,认定结果经过公示且无人提出异议。
再查,申请人何某远、何某卿、何某女与何某潜、何某珍是兄弟姐妹,申请人曾因涉案房屋法定继承纠纷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均分上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四跑道项目(花都区花山镇)征地补偿安置合同》的补偿权益,2021年8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0849号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指出:“涉案房屋来源于祖屋,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何某远、何某女、何某卿可就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初始登记事宜向有关机构提出主张,再另行进行继承。”
以上事实有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登记表(穗12345转字第0822030410075678801号)、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某某村XX经济社会房屋(宅基地)认定申请表、集体土地使用证穗(花府建集用(99)字第XXXXXX号)、《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四跑道项目(花都区花山镇)征地补偿安置合同》、《bet365亚洲官网 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0〕1号)、涉案房屋认定公示照片、《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0849号、《关于序号穗12345转字第0822030410075678801号的回复》、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本案中,虽然(2021)粤01民终10849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指出:“涉案房屋来源于祖屋,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何某远、何某女、何某卿可就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初始登记事宜向有关机构提出主张,再另行进行继承”,但被申请人并非涉案房屋宅基地的登记机构,在涉案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权属登记未作出变更前,被申请人依据《bet365亚洲官网 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与涉案房屋登记权人签订《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四跑道项目(花都区花山镇)征地补偿安置合同》,履行相关征拆程序,并无不妥。另外,就申请人反映的相关问题,被申请人已多次处理并作出答复,亦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申请人要求撤销《关于序号穗12345转字第0822030410075678801号的回复》,依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关于序号穗12345转字第0822030410075678801号的回复》。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